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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治 - 憲法修正案
根據憲法第 368 條(具體條款),議會是聯邦構成權力的擁有者,因此,它可以根據需要(在規定的範圍內)修改憲法條款。
第 368 條第 (1) 款規定,儘管本憲法有任何規定,但議會可行使其構成權,透過增加、變更或廢除本憲法任何條款的方式進行修正,並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 368 條第 (2) 款規定,本憲法的修正只能透過在議會任何一院提出法案來啟動,並且當該法案在每一院獲得該院全體成員過半數和出席並投票的成員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多數透過時,應提交總統,總統應批准該法案,此後憲法應根據該法案的條款進行修正。
第 368 條第 (4) 款規定,本憲法的任何修正案(包括第三部分的條款),無論是在 1976 年憲法(第四十二修正案)法案第 55 條生效之前或之後根據本條作出的或聲稱已作出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法院受到質疑。
第 368 條第 (5) 款規定,為消除疑慮,特此宣告,議會根據本條以增加、變更或廢除本憲法條款的方式進行修正的構成權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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