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笈多王朝的統治
在笈多王朝和戒日王時期之間,政治、宗教、社會、經濟生活、文學、藝術、建築和技術都處於鼎盛時期。由於這個原因,這段時期被稱為印度歷史上的“黃金時期”。
行政結構
在笈多時期,政府的建立組織良好,為他們長期維持其廣闊的領土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儘管他們之間存在間歇性的戰爭,但笈多王朝的統治持續了200年; चालुक्य王朝持續了400年; 帕拉瓦王朝持續了大約600年。
不同王朝的基本(治理)功能幾乎相同,只是名稱上有一些差異。
王國(Rajya)被劃分為許多省份,在北方被稱為“Bhukti”,在南方被稱為“Mandala”或“Mandalam”。
這些省份進一步細分為北方的“Vishaya”或“Bhoga”以及南方的“Kottams”或“Valanadu”。
其他一些行政單位包括縣,在北方被稱為“Adhis”、“Thana”或“Pattana”,在南方被稱為“Nadu”。
一組村莊(即現代的 तहसील)在北方被稱為“Vithis”,在南方被稱為“Pattala”和“Kurram”。
村莊是最小的行政單位。
有許多中央、省級和地方官員負責管理行政事務。
笈多帝國下的統治
笈多帝國下的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舊的官僚主義行政形式;然而,他們以更加系統化和複雜的方式對其進行了組織。
“Bhukti”的總督由國王任命,被稱為“Uparika”。
行政工作由一個顧問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由四名代表不同重要部門的成員組成,即:
“Nagarsresthis”是商人和銀行家行會的首領。他們特別代表行會,並總體代表城市人口。
“Sarthavaha”是商隊行會的首領,代表著各種貿易社群。
“Prathamakulika”(工匠首領)代表著各個工匠階層。
“Prathamakayastha”可能代表著政府官員,例如當今的首席秘書。這個機構被稱為“Adhisthanadhikarana”。
每個城市都有一個議會機構。
村莊行政由農村機構控制,這些機構由村長和村裡長者組成。
在笈多時期,地方自治機構,例如村委會和地區委員會,有了顯著的發展。
碑文和文獻記錄描述了自早期以來地方機構的存在。它們提到了這些地方機構的性質和活動,證明了古代印度人發展出的最優秀的組織形式。
笈多王朝引入了兩類新的官員,即:
Sandhivigrahika,他是和平與戰爭的部長,即現代的外交部長
Kumaramatyas,他們是一群高階官員,不僅隸屬於國王,也隸屬於王儲,有時也被任命為地區的負責人。
Ayuktas是另一類重要的官員,他們與阿育王碑文和孔雀王朝的《政事論》中提到的Yuktas相同。
在笈多時期,許多知名的官員,例如Mahapratihara、Mahabaladhikrita和Mahadandanayaka等,都在他們的頭銜前加上“Maha”。所有這些官員和官吏的權力都來自國王。
笈多統治者採用了諸如“Maharajadhiraja”、“Parambhattaraka”、“Parmesvara”等多個頭銜。
在阿拉哈巴德石柱銘文中, समुद्रगुप्त被描述為與因陀羅、伐樓拿、俱毗羅和伐爾納諸神平等,也被稱為“住在地球上的神”。這樣的頭銜被希臘人或貴霜人等外來統治者使用,但從未被印度本土的國王使用過。
笈多王朝是印度歷史上第一個採用華麗頭銜的王朝。
這一時期的文獻提到了人民政府的理想。
《法律大全》解釋說:“統治者是由梵天創造的,是人民的僕人,以收入作為報酬”。
在笈多時期,國王的權力受到更多限制,他被建議在大臣的幫助下統治,並尊重行會和企業機構的決定。
笈多國王通常在他們的錢幣上被描繪出來。他們被描述為優秀且無與倫比的戰車戰士和騎兵。
在印度早期歷史中,笈多時期被認為是法律和司法行政領域的一個里程碑。這一時期發展起來的法律文獻反映了法律體系的顯著進步。
立法者首次明確區分了民法和刑法。
《婆羅多律經》列舉了18種土地所有權,並補充說,其中14種起源於財產(Dhanamula),4種起源於傷害(Himsamula)。
在笈多時期,土地成為可以出售換取金錢的私有財產。
關於土地分割、出售、抵押和租賃的詳細法律在這一時期的法律書籍和碑文中都有提及。
孔雀王朝的《政事論》列舉的稅種比笈多碑文中發現的稅種要多。
由於國家的繁榮,笈多時期的稅收負擔有所減少。
土地稅以現金和實物兩種形式徵收。它佔農產品產量的四分之一到六分之一不等。
碑文中提到了專門的官員,負責妥善記錄稅收評估和徵收、土地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