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壽命終結的狀態。公司財產用於其成員和債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

清算步驟

公司清算的步驟如下:

  • 在公司清算或破產過程中,通常會任命一名管理人,稱為清算人。

  • 清算人接管公司,彙集其資產,償還公司債務,最後根據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將任何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 公司在清算或破產結束時沒有資產或負債。

  • 當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完全清算時,公司即宣告解散。

  • 在清算過程中,公司名稱將從公司名單中刪除,其作為獨立法人的身份將喪失。

  • 如果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或公司所欠債務超過其擁有的資產,並且未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協議,則該公司被視為無力償債,並須強制清算或強制破產。

  • 如果無力償債的公司欠自然人錢款,該自然人可以請求法院對該公司發出強制清算令。

  • 發出命令後,法院將該命令通知官方接收人,官方接收人最終成為清算人。

  • 官方接收人通知債權人,並就清算事宜對公司董事進行訪談。

  • 如果官方接收人認為公司擁有足夠的資產來償還債權人,則官方接收人將尋求任命破產管理人作為清算人。

  • 清算人的任命可以透過召開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投票選舉清算人,或請求國務卿任命。

  • 如果沒有剩餘資產,則官方接收人將成為清算人。

  • 在要求清算之前,個人必須無爭議地欠款至少750印度盧比。

  • 其他商業公司或個人可以請求對公司進行清算。

  • 破產服務機構是政府的一個代理機構,也是一個調查機構,負責調查公司的清算。

  • 破產服務機構調查個人和公司的財務失敗和不當行為。

  • 官方接收人為破產服務機構工作。

  • 官方接收人查明個人何時以及為何破產,並查明公司清算的主要原因。

  • 清算程式因公司的註冊狀態而異,即公司是註冊公司還是未註冊公司。

  • 如果公司清算在法院進行,則清算人被稱為官方清算人。

  • 官方清算人在法院的監督下,透過公認的報告制度行事。

清算人的權力

在公司清算或破產過程中,通常會任命一名管理人,稱為清算人。清算人接管公司,彙集其資產,償還公司債務,最後根據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將任何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清算人的一般權力如下:

  • 代表公司提起或抗辯任何訴訟、起訴或任何法律程式

  • 在對公司有利的範圍內開展公司業務

  • 支付債權人

  • 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妥協或安排

  • 對可能導致公司進一步負債的所有催繳、債務和負債進行妥協

  • 透過公開拍賣或私人合同出售公司所有動產和不動產,並有權將資產轉讓給單個人或以批次轉讓給不同的人

  • 執行清算所需的所有行為和行為,並使用公司的印章和名稱進行收據和檔案

  • 以公司名義和代表公司開具、承兌、製作和背書任何匯票或本票

  • 為公司的財產和資金籌集擔保

強制清算

當無力償債公司的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清算時,就會發生強制清算。如果公司進入清算狀態,法院將任命清算人進行清算。

  • 清算人的主要目標是籌集足夠的資金來支付債權人。

  • 然後,公司將被解散,其名稱將從註冊處公司名單中刪除。

  • 任何剩餘的資金將分配給公司的股東。

  • 這個法律程式以公司名稱從註冊處公司名單中刪除而告終。

  • 名稱被刪除後,公司就不再存在了。

清算包括以下內容:

  • 公司的每份合同,包括個人合同,都已完成、轉讓或終止。公司不再能夠開展業務。

  • 任何未決的法律糾紛都已解決。

  • 公司所有資產均已出售。

  • 如有的公司欠款已收回。

  • 籌集的資金已分配給債權人。

  • 所有交易完成後剩餘的資金分配給股東。

清算的後果

公司清算最重要的後果如下:

關於公司本身

  • 清算並不會完全消除公司的存在。
  • 公司在解散前繼續作為法人實體存在。
  • 在清算階段,公司的所有正在進行的業務均由清算人管理。

關於股東

  • 出資人——一種新的法定義務產生。
  • 在清算過程中未經清算人批准進行的任何股份交易均屬無效。

關於債權人

  • 債權人不得在未經法院同意的情況下對公司提起訴訟。
  • 如果債權人已經獲得判決,他們不得繼續執行。
  • 他們必須向清算人解釋並證明其索賠的合理性。

關於管理層

  • 隨著清算人的任命,董事、執行長和其他官員的所有權力均告終止。

  • 只有在公司清算時發出決議通知和任命清算人的權力賦予成員。

關於公司財產的處置

如果未經法院或清算人批准,公司財產的所有處置均屬無效。

公司可能被清算的情況

如果已根據以下情況提交請願書,仲裁庭可以對公司進行清算:

