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 - 分類



本章我們將學習各種型別的審計及其依據。下表列出了不同型別的審計。

依據 型別
範圍
  • 特定審計 − 現金審計、成本審計、標準審計、稅務審計、中期審計、深入審計、管理審計、運營審計、秘書審計、區域性審計、後記與憑證審計等是常見的特定審計型別。

  • 一般審計 − 它可以是內部審計或獨立審計。

活動
  • 商業
  • 非商業
組織
  • 政府
  • 私營
法律
  • 法定審計 − 保險公司、電力公司、銀行、信託、公司、企業、合作社。

  • 非法定審計 − 個人、公司、個體經營者等。

檢查方法
  • 定期
  • 持續
誰進行
  • 內部審計
  • 獨立審計

現在讓我們瞭解審計的重要分類。

個人審計

任何個人的收入來源可能來自其投資、房產、股票、代理佣金、利息收入等。

以下是任何人選擇審計的目的和好處:

  • 瞭解其所有收入來源的正確收入。
  • 保證準確性。
  • 預防和偵查任何欺詐或挪用行為
  • 有助於所得稅評估。
  • 對會計師和代理人進行道德監督。

個體戶賬簿審計

審計範圍取決於審計師與個體戶(後者是企業的個人所有者)之間的指示和協議;個體戶自己決定審計範圍。

個體戶企業的審計目的和好處與個人的幾乎相同。以下是一些額外的好處:

  • 保證其支出的憑證適當,並準確無誤地編制其賬目。

  • 保證其業務收支的真實和公允情況。

  • 可以將其賬目與往年進行比較。

合夥企業審計

合夥企業的審計師可由合夥人協商一致任命。合夥人與審計師之間的相互協議基於後者的權利、責任和審計範圍。審計師必須參考合夥協議,如果合夥協議未作規定,則應參考1932年合夥企業法。審計師的證書將包含以下要點:

  • 根據業務性質,賬目的可靠性。

  • 合夥人對其審計範圍施加的任何限制。

  • 審計師是否獲得所有所需的資訊和解釋。

合夥企業法的重要規定

如果合夥協議未作規定,審計師應參考1932年合夥企業法的以下規定。

  • 未成年人只能作為合夥人參與利潤分成,無需承擔任何損失。

  • 公司的財產只能由合夥人用於商業用途。

  • 合夥人將平均分配利潤和損失。

  • 任何合夥人均無權獲得任何報酬或薪水。

  • 如果任何合夥人追加的資本超過約定金額,則應按資本的6%支付利息。

  • 資本利息只能從利潤中支付。

  • 公司解散時,公司的商譽將被視為公司的資產。

  • 公司解散時,賬戶結算將按以下順序進行:

    • 從利潤中

    • 從資本中

    • 由合夥人按其利潤分成比例分別承擔

政府審計

印度政府設有單獨的部門,稱為會計和審計部門,該部門由印度審計長主管,僅為政府部門工作。

政府審計的重要特徵

  • 幾乎每個政府部門在支付任何支出之前都必須事先批准。

  • 在付款之前,國庫官員會對賬單進行初步審查。

  • 由於交易數量龐大且支出金額巨大,政府審計的性質始終是持續性的。

  • 大部分會計工作由獨立運作的會計和審計部門負責編制。

目標

以下是政府審計的主要目標:

  • 檢查和確保在付款時已遵守規定的規章制度。

  • 確保支出不過度。

  • 檢查和核實實物庫存、物資和備件及其適當的估價。應定期進行盤點,並應正確、及時地在庫存登記簿中記錄庫存。

  • 檢查每一筆付款是否都得到適當的授權。

  • 確保支出僅用於公共利益,由合適的人員支付給合適的人員。

  • 確保任何支出均不得用於任何主管人員的個人利益。

  • 為提高效率和經濟性提出建議。

  • 核實他人欠款是否已正確記錄在賬簿中,並核實此類欠款是否已定期追回。

法定審計

根據法律規定必須任命合格審計師的審計稱為法定審計。法定審計的基本特徵如下:

  • 審計師必須是合格的會計師。

  • 法律規定了審計師的任命規範。審計師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由法令規定;管理層不得對其進行任何更改。

  • 組織不得限制法定審計的範圍。

  • 法定審計向股東和組織成員提供真實和公允的財務狀況。它幫助股東保護自己免受任何欺詐和虛假陳述。

  • 法定審計是強制性審計。審計師是獨立的人員,管理層對其工作沒有任何控制權。

以下利益相關者屬於法定或強制性審計的範圍。

公司審計

1913年印度公司法首次在印度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由合格人員(特許會計師)對其賬目進行審計。任命、職責、資格、權力和責任已透過1956年和2013年公司法進行修訂。

信託審計

《公共信託法》規定,必須由合格的審計師對賬目進行審計。信託契約中規定的條件和條款是維護信託賬目的依據。信託的任何受益人均無權控制或訪問信託賬目,因此,欺詐和挪用的可能性更大。

合作社審計

公司法不適用於社團;合作社是根據1912年合作社法成立的。合格會計師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並且應瞭解該法的各種修正案。審計師還應瞭解該法的章程。

