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治制度 - 中央行政部門



導論

  • 主要負責執行和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被稱為行政部門

  • 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個分支,負責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

  • 在議會制的行政體制中,首相是政府首腦,國家元首可以是君主(君主立憲制,例如英國)或總統(議會共和國,例如印度)。

  • 在半總統制中,總統是國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腦,例如法國。

  • 在總統制中,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例如美國。

印度體制

  • 印度憲法第74條(1)規定:“應設立一個以首相為首的大臣會議,以輔助和諮詢總統,總統在行使職權時,應按照此種諮詢意見行事。”

  • 總統擁有廣泛的權力,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緊急權力。然而,在議會制度(例如印度)中,這些權力實際上只有在部長會議的建議下才能由總統行使。

  • 首相和部長會議得到人民院多數的支援,他們是真正的行政部門。

  • 總統是政府的象徵性首腦。

  • 首相有義務向總統提供總統可能要求的所有資訊。

  • 部長會議由首相領導。

  • 在議會制的行政體制中,首相必須得到人民院多數的支援,一旦首相失去這種多數支援,他或她就將失去職位。

  • 如果沒有任何一個政黨獲得多數席位,幾個政黨可以組成“聯合政府”。

  • 首相必須是國會議員(MP);然而,如果有人在沒有成為國會議員的情況下成為首相,在這種情況下,他或她必須在個月內當選為國會議員。

  • 部長會議人數不得超過人民院議員總數的15%(第91次修正案)。

  • 由中央公務員委員會選拔的印度行政服務(IAS)和印度警察服務(IPS)人員構成了各邦高階官僚的主幹。

  • 雖然IAS和IPS在州政府下工作,但他們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因此,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對其採取紀律行動。然而,透過州公務員委員會任命的官員負責州的行政管理。

總統

  • 印度總統是國家元首。他只行使名義上的權力。他的職能主要具有儀式性,就像英國女王一樣。

Pranab MP
  • 印度的所有政治機構都以印度總統的名義運作,總統監督其職能,以協調其工作,實現國家的目標。

  • 在印度,總統是選舉產生的,而不是任命的(儘管不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由國會議員(MP)和各邦立法議會(MLA)的成員選舉產生。

  • 各邦立法議會議員參與印度總統的選舉表明,印度總統代表整個國家。同時,總統的間接選舉確保他不能像首相那樣宣稱擁有民意授權,因此仍然只是國家的象徵性元首。

  • 所有主要的政策決定和政府命令都以總統的名義釋出。

  • 總統任命所有主要政府機構的首腦,即:

    • 任命印度首席大法官;

    • 任命最高法院和各邦高等法院的法官;

    • 任命各邦州長;

    • 任命選舉委員會委員;

    • 任命駐外大使等。

  • 印度政府以總統的名義締結所有國際條約和協定。

  • 總統是印度國防軍的最高統帥。

  • 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只有在首相領導的部長會議的建議下才能由總統行使。

  • 總統可以要求部長會議重新考慮任何建議(部長會議提出的建議),但如果部長會議再次提出相同的建議,總統必須按照該建議行事。

  • 議會透過的法案只有在總統同意後才能成為法律。總統可以將法案送回議會重新審議,但如果議會再次透過該法案(無論是否修正),他必須簽署該法案。

酌處權

  • 三種情況下,總統可以行使他的酌處權

    • 總統可以將部長會議提出的建議送回重新考慮。

    • 總統擁有否決權(也稱為“口袋否決權”),他或她可以拒絕或拒絕批准議會透過的任何法案(除金錢法案外)。這種情況發生過一次,即1986年,總統賈尼·扎伊爾·辛格否決了“印度郵局(修正案)法案”。

    • 總統任命首相。

副總統

  • 副總統的任期為五年,選舉方法與總統類似;然而,唯一的區別是州立法機關的成員不參與選舉過程。

  • 副總統兼任聯邦院議長。

  • 由於死亡、辭職、彈劾罷免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時,副總統接任總統職務。

  • 副總統可以由聯邦院以多數票透過並經人民院同意的決議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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