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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 稅務審計
稅務審計是由審計員代表政府進行的,以確保納稅人是否遵守所得稅的每一條規定。實際上,所得稅部門不可能核實納稅人的每一個細節。
稅務審計可以由**註冊會計師**或根據2013年公司法第141條可以被任命為審計員的任何其他人進行。
強制稅務審計
根據第44條AB款,關於強制稅務審計的規定如下:
如果企業上一年度的總銷售額或總收入超過一億元人民幣。
如果上一年的專業總收入超過250萬元人民幣。
如果一個人的業務或職業屬於第44AD、44AE、44B、44BB、44BBA和44BBB條的規定,並且納稅人聲稱其上述業務的收入低於上述條款計算的收入。
在上述所有情況下,會計審計都是強制性的。
第44(AD)條
第44AD條的主要特點如下:
本條適用於任何業務的利潤,無論是零售貿易、土木建築業務還是任何其他業務。
納稅人應為居住的個人、居住的合夥企業或居住的Hindu Undivided Family。
根據第44AD條,納稅人的收入被視為總營業額或總收入的8%。
如果納稅人聲稱其收入低於8%,則其賬戶審計是強制性的。
本條僅適用於業務總收入或營業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的情況。
本條不包括任何職業的收入。
如果納稅人經營多項業務,則所有業務的總營業額將計入一個賬戶。
如果納稅人同時經營業務和職業,則本條僅適用於其業務收入。
業務的營業額或總收入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和其他稅費、包裝銷售和運費(如果在銷售發票中未單獨列示)。
業務的營業額或總收入計算時,不包括固定資產銷售、投資銷售以及現金或其他折扣、包裝銷售或運費(如果在發票中單獨列示)。
第44(AE)條
第44(AE)條的主要特點如下:
本條適用於從事卡車租賃或出租業務的任何人。
在上一年度的任何時間,他擁有的卡車數量不得超過10輛,包括以租購或分期付款方式獲得的卡車。
本條不適用於那些在沒有擁有卡車的情況下經營卡車租賃業務的人。
對於重型車輛,其推定收入為每月或部分月份5000元人民幣,對於非重型車輛,其推定收入為每月或部分月份4500元人民幣,或納稅人申報的收入,以較高者為準。
如果納稅人沒有選擇該方案,則必須對其賬戶進行審計。
第44(B)條
第44(B)條的主要特點如下:
本條適用於非居民的航運業務的利潤和收益。
其推定收入等於其在中國的總收入的7.5%。
如果納稅人沒有選擇該方案,則必須對其賬戶進行審計。
第44(BB)條
第44(BB)條的主要特點如下:
本條適用於其石油勘探業務的利潤和收益的非居民。
其推定利潤等於應付給他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款項的10%。
如果納稅人沒有選擇該方案,則必須對其賬戶進行審計。
第44(BBA)條
第44(BBA)條的主要特點如下:
本條適用於從事飛機運營業務的非居民納稅人的利潤和收益。
其推定利潤為在中國境內或境外支付或應付給他的款項的5%。
如果納稅人沒有選擇該方案,則必須對其賬戶進行審計。
第44(BBB)條
第44BBB條的主要特點如下:
本條適用於從事土木建築或工廠機械安裝或佣金業務的外國公司的利潤。
其推定利潤等於應付給他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款項的10%。
如果納稅人沒有選擇該方案,則必須對其賬戶進行審計。
稅務審計報告的最後提交日期
每個納稅人都必須在9月30日之前提交其稅務審計報告。
未提交稅務審計報告的處罰
如果任何人需要根據第44AB條對其賬戶進行審計,但在指定日期前未能這樣做,則他必須支付等於營業額/總收入的1/2%的罰款,最高金額為150,000元人民幣。
但是,第273(B)條規定,如果出現此類失敗的合理原因,則不應根據第271(B)條處以罰款。
稅務審計員的任命
任何執業註冊會計師或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都可以進行稅務審計。公司董事會、合夥企業合夥人和企業業主可以任命稅務審計員。
解聘稅務審計員
納稅人只有在某些有效理由下才能解聘稅務審計員。通常情況下,在指定期間內不得解聘審計員。
稅務審計任務的上限
根據第44(AB)條,審計員不得接受超過60項稅務審計任務;否則,他將構成職業不當行為。對於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每位個人60個的限制適用。
審計報告
審計員透過審計報告發表意見;例如以下意見:
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公允地反映了損益和財務狀況。
提交報告的規定具體事項是否真實無誤。
根據所得稅規則第64條:
如果根據任何法律需要對企業賬戶進行審計,則審計員必須首先提交其3(CA)表報告,但對於報表,必須使用特定的3(CD)表。
如果根據任何法律不需要對企業賬戶進行審計,則審計員必須首先提交其3(CB)表報告,但對於報表,必須使用特定的3(CD)表。
如果從事某種職業,則使用3(CC)表作為審計報告,使用3(CE)表作為具體事項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