其他機構的審計

銀行、保險公司和電力公司根據議會的特別法規定進行審計。

成本審計

“成本審計顯然是指對成本賬簿、成本會計、成本報表以及附屬和主要檔案進行檢查,以使審計師確信這些檔案真實地反映了生產成本。這自然意味著要檢查企業採用的成本會計制度的適用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

- J.G. Tickhe

需要具備資質的成本會計師的服務才能完全掌控成本記錄和成本差異。大型企業和製造單位都瞭解成本會計的重要性。成本審計員檢查成本會計師的工作,以確保會計的正確性。

成本審計的目標

  • 核實成本會計的算術準確性。
  • 幫助管理層就生產和成本差異做出決策。
  • 發現錯誤和欺詐。
  • 控制成本會計部門。
  • 就材料、勞動力和機器的效率提出建議。

稅務審計

根據1961年所得稅法第44AB條的規定,任何從事商業/職業的人,如果上一年的總營業額或總收入超過企業100萬盧比和職業25萬盧比,則必須對其賬目進行審計。

企業的損益表是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調整的,因此會計利潤和稅務利潤有所不同。利潤或損失差異的原因可能是以下原因:

  • 折舊金額

  • 根據所得稅法,某些費用僅在實際支付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才能允許,例如公積金、社會保險、向金融機構支付利息、增值稅/中央銷售稅、員工相關付款等。

資產負債表審計

資產負債表審計在美國非常流行。資產負債表審計是年度審計,它涵蓋損益表、資產、負債、準備金、撥備、存貨和盈餘中出現的每個科目。資產負債表審計也由高技能的會計師進行。

持續審計

在持續審計下,審計員定期檢查業務的每一筆交易。大型組織需要持續審計,這些組織的交易數量非常大,內部控制系統無效,需要定期報表,並且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第一時間編制最終賬目,例如銀行。

優點——完全檢查記錄、最新的賬目、對員工的道德監督以及及早完成財務報表是持續審計的主要優點。

缺點——持續審計成本高、審計員的工作機械化、由於頻繁訪問而可能與員工之間關係不融洽等是持續審計的主要缺點。

年度審計

在一個交易數量不大的組織中,審計員通常在財政年度結束之後進行審計,並在連續的會議中完成他的審計工作。對於小型企業來說,年度審計能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

優點——審計員在年度審計中所做的工作不會影響組織及其人員的日常工作;審計員完全控制財務報表和記錄。年度審計的另一個優點是它具有成本效益。

缺點——可能出現審計員無法工作而導致審計工作不必要延誤的情況;由於一次性完成全部審計,未發現錯誤和欺詐的可能性很高。這不適用於大型企業,年度股東大會的延誤有時是由於審計延誤造成的,這是年度審計的一個主要缺點。

部分審計

部分審計僅針對特定目的進行;例如,檢查現金簿的收入方或支出方,檢查現金銷售,僅檢查採購或費用。進行部分審計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組織的管理層。

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可以由獨立人員或公司員工進行;內部審計員可能是或可能不是合格的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是持續性的。根據公司法第144條,內部審計員不能為同一家公司提供法定審計服務。

根據公司法新修訂的第138條,某些類別的公司必須進行內部審計;

  • 某些類別的公司或可能是規定的公司需要任命一位內部審計員,該審計員必須是註冊會計師或成本會計師,或董事會決定的其他專業人士,以對公司的職能和活動進行內部審計。

  • 中央政府可透過規則規定內部審計的進行方式和間隔時間,並向董事會報告。

以下類別的公司需要任命內部審計員:

  • 上市公司。

  • 非上市公司和滿足以下任何條件的私營公司。

標準 私營公司 非上市公司
營業額 上一財政年度達200億盧比或以上 上一財政年度達200億盧比或以上
已繳股本 對私營公司不適用此類標準 上一財政年度達50億盧比或以上
未償還存款 對私營公司不適用此類標準 上一財政年度任何時間達25億盧比或以上
向銀行或公共金融機構未償還的貸款或借款 上一財政年度任何時間超過100億盧比 上一財政年度任何時間超過100億盧比。

管理審計

透過審查管理的所有目標、政策、程式和職能,努力改進管理效率。只有具備良好管理技術知識和經驗的人才能被任命為管理審計員。

管理審計的目標

以下是管理審計的主要目標:

  • 幫助管理層設定健全的目標。
  • 確保實現目標。
  • 就改變政策和程式以獲得更好結果提出建議。
  • 幫助管理層闡明員工的職責、權利和責任。
  • 幫助管理層與外部建立良好而穩固的關係。

過賬及憑證審計

在這個審計系統下,我們檢查每一筆原始分錄及其在分類賬中的過賬,以及餘額和合計。這種審計系統僅適用於小型企業單位;在大型企業中,內部審計員負責這項工作,審計員只檢查該組織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性。

深入審計

深入審計意味著對某些特定交易進行詳細的分步核實;這有助於審計員瞭解組織為執行任何交易而採用的完整交易程式。例如,為了檢查採購交易,審計員將檢查報價單、採購訂單 (P.O.)、材料收據單 (M.R.N)、貨物/材料檢驗單、倉儲卡和庫存分類賬。

中期審計

中期審計是在組織兩次年度審計之間進行的,涵蓋部分年度。它使董事會能夠宣佈中期股息,並確定銷售的中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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