  • 公司透過特別決議,決定由仲裁庭對其進行清算。
  • 公司未能向註冊處提交法定報告。
  • 公司在註冊成立一年內未開展業務。
  • 上市公司成員人數減少到少於7人,私營公司減少到少於2人。
  • 公司無力償還債務。
  • 仲裁庭認為對公司進行清算是公平的。
  • 公司連續五年未能提交資產負債表或年度報告。
  • 公司行為違反了國家的獨立和完整。

清算申請

清算申請必須由以下實體提出清算申請:

  • 公司
  • 公司的任何債權人
  • 公司的任何出資人
  • 中央政府授權的任何人
  • 州政府或中央政府

根據《公司法》第439-481條規定的程式,仲裁庭將在收到申請後採取行動。

仲裁庭對公司的清算

當公司內部透過關於公司清算的決議時,法院可以下令繼續進行自願清算。

  • 但是,法院仍然對清算進行監督。

  • 法院限制了債權人、出資人或其他人隨時向法院申請的自由。

  • 必須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請,以便法院對清算進行監督。

  • 根據法院命令對公司進行清算也被視為強制清算。

條例第305條規定了以下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提交給法院的申請對公司進行清算。

  • 如果公司透過特別決議決定應由法院對其進行清算。

  • 如果發現公司未向註冊處提交法定報告,或未舉行法定會議,或連續兩年未舉行兩次年度股東大會。

  • 如果公司在註冊成立一年內未開始營業,或其業務暫停一年。

  • 如果私營公司、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成員人數分別減少到少於2人、3人和7人。

  • 如果發現公司無力償還債務。

  • 如果公司:

    • 從事或參與非法和欺詐活動

    • 從事公司章程未授權的業務活動

    • 以壓迫方式對待其參與公司推廣的成員

    • 由未能維護適當賬目或參與欺詐和不誠實活動的人員運營和管理

    • 由未能與公司章程一致或未能遵守註冊機構和法院規定的人員管理。

  • 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但其行為並不符合上市公司標準。

  • 如果法院裁定清算公司,或者

    • 公司管理層完全僵局

    • 公司主要目標失敗

    • 持續虧損

    • 大部分股東的壓迫性或侵略性政策

    • 出於欺詐或非法目的成立公司

    • 公共利益

  • 如果公司不再擁有成員。

公司清算程式

  • 公司必須就清算事宜透過特別決議,並且需要獲得四分之三成員的同意才能由法院進行清算。

  • 必須編制一份資產總表,以確認公司已無力償還債務。

  • 必須編制一份債權人名單。

  • 在任何付款違約的情況下,公司債權人需要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 必須聘請律師準備和提交訴狀。

自願清算

公司可在以下情況下自願清算:

  • 公司股東大會就清算事宜透過普通決議:

    •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已滿。

    • 如果發生公司章程規定的需要解散公司的事件。

  • 如果公司成員透過特別決議進行自願清算。

  • 必須提前至少21天發出通知,以召開股東大會。

  • 但是,經成員同意,可以提前發出較短時間的通知召開股東大會。

  • 上述決議通過後,自願清算即行開始。

  • 公司清算開始後,必須在官方公報(即向公司註冊機構申請)上釋出清算開始的通知,時間不得超過14天。

  • 同樣,公司清算的通知必須在其註冊辦公室所在地的報紙上釋出。

  • 清算開始後,公司將無法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 但是,可以為公司的清算程式(例如,向公司的債權人償還債務等)開展業務。

  • 公司狀態及其法人權力在公司最終解散之前繼續存在。

  • 此外,自願清算有兩種型別:

    • 成員自願清算
    • 債權人自願清算
  • 兩種清算的規則相同。
  • 但是,《公司法》對這兩種清算型別提供了一些具體標準。

成員自願清算

當公司具有償付能力且能夠完全償還其債務時,進行此類清算。成員自願清算的重要方面如下:

償付能力宣告

  • 為了清算公司,需要董事們召開會議,大多數董事在經宣誓書證明後宣告,他們已經對公司進行了全面評估,公司能夠在清算後三年內償還所有債務。

  • 此類宣告必須至少在決議生效前5周作出。

  • 必須提交給註冊機構辦公室。

清算人的委任和報酬

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必須執行以下事項:

  • 委任清算人,以便在公司即將清算時進行清算和分配公司資產

  • 確定支付給清算人的適當報酬。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更改此固定報酬。除非確定報酬,否則清算人不能上任。

