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印度政治教程
- 印度政治 - 首頁
- 印度政治 - 導言
- 印度政治 - 憲法形成
- 印度政治 - 憲法特徵
- 憲法的指導價值
- 印度政治 - 憲法來源
- 政治 - 憲法如何運作
- 印度政治 - 聯盟及其領土
- 印度政治 - 公民身份
- 印度政治 - 基本權利
- 印度政治 - 指導原則
- 印度政治 - 基本義務
- 印度政治 - 聯邦政府
- 印度政治 - 聯邦立法機構
- 印度政治 - 地方政府
- 印度政治 - 司法機構
- 印度政治 - 聯邦制度
- 印度政治 - 中央邦關係
- 印度政治 - 緊急條款
- 印度政治 - 選舉制度
- 印度政治 - 政治黨派
- 憲法修正案
- 印度 - 憲法附錄
- 印度政治 - 權力分立
- 印度政治 - 憲法部分
- 政治 - 國際組織
- 印度政治 - 環境與政治
- 印度政治 - 全球化
- 印度政治 - 群眾運動
- 印度政治 - 外交政策
印度政治 - 中央邦關係
介紹
第十一部分第245條至第263條和第十二部分第268條至第293條描述了三種類型的中央邦關係,即立法、行政和財務。

立法關係
第245條至第255條描述了立法關係。
第245條(1)規定,在遵守本憲法規定的前提下,議會可為印度全境或任何部分制定法律,各邦立法機關可為該邦全境或任何部分制定法律。
第245條(2)規定,議會制定的任何法律,不得以其具有域外效力為由而被視為無效。
第246條規定,議會擁有對第七附錄中第一表(即聯邦清單)和第三表(即併發清單)中列舉的任何事項制定法律的專屬權力。
第248條規定,議會擁有對併發清單或邦清單中未列舉的任何事項制定任何法律的專屬權力。

此外,第250條規定,儘管本章中任何規定,但在緊急狀態公告生效期間,議會擁有對聯邦清單中列舉的任何事項,為印度全境或任何部分制定法律的權力。
行政關係
第255條至第263條描述了立法關係。
第256條規定,各邦的行政權力應以確保遵守議會制定的法律和適用於該邦的任何現行法律的方式行使,聯邦的行政權力應延伸到向邦發出政府看來為此目的所必需的指示。
第257條(1)規定,各邦的行政權力應以不妨礙或損害聯邦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行使,聯邦的行政權力應延伸到向邦發出政府看來為此目的所必需的指示。
第258條(2)規定,議會制定的適用於任何邦的法律,儘管與邦立法機關無權制定法律的事項有關,但可以賦予邦或其官員和當局權力並承擔義務,或授權賦予權力和承擔義務。
第261條(3)規定,印度領土任何地方的民事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或裁定,應根據法律在該領土任何地方執行。
第262條(1)規定,議會可透過法律規定對任何州際河流或河流流域的水的使用、分配或控制方面的任何爭議或投訴進行裁決。
第262條(2)規定,儘管本憲法中任何規定,議會可透過法律規定,最高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均不得對第(1)款所述的任何爭議或投訴行使管轄權。
財務關係
第268條至第293條描述了財務關係。
第268條描述了由聯邦徵收但由邦徵收和撥付的**稅收**。
第269條描述了由聯邦徵收和徵收但分配給邦的**稅收**。
第270條描述了在聯邦和邦之間徵收和分配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