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年後的行政變革



  • 1857年起義嚴重衝擊了英國在印度的行政管理,使其重新組織勢在必行。

導言

  • 1858年的一項議會法案將統治權力從東印度公司轉移到英國王室。

  • 此前,對印度的權力掌握在公司董事會和管制委員會手中,現在這項權力將由印度國務大臣及其委員會行使。

  • 國務大臣是英國內閣成員,因此對議會負責。因此,對印度的最終權力仍然掌握在英國議會手中。

  • 到1869年,委員會完全服從於國務大臣。印度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都是退休的英屬印度官員。

  • 根據該法案,政府將像以前一樣由總督繼續運作,總督還被授予總督或王室個人代表的頭銜。

  • 總督每年獲得二十五萬盧比的薪水,此外還有其他津貼。

  • 隨著時間的推移,總督在政策制定和執行方面越來越淪為英國政府的下屬。

  • 由於規制法案、皮特印度法案和後來的憲章法案,印度政府實際上是由倫敦控制的。

  • 來自倫敦的指示需要幾周時間才能到達,印度政府常常不得不倉促做出重要的政策決定。因此,倫敦當局的控制往往更像是事後評估和批評,而不是實際的指導。

  • 到1870年,一條海底電纜已經透過紅海鋪設在英格蘭和印度之間。來自倫敦的命令現在可以在幾個小時內到達印度。

  • 國務大臣現在可以控制行政管理的細枝末節,並且可以每天每小時地做到這一點。

  • 印度人在印度委員會或英國內閣或議會中都沒有發言權。印度人甚至很難接近這些遙遠的統治者。

  • 在既定條件下,印度輿論對政府政策的影響甚至比以前更小。另一方面,英國實業家、商人、銀行家們增加了他們對印度政府的影響力。

  • 在印度,1858年的法案規定,總督將擁有一個執行委員會,其成員將擔任不同部門的負責人和他的官方顧問。

  • 委員會成員的地位類似於內閣部長。最初,這個委員會共有五名成員,但到1918年,除了擔任陸軍部長的總司令外,還有六名普通成員。

  • 委員會討論所有重要事務,並以多數票決定;但總督有權否決委員會的任何重要決定。事實上,權力逐漸集中在總督手中。

  • 1861年的《印度議會法案》擴大了總督的委員會,用於制定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它被稱為帝國立法委員會。

  • 總督被授權向其執行委員會增加六到十二名成員,其中至少一半必須是非官方人士,可以是印度人或英國人。

  • 帝國立法委員會沒有真正的權力,不應被視為某種初級或薄弱的議會。它只是一個諮詢機構。在事先未經政府批准的情況下,它不能討論任何重要措施,更不能討論任何財政措施。

  • 帝國立法委員會無法控制預算。它無法討論政府的意圖;成員甚至無法就這些問題提問。立法委員會無法控制行政部門。

  • 除非獲得總督批准,否則立法委員會透過的任何法案都不能成為法律。

  • 國務大臣可以否決其任何法案。因此,立法委員會的唯一重要職能是照搬官方措施,並使其看起來像是由立法機構透過的。

  • 立法委員會中的印度成員人數很少,而且不是由印度人民選舉產生的,而是由總督提名的,總督的選擇總是落在王子和他們的部長、大地主、大商人或退休的高階政府官員身上。

  • 為了更好地理解,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研究主要的行政變革:

    • 省級行政

    • 地方機構

    • 軍隊變革

    • 公共服務

    • 與土邦的關係

    • 行政政策和

    • 社會服務的極度落後

  • 所有這些標題都在後面的章節中進行了簡要描述(標題相同)。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