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行政政策



  • 在1751年到1857年這段漫長的時期裡,公司的行政政策經歷了頻繁的變化。然而,它從未偏離其主要目標,即:

    • 增加公司的利潤;

    • 提高其在印度的財產對英國的盈利能力;以及

    • 維持和加強英國對印度的控制。

  • 印度政府的行政機制旨在服務於這些目標。在這方面,主要強調維護法律和秩序,以便可以不受干擾地進行與印度的貿易和資源的開發。

政府的結構

  • 從1765年到1772年,在雙重政府時期,允許印度官員像以前一樣運作,但在英國總督和英國官員的總體控制下。

  • 印度官員有責任但沒有權力,而公司官員有權力但沒有責任。兩類官員都是貪婪腐敗的人。

  • 1772年,公司結束了雙重政府,並承擔起透過自己的官員直接管理孟加拉的責任。但是,一個純粹的商業公司管理一個國家的固有弊端很快便顯現出來。

  • 東印度公司當時是一個旨在與東方進行貿易的商業機構。此外,它的最高權力機構位於英格蘭,距離印度數千英里。

  • 18世紀後半葉英國的議會政治極其腐敗。

  • 公司及其退休官員為其代理人購買下議院的席位。

  • 許多英國政治家擔心,公司及其官員依靠印度掠奪的財富,可能會在英國政府中獲得壓倒性的影響力。必須控制公司及其在印度的龐大帝國,否則作為印度主人的公司很快就會控制英國政府,並有可能摧毀英國人民的自由。

  • 公司的獨家特權也受到代表自由貿易製造業資本主義的經濟學新興學派的攻擊。在他著名的著作《國富論》中,

  • 亞當·斯密,古典經濟學的創始人,譴責獨家公司:“因此,這種獨家公司在許多方面都是有害的;總是或多或少地給建立它們的國家帶來不便,並破壞那些不幸受其統治的國家。

1773年的規制法案

  • 關於公司事務的第一個重要的議會法案是1773年的規制法案

  • 1773年的法案對公司董事會的構成進行了修改,並將他們的行為置於英國政府的監督之下。

  • 董事們必須向政府提交所有涉及印度民政、軍事事務和收入的信函。

  • 在印度,孟加拉政府由總督及其委員會負責,他們被賦予了在戰爭與和平問題上監督和控制孟買和馬德拉斯省的權力。

  • 該法案還規定在加爾各答設立一個最高法院,向歐洲人、其僱員和加爾各答市民提供司法服務。

  • 規制法案很快在實踐中破裂了。它沒有賦予英國政府對公司有效和決定性的控制。

  • 在印度,該法案使總督受制於他的委員會。委員會中的三名委員可以聯合起來,在任何問題上否決總督的意見。

  • 實際上,根據該法案的第一任總督沃倫·黑斯廷斯和他的三名委員經常發生爭吵,經常導致行政管理陷入僵局。

  • 該法案明顯未能解決公司及其在英國日益強大和直言不諱的對手之間的衝突。此外,由於其在印度的財產管理仍然腐敗、壓迫和經濟上災難性,公司仍然極易受到敵人的攻擊。

皮特印度法案

  • 規制法案的缺陷和英國政治的緊急情況使得1784年通過了另一項重要的法案,即皮特印度法案。

  • 皮特法案使英國政府對公司的業務及其在印度的管理擁有最高控制權。它設立了六名委員負責印度事務,俗稱控制委員會,其中包括兩名內閣大臣。

  • 控制委員會負責指導和控制董事會和印度政府的工作。在重要和緊急的事務中,它有權透過一個董事秘密委員會直接向印度發出命令。

  • 皮特法案將印度政府掌握在總督和由三名委員組成的委員會手中,因此,如果總督能夠獲得一名委員的支援,他就能如願以償。

  • 該法案明確規定,在戰爭、外交和財政問題上,孟買和馬德拉斯省都服從於孟加拉省。

  • 隨著皮特法案的透過,英國在印度的征服開始了新階段。東印度公司成為英國國家政策的工具,印度將被用來服務於英國統治階級所有階層的利益。

  • 公司保住了其在印度和中國貿易的壟斷地位,感到滿意。其董事保留了任命和罷免其在印度的英國官員的有利權利。此外,印度政府將透過他們的代理來運作。

  • 皮特印度法案規定了直到1857年印度政府運作的總體框架,後來的法令帶來了一些重要的變化,逐漸削弱了公司的權力和特權。

  • 1786年,總督被賦予了在涉及印度帝國安全、和平或利益的重要事務中否決其委員會的權力。

1813年憲章法案

  • 根據1813年憲章法案,公司在印度的貿易壟斷被廢除,與印度的貿易對所有英國臣民開放。但茶葉貿易和與中國的貿易仍然是公司的專屬權利。

  • 根據憲章法案,印度的政府和收入仍然掌握在公司手中。公司也繼續任命其在印度的官員。

1833年憲章法案

  • 1833年憲章法案結束了公司對茶葉貿易和與中國貿易的壟斷。同時,公司的債務由印度政府接管,印度政府還將向其股東支付其資本的10.5%的股息。

  • 印度政府繼續由公司在控制委員會的嚴格控制下運作。

  • 因此,印度的最高權力被委託給總督及其委員會。總督有權在重要問題上否決其委員會的意見,實際上成為印度的真正有效統治者,在英國政府的監督、控制和指導下運作。

  • 根據1833年的法案,印度人被允許“不參與”他們自己的行政管理。

  • 就印度而言,三個權力中心是:

    • 公司的董事會;

    • 代表英國政府的控制委員會;以及

    • 總督。

  • 在這三個權力中心中,沒有任何一個印度人,即使是遠端或任何身份,都與之相關。

  • 英國人在印度建立了一個新的行政體系來服務他們的目的。

  • 英國人的主要目標是使他們能夠最大限度地利用印度的經濟,以利於從公司到蘭開夏郡製造商的各種英國利益。

  • 同時,印度將承擔其自身征服以及外國統治的全部費用。因此,考察英國在印度的經濟政策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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