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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行政
為了行政方便,英國將印度劃分為各省;其中三個——**孟加拉、馬德拉斯**和**孟買**被稱為省長轄區。
省長轄區由總督及其三個行政委員會管理,他們由王室任命。
省長轄區政府擁有比其他省份更多的權利和權力。其他省份由總督總督任命的副總督和首席專員管理。
1861年的法案標誌著中央集權趨勢的轉變。它規定,類似於中央的立法委員會應首先在孟買、馬德拉斯和孟加拉,然後在其他省份建立。
省級立法委員會也僅僅是諮詢機構,由官員以及四到八名非官方印度人和英國人組成。他們也缺乏民主議會的權力。
極度中央集權的弊端在財政領域最為明顯。來自全國各地和不同來源的收入都集中到中央,然後由中央分配給各省政府。
中央政府對省級支出的最細微之處都實行專制控制。但這種制度在實踐中被證明是相當浪費的。中央政府不可能監督省級政府有效地徵收稅收,也無法對其支出進行充分的監督。
兩級政府不斷就行政和支出細節發生爭吵,另一方面,省級政府也沒有節約的動機。因此,當局決定將公共財政下放。
1870年,梅奧勳爵在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分離的方向上邁出了第一步。省級政府從中央收入中獲得固定款項,用於管理某些服務,如警察、監獄、教育、醫療服務和道路,並被要求按其意願管理這些服務。
1877年,萊頓勳爵擴大了梅奧勳爵的計劃,將土地收入、消費稅、一般行政以及法律和司法等其他一些支出專案轉移到各省。
為了滿足額外支出,省級政府將從該省某些來源(如印花稅、消費稅和所得稅)獲得的收入中獲得固定份額。
1882年,裡龐勳爵進行了一些改變。向各省提供固定撥款的制度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一個省將獲得其境內來自某些收入來源的全部收入和固定份額的收入。
因此,所有收入來源現在被分為三類,即 -
一般,
省級,以及
在中央和各省之間分配的收入。
中央與各省之間的財政安排應每五年審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