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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 商品銷售法
各種商人與消費者通常都有自由簽訂他們認為適合自己的任何合同。然而,涉及商品銷售的合同可能會受到某些法定限制的約束。各種規章和指南的制定,都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安全。
《商品銷售法》為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提供了此類指南和責任。任何從事向消費者銷售商品的企業或個人都應意識到,法律將對每一筆交易施加某些條款和條件。
消費者可以定義為購買某些商品的群體,這些商品不會涉及他們的貿易、職業或業務。消費者處於貿易鏈的末端。
重要章節
1979年《商品銷售法》的大部分條款和條件都可以在該法的第12條到第15條之間找到。下面討論了該法的一些重要方面。
第12條
賣方必須擁有出售商品的權利。
如果發現商品被盜,賣方將喪失出售商品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能需要負責將商品返還給合法所有者,而賣方必須賠償買方的損失。
賣方租用的商品不能出售,因為買方對該商品沒有合法權利,並且該商品仍由租賃方持有。
如果賣方不知道他出售的商品被盜,則賣方不能向買方要求全額退款。
第13條
如果商品是使用其說明進行銷售的,則該商品必須符合說明。
如果買方至少依賴於他根據說明購買的商品的部分,則商品中必須存在這些部分。
本條規定的是嚴格責任,適用於賣方和從事商業活動銷售商品的人。
註冊檔案中提供的資訊不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第14(2)條
本條處理產品質量問題。本條規定了商品要被視為具有令人滿意質量必須滿足的以下標準:
- 該商品必須適合其銷售的所有用途。
- 商品的外觀和表面處理必須可以接受。
- 產品的小瑕疵是可以容忍的。
- 商品應該是安全耐用的。
買方不能根據以下情況期望獲得法律補救:
- 正常磨損
- 誤用或事故
- 如果該物品不再需要
第14(3)條
買方購買商品的任何特定目的必須由買方告知賣方,賣方必須符合該目的。
該目的可以與商品通常購買的目的無關。
第15條
本條處理按樣品確定的銷售合同。
如果賣方和買方遇到按樣品進行的銷售合同,則賣方提供給買方的商品樣品必須與商品的全部批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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