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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治 - 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原則在印度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三個指定機構(即行政、議會和司法)的各自職能是明確規定的。

在這三個機構中,沒有一個機構優於其他機構,並且任何一個機構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控制其他機構,而是所有三個機構都需要和諧地運作。
憲法第 50 條將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分開。
第 53 條第 (1) 款規定,聯邦的行政權力應屬於**總統**,並應由**他**直接或透過其下屬官員根據本憲法行使。
此外,總統作為國家行政首腦,也賦予其在某些條件下行使立法權力的權力(第 123 條)。
第 73 條第 (a) 款規定,議會擁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以及 (b) 行使印度政府根據任何條約或協議可行使的此類權利、權力和管轄權。
司法的職能是審查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行為。
此外,第 121 條規定,除根據下文規定的程式提出請求總統免除法官的動議外,議會不得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任何法官在履行職責方面的行為進行討論。
第 122 條第 (1) 款規定,議會任何程式的有效性不得以任何所謂的程式不規則為由提出質疑。
但是,憲法中制定了一些制衡措施,以平衡這三個機構之間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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