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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治 - 基本權利
介紹
印度憲法列出了對印度公民的權利,這些權利將得到特別保護,並被稱為“基本權利”。

“基本”意味著憲法已單獨列出併為“基本權利”的保護做出了特殊規定。
基本權利不同於印度公民享有的其他權利(即普通法律權利)。
普通法律權利受普通法律保護和執行;但基本權利受印度憲法保護和保障。
普通權利可以透過立法機關透過普通立法程式進行修改或修訂,但基本權利只能透過修改憲法本身來修改。
司法部門擁有保護基本權利的權力和責任(憲法賦予),如果任何政府的行為違反了基本權利。
司法部門,如果發現政府的任何行為(無論是行政部門還是立法部門)等同於違反基本權利,可以宣佈該行為非法或限制他們進一步這樣做。
然而,基本權利有一些合理的限制,因此,它們本質上不是絕對的。
此外,我們憲法的序言談到確保所有公民平等、自由和正義。基本權利將這一承諾付諸實施。
基本權利對每個人的生活都至關重要。它們是憲法的基本特徵。
印度憲法規定了**六項**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在憲法第三部分第 12 條至第 35 條中提及。

平等權
法治是印度民主的基石,它規定法律對所有人適用,無論其身份如何。這意味著國家的總理或偏遠村莊的貧困農民都受同樣的法律約束,並受到平等對待。
第 14 條規定,政府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這意味著 -
法律對所有人適用;
沒有人凌駕於法律之上;
每個公民都受同樣的法律和同樣的待遇約束;
任何人都不能在任何理由上合法地要求任何特殊待遇或特權;並且
法律不區分政治領導人、政府官員和普通公民。
第 15 條規定,任何公民不得因其宗教、種族、種姓、性別或出生地而受到歧視。

第 15 條進一步加強了平等權,規定每個公民都應平等地享有公共場所,如商店、餐館、酒店和電影院。同樣,對於使用政府維護的井、水箱、沐浴臺、道路、操場和公共休閒場所,也不應有任何限制。
第 16 條規定,國家不得在就業問題上歧視任何人。
第 17 條廢除了任何形式的不可接觸制,即每個人都有權進入所有公共場所,包括操場、酒店、商店等。
自由權
自由意味著他人(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不干涉和不限制一個人的事務。

印度憲法根據第 19 條規定所有公民享有“自由”,可以進行以下任何一項行為 -
言論自由權;
和平集會自由權;
結社自由權;
在全國範圍內自由遷徙的權利;
在該國任何地方居住的權利;並且
從事任何職業或從事任何職業、貿易或商業的權利。
但是,政府可以在社會更大的利益中對公民施加某些合理的限制。
同樣,儘管每個公民都有權享有所有這些自由,但它受到合理限制的約束,例如 -
自由的表達不應造成公眾滋擾或混亂。
一個人的這種自由不應侵犯他人的自由權。
自由不是無限的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的權利。
因此,政府可以在社會更大的利益中對(公民的自由)施加某些合理的限制。
印度最高法院闡明瞭第 21 條規定的“自由” -
除非法院判處死刑,否則不得處死任何公民。
除非警察有正當的法律依據,否則不得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根據印度最高法院確定的指南,警察在逮捕某人時必須遵循一些程式 -
警察有義務告知被逮捕的人(如果被逮捕)其逮捕和拘留的原因,並且被逮捕的人有權瞭解其被逮捕的原因。
警察有義務在逮捕後 24 小時內將被逮捕的人送交最近的治安法官。
被逮捕的人有權諮詢他選擇的律師為他辯護。
反對剝削權
印度憲法做出了明確和明確的規定,以防止剝削社會弱勢群體。

