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 - 合夥企業審計



儘管1932年《印度合夥企業法》沒有規定強制審計,但在實踐中,大多數合夥企業都會對其賬目進行審計。根據1961年《所得稅法》,如果合夥企業的營業額/總收入超過一千萬盧比(企業)或250萬盧比(職業),則合夥企業的稅務審計是強制性的。強烈建議每個合夥企業都對其賬目進行審計。

審計師在進行合夥企業審計時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 審計師與企業之間的協議非常重要,因為審計師的權利和義務取決於它。

  • 他應該對企業的每個合夥人一視同仁,即使他的任命可能是由單個合夥人促成的。

  • 審計師有時也可能需要做簿記工作,因此應以書面形式明確界定他的工作範圍,以避免將來發生任何爭議。

  • 審計師應在最後提交一份書面報告。

  • 審計師應仔細閱讀合夥協議,並記錄所有關於以下方面的條款:

    • 業務性質

    • 利潤分配比例

    • 資本和提款利息

    • 貸款和提款

    • 合夥人的借款許可權

    • 工資和報酬

    • 合夥人的資本

    • 對合夥人權利的限制

    • 任何合夥人加入、退休或死亡時商譽估值的依據

1932年《印度合夥企業法》的重要條款

當合夥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時,審計師應考慮1932年《印度合夥企業法》中的以下重要條款:

  • 合夥人有權平等分享企業的利潤和損失。

  • 合夥人無權獲得任何報酬。

  • 合夥人只有權獲得其在資本份額之外墊付金額的6%的利息。

  • 在企業解散時,商譽應計入資產。

  • 解散後,損失和不足額應首先從利潤中支付,其次從資本中支付,最後如有必要,由各合夥人按利潤分配比例繳款。

  • 每個合夥人都有默示的權力,以通常的業務方式約束企業。

  • 任何合夥人均無默示的權力將與業務相關的爭議提交仲裁,以其個人名義代表企業開立銀行賬戶,與企業可能對第三方擁有的索賠進行和解,代表企業撤訴,以企業的名義獲取不動產並代表合夥企業參與合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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