董事會權力終止

  • 在清算過程中,所有董事和經理的權力都將終止。

  • 但是,發出通知的權力和向註冊機構任命的權力不會終止。

  • 但是,經股東或清算人批准,董事的權力可以繼續存在。

向註冊機構發出清算人委任通知

清算人接受股份作為公司財產出售的對價的權力:

  • 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保單或取得權益,以考慮將公司資產出售給另一家公司。

  • 他可以這樣做,目的是將相同金額分配給轉讓公司成員,前提是:

    • 公司為此行為透過特別決議。

    • 他以協議確定或任意確定的價格購買任何異議成員的權益。

清算人在破產情況下召開債權人會議的義務

如果清算人由於任何原因意識到公司處於破產邊緣,即認為公司無法在償付能力宣告中規定的有限時間內償還其債務和負債,他必須召集債權人會議,在會上向他們提交所有資產和負債的報表。

清算人通知稅務機關的義務

  • 委任清算人後,必須將清算人的委任通知稅務機關。

  • 這必須在委任清算人後30天內完成。

  • 對公司的稅款評估將進行。

清算人每年年底召開股東大會的義務

  • 如果清算過程超過一年,清算人必須在每年年底召開股東大會。

  • 會議應在每年的最後三個月內舉行,或按照印度中央政府的規定舉行。

  • 清算人必須在股東大會上向公司所有其他成員簡要說明他的行為、正在處理的事項以及清算的進展。

最後會議和解散

當公司的所有事務全部完成時,清算人必須執行以下事項:

  • 撰寫關於清算過程如何進行的報告,確保公司所有財產均已處置。

  • 召開公司股東大會,將報告提交公司,併為其為成功清算公司所採取的步驟提供理由。

  • 將報告副本傳送給註冊機構辦公室,並在返還報告後一週內會見註冊機構,並向法庭報告清算的進行情況,以確保清算符合公司成員的利益。

公司解散

  • 結束公司壽命被稱為解散。

  • 解散的公司不能持有任何財產。

  • 清算後,法院不能起訴該公司。

  • 如果公司解散後仍有剩餘財產,政府將立即接管該財產。

債權人自願清算

債權人自願清算是一個程式,其中公司董事選擇透過委任清算人(必須是持牌破產管理人)清算其所有資產來自願結束業務。債權人自願清算的重要規定如下:

債權人會議

  • 債權人提出的公司清算決議透過之日起兩天內,必須召開債權人會議。

  • 債權人會議的通知以及公司股東大會的通知必須送達公司所有債權人。

  • 董事應向公司債權人提交一份關於公司事務、公司債權人名單以及債權人提出的索賠估計金額的完整報告。

決議通知應送達註冊機構:

債權人提出的公司清算決議通過後,必須在決議透過之日起10天內將決議通知送達註冊機構辦公室。

清算人的委任

  • 公司債權人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提名清算人,以便進行公司清算。

  • 但是,如果公司股東大會和公司債權人會議提名不同的人,則由債權人提名的人被任命為公司的清算人。

監察委員會的委任

如果債權人願意,他們可以委任監察委員會來監督整個公司清算過程。

清算人的報酬

  • 債權人確定清算人的報酬。

  • 如果債權人未能確定清算人的報酬,則報酬應由仲裁庭確定。

  • 除非確定了合理的報酬,否則任何清算人不得加入。

  • 報酬一旦確定,不得更改。

清算人的權力

  • 清算人享有賦予董事的所有權力。

  • 此外,清算人還享有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494條規定,在成員自願清算的情況下賦予清算人的所有權力。

清算人每年年底召開股東大會的義務

  • 如果清算程式超過一年,清算人必須在每年年底召開股東大會和債權人會議。

  • 會議應在每年年底後的三個月內舉行,或按照印度中央政府的規定舉行。

  • 清算人必須在股東大會上向公司所有其他成員簡要說明他的行為、正在處理的事項以及清算的進展。

最後會議和解散

當公司的所有事務全部完成時,清算人必須執行以下事項:

  • 編寫一份關於清算過程如何進行的報告,確保公司所有財產均已處置。

  • 召開公司股東大會,將報告提交公司,並對為成功清算公司而採取的步驟的合理性做出解釋。

  • 將報告副本傳送給註冊處,並在一個星期內會見註冊官提交報告,並向仲裁庭報告清算的進行情況,以確保清算符合公司成員的利益。

公司解散

  • 結束公司壽命被稱為解散。

  • 解散的公司不能持有任何財產。

  • 清算後,法院不能起訴該公司。

  • 如果公司解散後仍有剩餘財產,政府將立即接管該財產。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