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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治 - 聯盟及其領土
- 憲法第一部分第1至4條描述了聯盟及其領土。

第1條第(1)款規定,印度,即巴拉特,應為各邦組成的聯盟。
第1條第(2)款規定,各邦及其領土應如第一附表所列。
第1條第(3)款規定,印度領土應包括:
各邦的領土;
第一附表中指定的聯邦屬地;以及
可能獲得的其他領土。
共有29個邦、6個聯邦屬地和1個國家首都轄區(如上圖所示)。
第2條規定,議會可以透過法律以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將新的邦接納入聯盟,或設立新的邦。
第3條規定,議會可以透過法律,透過從任何邦分離領土、聯合兩個或兩個以上邦或邦的部分,或將任何領土與任何邦的一部分聯合,來形成新的邦。
第4條規定,第2條或第3條所指的任何法律都應包含對第一附表和第四附表進行修正的條款,以使法律的規定生效,並且還可以包含議會認為必要的補充的、附帶的和隨之而來的規定(包括關於在議會和受該法律影響的邦或各邦的立法機構或立法機構中代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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