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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 工廠法
工廠法於1948年制定。工廠法的主要目的是規範屬於工廠範圍內的製造企業的勞動條件。該法包含關於工廠員工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詳細規定。它還包含關於工作時間、最低和最高年齡限制等引數的規定。
工廠法
以下術語在1948年工廠法中定義:
工廠
工廠定義為任何場所,其中:
- 十名或以上工人工作或已工作至少十二個月。
- 二十名或以上工人工作或已工作至少十二個月。
工廠也可以定義為一個場所,在該場所,製造過程由規定的最低數量的工人實施。
製造過程
工廠法第2條將製造過程定義為包括以下場所:
製造、改變、裝飾、精加工、包裝、加油、清洗、破碎、拆除或處理和採用任何物品或物質以用於使用、銷售、運輸、交付或處置。
抽油、抽水、排汙或任何其他物質,或發電、變電或輸電。
印刷排版、活版印刷、平版印刷、凹版印刷或其他類似工藝,如書籍裝訂。
在冷庫中儲存和儲存任何物品。
動力
用於工廠製造過程運作的電能或任何形式的能量稱為動力。
原動機
提供動力的機器、電機或發動機稱為原動機。
傳動機械
任何將原動機的運動傳遞到或接收到的機械的裝置或裝置稱為傳動機械。
機械
原動機、傳動機械和所有其他用於發電、變電、輸電或應用動力的裝置,統稱為機械。
成年人
年滿十八週歲的人稱為成年人。
兒童
未滿十五週歲的人被視為兒童。
青少年
兒童或少年均稱為青少年。
日曆年
從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二個月期間稱為日曆年。
日
從午夜開始的二十四小時稱為一日。
周
從星期六午夜開始的七天稱為一週。
輪班和班次
如果兩組或多組工人以不同的時間段執行相同的任務,則這些工人組稱為班次,每組工作的時間段稱為班次。
經營者
對工廠事務擁有最終控制權的人稱為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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