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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印度史 - 女性地位
18世紀印度的家庭制度主要是父權制的,即家庭由男性長輩統治,繼承權透過男性血統傳承。
然而,在喀拉拉邦,家庭是母系氏族的。在喀拉拉邦以外,婦女幾乎完全受到男性的控制。
婦女被期望只作為母親和妻子生活,儘管在這些角色中她們受到了很大的尊重和榮譽。

即使在戰爭和無政府狀態下,婦女也很少受到騷擾,並受到尊重。
一位歐洲旅行家,阿貝·J·A·杜波依斯,在19世紀初評論道:
“印度婦女可以獨自一人去任何地方,即使是在最擁擠的地方,她也不必害怕閒逛者的無禮目光和玩笑……一個只由婦女居住的房子是一個避難所,即使是最無恥的浪蕩子也不敢夢想侵犯。”
當時的婦女擁有自己的獨立個性。這並不意味著沒有例外。阿希利亞·拜在1766年至1796年期間成功地管理了因多爾。
許多印度教和穆斯林婦女在18世紀的政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雖然上層階級的婦女不應該在家裡以外工作,但農民婦女通常在田裡工作,而較貧窮階級的婦女經常在家裡以外工作以補充家庭收入。
帕爾達制度主要在北方的上層階級中普遍存在。南方則沒有這種習俗。
不允許男孩和女孩互相交往。
所有婚姻都是由家庭家長安排的。男人被允許娶多個妻子,但除了富裕階層外,他們通常只有一個妻子。
另一方面,婦女一生只被期望結婚一次。
童婚在全國各地盛行。
有時孩子在三歲或四歲時就結婚了。
在上層階級中,在婚姻上花費鉅額開支和給新娘支付嫁妝的惡習盛行。
嫁妝的惡習尤其在孟加拉和拉賈斯坦邦文化中普遍存在。
在馬哈拉施特拉邦,由於佩什瓦採取的積極措施,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抑制。
除了種姓制度外,18世紀印度的兩個嚴重的社會弊端是薩蒂習俗和寡婦的悲慘處境。
薩蒂是指印度教寡婦在丈夫死後與丈夫屍體一起焚燒自己(自焚)的儀式。

薩蒂習俗主要在拉賈斯坦邦、孟加拉和印度北部其他地區盛行。在南方,這種習俗並不常見;馬拉地人也不鼓勵這種習俗。
即使在拉賈斯坦邦和孟加拉,也只有拉賈、酋長、大地主和上層種姓的家庭才會實行這種習俗。
屬於上層階級和上層種姓的寡婦不能再婚,儘管在某些地區和某些種姓中,例如馬哈拉施特拉邦的非婆羅門、賈特人和北部山區的人民,寡婦再婚相當普遍。
對她的衣著、飲食、行動等都有各種各樣的限制。總的來說,她被期望放棄塵世的快樂,無私地侍奉丈夫或兄弟的家人,這取決於她生命剩餘的幾年在哪裡度過。
安貝爾的薩瓦伊·賈伊·辛格拉賈和馬拉地將軍普拉舒拉姆·鮑試圖推廣寡婦再婚,但失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