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 - 勞資關係



勞資關係和人力資源管理 (IR&HRM) 是一個旨在為學生在就業關係、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場所變革以及成人教育和培訓領域職業發展做準備的學習分支。

Industrial Relations

攻讀國際人力資源管理 (IHRM) 和人力資源管理的學生預計將掌握教育學、人力資源管理、勞工研究和心理學等相關學科的多篇論文。就本章而言,我們將介紹印度一些重要的修改後的勞動法。

勞動法

俗話說:“逃避法律不適用於法庭”。上述宣告的意思是,每個人都應該瞭解居住國的法律。這種逃避法律的行為不被法院接受。任何人不能以文盲或無知為由聲稱自己不知道法律。

Labor Laws

法院需要對任何違法者採取行動。此類人員將面臨法院的處罰。無論是否識字,每個人都應該瞭解法律。

勞動法是人力資源管理的基石。它維護員工和公司員工的權利。因此,沒有勞動法的參與,就沒有人力資源管理。

如果不遵守勞動法,人力資源管理就無效。有時,不遵守勞動法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例如處罰或監禁,或兩者兼而有之,具體取決於事件的嚴重程度。

讓我們討論一些在印度實施的勞動法:

1923年工人賠償法

工人賠償是一種保險形式,它為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員工提供工資補償和醫療福利,以換取員工強制放棄對其僱主提起訴訟的權利。

因痛苦和遭受損失而造成的普遍損害以及因僱主逃避責任而造成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基本上在工人賠償計劃中是不可獲得的,而逃避責任通常不是案件中的問題。

這些法律首先在歐洲和大洋洲執行,美國隨後不久也開始執行。

1948年工廠法

1948年工廠法是為了保護工人的健康而透過的。它擴大了進入工廠就業人員體檢的年齡限制,同時還將男性工人納入提供座位和釋出廣泛的新建築法規的規章制度。

根據該法,未滿十八歲的青年不僅在進入工作場所時需要進行體檢,而且此後也需要定期進行體檢。

1972年退休金支付法

這是一部確保向參與工廠、礦山、油田、種植園、港口、鐵路公司、商店或其他機構的員工支付退休金的方案,以及與之相關或附帶事項的法案。

這項法律適用於所有僱傭10名或更多工人的機構。如果員工辭職或退休,則應向其支付退休金。

印度政府規定,這項支付應按員工服務每完成一年15天工資的比率支付,最高累計金額為1000000盧比。

1936年工資支付法

工資支付法規定了僱主應在何時向員工支付工資。

該法還規定了僱主在支付工資前必須扣除並支付給中央或地方政府的稅款。

1926年工會法

該法規定了賦予印度工會的規則和保護。該法律在2001年進行了修改。

1947年產業糾紛法

1947年產業糾紛法規定了僱主如何處理停工、裁員、解僱等產業問題。它規範瞭解決和裁決勞資糾紛的合法程式。

因此,如果政府允許僱主裁員,那麼工作了4年的員工,除了幾份通知和正當程式外,必須支付至少相當於員工60天工資的最低工資。

1948年最低工資法

最低工資法規定了所有行業,在某些情況下,還規定了根據該法的時間表在家工作的工人的最低工資。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檢查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還根據工作性質、地點以及政府自行決定的許多其他因素進行分類。所謂的中央領域的工作,最低工資在每天143盧比到1120盧比之間。各邦政府有自己的最低工資時間表。

1965年獎金支付法

該法適用於僱傭20名或更多人的企業。該法要求僱主根據利潤或根據產量或生產率向個人支付獎金。

該法進行了修改,要求即使僱主在會計年度虧損,行業也必須支付最低獎金。目前最低獎金為基本工資的8.33%。

1952年僱員公積金計劃

該法旨在透過建立強制儲蓄制度來確保企業員工的財務安全。該法規定建立一個繳款公積金,其中員工的繳款至少應等於僱主應繳的繳款。

員工的最低繳款應為總工資的10-12%。這筆款項將在退休後支付給員工,也可部分提取用於某些特定用途。

1986年童工(禁止與管制)法

1986年童工法是最嚴格的法案之一,因為它維護著印度所有階層兒童的權利。它規定了兒童可以在哪些地方工作,以及如何工作,以及哪些地方不能工作。

該法的條款旨在該法公佈後立即實施,但第三部分討論了兒童可以工作的條件除外。

1961年產假法

產假法規定了法律規定的婦女就業和產假福利。它規定了所有私營和公營公司必須遵守的各種措施和設施,以照顧孕婦。

任何在預產期前12個月內在任何機構工作至少80天的女員工,都必須根據該法獲得產假福利。

這些是一些勞動法,所有私營公司,無論是小型企業還是大型跨國公司,都必須遵守這些法律,以尊重法律。任何被發現違反法律的人都會受到法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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