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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治制度 - 公民身份
憲法第二部分的第5條至第11條描述了公民身份。

第5條規定,在本憲法生效之日,凡在印度領土擁有住所,並且:
出生在印度領土;或
其父母之一出生在印度領土;或
在本憲法生效前五年內一直在印度領土通常居住,
的人,均為印度公民。
第6條規定,儘管第5條另有規定,但從現已併入巴基斯坦的領土遷移到印度領土的人,在本憲法生效之日應被視為印度公民。
第7條規定,儘管第5條和第6條另有規定,但1947年3月1日之後從印度領土遷移到現已併入巴基斯坦的領土的人,不應被視為印度公民。
第8條規定,儘管第5條另有規定,但任何人在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中所界定的印度出生,或其父母或祖父母之一在該界定的印度出生,並且通常居住在該界定印度以外的任何國家的人,如果其已根據其向印度駐其目前居住國的外交或領事代表提出的申請,在本憲法生效前或生效後,按照印度自治領政府或印度政府規定的表格和方式登記為印度公民,則應被視為印度公民。
第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第5條而成為印度公民,也不得因第6條或第8條而被視為印度公民,如果其自願取得任何外國國家的公民身份。
第10條規定,根據本部分前述任何規定為或被視為印度公民的每一個人,應遵守議會可能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規定,繼續保持其公民身份。
第11條規定,本部分前述規定中任何內容均不應損害議會就取得和終止公民身份以及所有其他與公民身份有關的事項制定任何規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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