憲法禁止以下做法為罪惡,並宣佈其為非法 -
販賣人口,即買賣人口(通常,婦女和兒童是販賣人口的受害者)。
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或乞討都是非法的,是被禁止的(乞討是無償的工作或服務,如果這種做法貫穿工人的一生,則稱為債役)。
童工也被禁止。14 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在任何工廠或礦山或任何其他危險工作中就業,例如鐵路和港口。
印度議會制定了法律來執行憲法權利,禁止 14 歲以下的兒童在危險行業工作,例如beedi 製造、煙花爆竹和火柴、印刷和染色。
宗教自由權
印度是一個**世俗國家**,這意味著國家沒有官方宗教,印度不提倡/保護任何一種宗教凌駕於另一種宗教之上。

第 25 條至第 28 條規定的基本權利使個人能夠自由地按照他們對這些信仰的理解來過他們的宗教信仰和實踐。
印度的每個公民都有自由宣稱、實踐和傳播他或她所信仰的宗教。
每個教派或宗教團體都可以自由管理其宗教事務,但它受到合理的限制,禁止任何人或組織透過武力、欺詐、誘導或引誘的方式強迫他人皈依其宗教。
這種權利形式是對政府的限制,即不得強迫任何人為促進或維持任何特定宗教或宗教機構繳納任何稅款。
在政府開辦或增加的教育機構中,既不能進行任何宗教教學,也不能強迫任何人參加任何宗教教學或參加任何宗教崇拜。
文化教育權
民主建立在多數人的意願之上。在這種制度中,需要透過制定一種機制來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利益,而這種機制不能被多數人有損地改變。
因此,在民主國家,憲法規定了特殊的保護,以維護和發展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化和宗教。
任何具有獨特語言或文化的公民群體都有權保留其語言、文化和宗教習俗。

第 29 條和第 30 條規定了文化教育權,即所有少數民族、宗教或語言群體,如果擁有自己的獨特語言、文字或文化,可以建立自己的教育機構,以維護和發展其語言、文字或文化。
憲法救濟權
任何因其基本權利受到侵犯而受到損害的人,都可以向最高法院(根據第 32 條)或高等法院(根據第 226 條)尋求恢復其基本權利。
權利的可執行性是所有基本權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因此,它被稱為“憲法救濟權”。
據安貝德卡爾博士說,憲法救濟權是“憲法的靈魂”。

如果有人侵犯了某人的基本權利,那麼他/她可以向高等法院或直接向最高法院尋求適當的補救措施。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視情況而定)可以釋出命令(稱為令狀)並向政府發出指示,以執行基本權利。
以下是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釋出的五項令狀/命令 -
人身保護令 - 人身保護令意味著法院命令將被逮捕的人帶到法院。如果逮捕的方式和/或理由不合法或令人滿意,法院也可以命令釋放被逮捕的人。
強制令 - 當法院發現某一特定公職人員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從而侵犯了個人的權利時,就會發出此令狀。
禁止令 - 當下級法院審理了一起超出其管轄權的案件時,高階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會發出此令狀。
職權質疑令 - 如果法院發現某人正在擔任公職,但無權擔任該職務,則會發出職權質疑令,並限制該人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
調卷令 - 在此令狀下,高階法院命令下級法院或其他機構將其面前未決的事項移交至高階法院或機構。
除了司法部門外,一些其他機構和機制也保護個人的權利,例如 -
國家少數民族委員會,
國家婦女委員會,
國家計劃種姓委員會等。
1993 年,印度政府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其成員包括 -
印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
最高法院前法官;
一位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
另外兩名在人權相關事務方面擁有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成員。
然而,國家人權委員會沒有起訴權。它只能向政府提出建議,或建議法院根據其進行的調查啟動訴訟。
基本權利的擴充套件和範圍
自獨立以來,基本權利的範圍已大大擴充套件,並逐漸納入了其他一些權利。
憲法中嵌入的基本權利是所有權利的來源,在此基礎上,印度政府制定了一些法律,例如:−
資訊權,
新聞自由權,以及
受教育權。
印度議會修改了憲法,將“學校教育”納入印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現在政府有責任為所有14歲以下的兒童提供免費義務教育。
議會根據思想和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制定了“資訊權法”,賦予公民從政府部門獲取資訊的權利。
印度最高法院在闡釋基本權利時,進一步擴充套件了基本權利的範圍和含義,將“食物權”納入“生命權”條款(即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