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現代印度史教程
- 現代印度史 - 首頁
- 莫臥兒帝國的衰落
- 巴哈杜爾沙一世
- 賈漢達爾沙
- 法魯赫希亞爾
- 穆罕默德沙
- 納迪爾沙的入侵
- 艾哈邁德沙·阿卜達利
- 莫臥兒帝國衰落的原因
- 18世紀的南印度諸邦
- 18世紀的北印度諸邦
- 馬拉地政權
- 18世紀的經濟狀況
- 18世紀的社會狀況
- 婦女地位
- 藝術與繪畫
- 社會生活
- 歐洲貿易的開始
- 葡萄牙人
- 荷蘭人
- 英國人
- 東印度公司(1600-1744)
- 公司的內部組織
- 英法在南印度的鬥爭
- 英國征服印度
- 邁索爾征服
- 韋爾斯利勳爵(1798-1805)
- 黑斯廷斯勳爵
- 鞏固英國統治
- 達爾豪西勳爵(1848-1856)
- 英國行政政策
- 英國經濟政策
- 交通和通訊
- 土地收入政策
- 行政結構
- 司法組織
- 社會和文化政策
- 社會和文化覺醒
- 1857年起義
- 1857年起義的主要原因
- 1857年起義的擴散
- 1857年起義的中心
- 1857年起義的結果
- 對1857年起義的批評
- 1858年後的行政改革
- 省級行政
- 地方機構
- 軍隊改革
- 公務員制度
- 與土邦的關係
- 行政政策
- 極度落後的社會服務
- 印度及其鄰國
- 與尼泊爾的關係
- 與緬甸的關係
- 與阿富汗的關係
- 與西藏的關係
- 與錫金的關係
- 與不丹的關係
- 英國統治的經濟影響
- 民族主義運動(1858-1905)
- 印度國民大會的前身
- 印度國民大會
- 印度國民大會與改革
- 宗教與社會改革
- 宗教改革家
- 婦女解放
- 反對種姓制度的鬥爭
- 民族主義運動(1905-1918)
- 孟加拉邦分治
- 印度國民大會(1905-1914)
- 穆斯林與宗派主義的增長
- 自治聯盟
- 爭取自治的鬥爭
- 甘地領導地位的建立
- 賈利安瓦拉巴格慘案
- 哈里發運動與非合作運動
- 第二次非合作運動
- 第二次不服從運動
- 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
- 社會主義思想的興起
- 民族主義運動與二戰
- 戰後鬥爭
- 艾德禮的宣告
- 參考文獻與免責宣告
現代印度史 - 土地收入政策
印度農民被迫承擔了為公司的貿易和利潤、行政費用以及英國在印度擴張的戰爭提供資金的主要負擔。事實上,如果英國人不對其進行沉重的徵稅,他們就不可能征服像印度這樣廣闊的國家。
自古以來,印度政府就從農業產品中徵收一部分作為土地收入。這要麼是透過其官員直接進行,要麼是透過中間人(如地主、稅務承包商等)間接進行,這些中間人從耕作者那裡收取土地收入,並從中扣除一部分作為佣金。
中間人主要是土地收入的徵收者,儘管他們有時也擁有他們徵收收入的地區的某些土地。
印度的土地收入政策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永久地契制度
1773年,英國公司決定直接管理土地收入。
沃倫·黑斯廷斯將徵收收入的權利拍賣給最高出價者。但他的實驗沒有成功。
地主和其他投機者相互競價,將土地收入推高;然而,實際徵收額逐年變化,很少達到官方預期。這在公司資金緊張的時候,導致了公司收入的不穩定。
當佃農和地主不知道下一年的稅額是多少,也不知道下一年的稅收徵收者是誰時,他們都不會做任何事情來改善耕作。
引入了將土地收入固定在一個永久金額的想法。最終,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和辯論,永久地契制度於1793年由康沃利斯勳爵在孟加拉和比哈爾引入。
永久地契制度有一些特殊特徵,即:
提醒者和稅收徵收者被變成了許多地主。他們不僅要充當政府從佃農那裡徵收土地收入的代理人,而且還要成為整個土地的所有者(他們從中徵收收入)。他們的所有權被設定為世襲和可轉讓的。
另一方面,耕作者被降到了僅僅是佃農的低等地位,並被剝奪了長期以來對土地和其他習慣性權利的權利。
使用牧場和林地、灌溉渠、漁業和宅基地以及防止租金提高是耕作者的一些權利,這些權利被犧牲了。
事實上,孟加拉的佃農完全受制於地主。這樣做是為了讓地主能夠及時支付公司過高的土地收入要求。
地主必須將其從農民那裡獲得的租金的10/11交給國家,只留1/11給自己。但他們作為土地收入支付的金額是永久固定的。
同時,即使由於某種原因作物歉收,地主也必須在到期日嚴格支付其收入;否則,其土地將被出售。
約翰·肖爾,策劃永久地契制度並後來接替康沃利斯擔任總督的人,計算出,如果孟加拉的總產量為100,政府要求45,地主和其他低於他們的中間人獲得15,只有40留給了實際的耕作者。
1793年之前,公司一直受到其主要收入來源(即土地收入)波動的困擾。永久地契制度保證了收入的穩定。
永久地契制度使公司能夠最大化其收入,因為土地收入現在固定在比過去任何時候都高的水平。
透過少量地主徵收收入似乎比與數十萬農民打交道的過程簡單得多且便宜得多。
預計永久地契制度將增加農業產量。
由於即使地主的收入增加,土地收入也不會在將來增加,因此後者將受到鼓舞,擴大耕作並提高農業生產力。
永久地契制度的益處
米爾瓦里制度
英國在印度南部和西南部的統治的建立帶來了新的土地結算問題。官員們認為,在這些地區沒有擁有大片莊園的地主可以與之進行土地收入的結算,並且引入地主制度將擾亂現有的狀況。
以裡德和蒙羅為首的許多馬德拉斯官員建議,因此應直接與實際耕作者進行結算。
他們提出的制度被稱為米爾瓦里制度,根據該制度,耕作者將被視為其土地所有者,但須支付土地收入。
米爾瓦里制度的支持者聲稱,這是過去存在的狀況的延續。
蒙羅說:“這是印度一直流行的制度”。
米爾瓦里制度於19世紀初在馬德拉斯和孟買總統府的部分地區引入。
米爾瓦里制度下的結算並非永久性的。它定期在20到30年後進行修訂,屆時通常會提高收入要求。
瑪哈爾瓦里制度
在恆河谷地、西北省、印度中部部分地區和旁遮普邦引入的地主制度的修改版本被稱為瑪哈爾瓦里制度。
收入結算將以村莊為單位或以莊園(瑪哈爾)為單位,由聲稱是該村莊或莊園地主的業主或家庭主事人進行。
在旁遮普邦,引入了被稱為村莊制度的修改版瑪哈爾瓦里制度。在瑪哈爾瓦里地區,土地收入也定期進行修訂。
地主制度和米爾瓦里制度都從根本上背離了該國的傳統土地制度。
英國以這樣一種方式創造了一種新的土地私有財產形式,即創新的好處並沒有惠及耕作者。
在全國範圍內,土地現在變得可以出售、抵押和轉讓。這樣做主要是為了保護政府的收入。
如果土地沒有被設定為可轉讓或可出售的,政府將發現很難從沒有積蓄或財產可以支付土地收入的耕作者那裡獲得收入。
英國將土地變成一種可以自由買賣的商品,這給該國現有的土地制度帶來了根本性的變化。印度村莊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受到了動搖,事實上,整個農村社會結構開始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