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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印度史 - 地方機構
財政困難迫使政府透過促進市政當局和地區委員會的地方政府來進一步下放行政權力。
地方機構最早成立於1864年至1868年之間,但在幾乎所有情況下,其成員都是由政府指派的,並由地區行政長官主持。
地方機構根本沒有代表地方自治,也沒有任何有識之士將其視為地方自治。印度人認為它們是向人民徵收額外稅款的工具。
1882年,裡彭勳爵政府制定了一項政策,即主要透過農村和城市地方機構來管理地方事務,其中大多數成員是非官方人士。
只要官員認為有可能實行選舉,非官方成員就會由人民選舉產生。
該決議還允許選舉一名非官方人士擔任地方機構的主席。
為了實施這項決議,各省通過了相關法案。但是,在所有地區委員會和許多市政當局中,民選成員都處於少數。
此外,民選成員是由少數選民選出的,因為投票權受到了嚴格限制。
地區官員繼續擔任地區委員會的主席,儘管非官方人士逐漸成為市政委員會的主席。
政府還保留了對地方機構活動進行嚴格控制,並自行決定暫停和取代它們的權利。
地方機構的功能就像政府部門一樣,絕不是地方自治的良好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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