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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
第三次圓桌會議後,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透過。
該法案規定建立一個**全印度聯邦**,並在省級自治的基礎上建立新的省級政府制度。
該聯邦將以英屬印度的各省和土邦的聯合為基礎。
將設立一個兩院制聯邦立法機構,其中土邦被賦予不成比例的權重。
土邦的代表將不是由人民選舉產生,而是由統治者直接任命。
英屬印度只有14%的人口擁有投票權。即使是這個立法機構,其中土邦再次被用來制衡和抵消民族主義因素,也被剝奪了真正的權力。
國防和外交事務仍不受立法機構控制,而總督則保留對其他事項的特別控制權。
總督和省督將由英國政府任命,並負責治理。
在各省,地方權力得到增強。對省議會負責的部長將控制省級行政的所有部門。但省督被賦予了特殊權力。他們可以否決立法行動並自行立法。
此外,政府保留對公務員和警察的完全控制權。
該法案無法滿足民族主義者對政治和經濟權力的渴望,因為政治和經濟權力仍然集中在英國政府手中。
外國統治將像以前一樣繼續,只是在印度的英國行政結構中增加了一些民選部長。
國大黨譴責該法案是“完全令人失望的”。
該法案的聯邦部分從未實施,但省級部分很快就被付諸實施。
儘管強烈反對該法案,但國大黨還是參加了1935年新法案下的選舉。
選舉最終證明,絕大多數印度人民支援國大黨,國大黨在大多數省份都獲得了壓倒性勝利。
1937年7月,在11個省份中的7個省份組建了國大黨政府。後來,國大黨又在另外兩個省份組建了聯合政府。只有孟加拉邦和旁遮普邦擁有非國大黨政府。
國大黨政府
1937年選舉後國大黨政府的重要特點是:
國大黨部長大幅削減了自己的薪水,降至每月500盧比;
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乘坐二等或三等火車車廂旅行;
他們樹立了誠實和公共服務的新的標準;
他們更加重視初等教育、技術教育、高等教育和公共衛生;
他們透過反放債和租佃立法幫助農民;
他們促進公民自由。政治犯被釋放;
“警察和特務統治有所放鬆”;
新聞自由得到增強;以及
工會感到更加自由,並且能夠為工人爭取到加薪。
1935年至1939年期間見證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政治發展,這些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標誌著民族主義運動和國大黨的新轉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