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組織結構



  • 1600年的特許狀授予東印度公司在好望角以東進行貿易的獨家權利,期限為15年。

  • 該特許狀規定,公司由一個委員會管理,該委員會由一名總督、一名副總督和24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由組成公司的商人的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後來,這個委員會被稱為“董事會”,其成員被稱為“董事”。

  • 東印度公司很快成為英國最重要的貿易公司。1601年至1612年間,其利潤率約為每年20%。

  • 東印度公司的利潤來自貿易和海盜行為,當時兩者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

  • 1612年,該公司在20萬英鎊的資本基礎上獲得了100萬英鎊的利潤。

  • 該公司是一個嚴格的封閉公司或壟斷公司。不允許非成員與東方進行貿易或分享其高額利潤。

  • 從一開始,英國製造商和那些無法在壟斷公司中獲得一席之地的商人就對像東印度公司這樣的皇家壟斷進行了積極的抵制。但君主們則支援這些大型公司,這些公司向他們和其他有影響力的政治領導人行賄。

  • 從1609年到1676年,該公司向查理二世提供了總計17萬英鎊的貸款。作為回報,查理二世授予它一系列特許狀,確認其先前的特權,授權其建造堡壘、招募軍隊、與東方各國進行戰爭與和平,並授權其在印度的僕人向所有居住在英國定居點的英國人和其他人執行司法。因此,該公司獲得了廣泛的軍事和司法權力。

  • 儘管東印度公司擁有壟斷地位,但許多英國商人仍在亞洲進行貿易。他們自稱“自由商人”,而公司則稱他們為“入侵者”。

  • 最終,入侵者迫使公司接納他們成為合夥人。

  • 1688年,隨著1688年革命推翻斯圖亞特國王詹姆斯二世並邀請威廉三世和他的妻子瑪麗成為英國的共同統治者,英國議會成為至高無上的權力,局勢發生了變化。

  • “自由商人”開始向公眾和議會陳述他們的訴求。但該公司透過向國王、他的大臣和議員行賄來為自己辯護。僅一年時間,它就花費了8萬英鎊用於行賄,其中給了國王1萬英鎊。最終,他們在1693年獲得了一份新的特許狀。

  • 時間對該公司不利;它的成功是短暫的。1694年,下議院透過一項決議,“除非議會法令禁止,否則英國臣民有權平等地在東印度進行貿易”。

The House of Commons
  • 該公司的競爭對手成立了另一家公司,並在老公司只能提供70萬英鎊的時候向政府提供了200萬英鎊的貸款。因此,議會將與東方貿易的壟斷權授予了新公司。

  • 老公司不願輕易放棄其有利可圖的貿易。它購買了新公司的大量股份,以便能夠影響其政策。與此同時,其在印度的僱員拒絕讓新公司的僱員進行貿易。

  • 由於雙方衝突,新老公司都面臨破產。最後,在1702年,雙方決定聯手,共同組建了一家聯合公司。

  • 這家名為“英格蘭東印度貿易商有限公司”的新公司於1708年成立。

公司在印度的工廠

  • 隨著東印度公司逐漸壯大,並在印度傾向於獲得主權國家的身份,其在印度工廠的組織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和發展。

  • 公司的工廠通常是一個設防區域,公司員工的倉庫(倉庫)、辦公室和房屋都位於其中。

  • 公司的僱員分為三個等級:

    • 書記員(Writers),

    • 代理商(Factors),和

    • 商人(Merchants)。

  • 所有三個等級的僱員都像住在宿舍一樣住在一起,並且費用由公司承擔。

  • 工廠及其貿易由總督理事會管理。總督僅僅是理事會的會長,除了理事會之外沒有權力,理事會以多數票做出決定。理事會由公司的高階商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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