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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董事
正如字面意思,董事是指導公司的一群特殊人員。董事向公司所有其他成員提供特定方向,以實現某些目標。
公司可能只有一名董事或一個董事會,具體取決於公司情況。公司所有重要決策均由公司董事會做出。公司為董事舉行許多普通和特別董事會會議,以做出與公司相關的關鍵決策。所有重要的未來規劃也由董事會完成。董事會在公司的興衰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換句話說,董事會實際上是公司的領導機構。公司所有其他成員都必須遵守董事會做出的決定。
董事的權力
董事的權力通常寫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在董事會根據其規定的權力做出決策之前,股東不得干預董事會進行的事務。董事會的一般權力在1956年公司法第291條中規定。
董事不得行使任何權力或做出任何不符合公司章程或違反1956年公司法的行為。
沒有賦予董事個人權力。
董事只有在與董事會一起時才擁有權力。
董事被視為公司的第一批股東。
如果董事會中的大多數董事同意該決定,則可以做出任何決定。
董事必須在董事會召開的會議上透過決議,才能行使任何特殊權力。
董事行使的一些權力如下:
- 要求股東支付任何未付款項的權力
- 宣佈回購股份的權力
- 發行債券的權力
- 在債券的情況下借款的權力
- 將公司資金投資於各種商業專案的權力
- 貸款的權力
董事會有權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以及1956年公司法規定,執行所有此類行為並行使此類權力。但是,當法律要求授權時,董事只有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執行此類行為。
但是,在需要委託時,董事會可以將其權力委託給其下級官員。
委託是透過在由董事、總經理、經理和其他公司高階官員組成的委員會出席的會議上透過決議來完成的。
委託是指在獲得權力被委託者的同意、權力被委託給的人以及公司其他重要官員(如有需要)的同意下,將高階官員的權力轉移給下級官員。
通常,在高階官員缺席的情況下會進行委託。
董事的職責
董事負責公司遵守法律。這些職責通常會委託給公司秘書、董事或公司值得信賴的員工。必須確保這些責任得到履行。
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小型公司可以提交簡化的會計報表。
營業額不超過650萬印度盧比且資產價值不超過326萬印度盧比的小型企業無需審計其賬戶併為其公司聘用審計師。
大多數私營公司不再有義務每年召開年度股東大會。
但是,如果任何董事或至少公司5%的成員要求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則必須召開年度股東大會。
1996年修正法案部分規定,公司禁止發行不可贖回的優先股或超過20年可贖回的優先股。
發現對任何此類問題負有責任的董事被視為違規責任人,並可能處以最高10,000印度盧比的罰款。
在擬議合同的情況下,應在董事會會議上進行必要的披露。
是否簽訂合同的決定必須在董事會會議上做出。
未遵守合同披露要求的董事將受到處罰,罰款最高可達50,000印度盧比。
對於財產轉讓收據的披露,必須披露董事從受讓人處收到的任何款項,這些款項與公司內部的財產轉讓有關,該財產或企業必須被披露。
如果由於公司任何或所有股份的轉讓導致公司董事離職,則董事不會收到任何補償,除非在股東大會上預先說明。
董事會在董事會會議上可以行使許多權力和職責。
董事有責任出席董事會會議。
應不時舉行董事會會議。
如果董事在未經其他董事會成員同意的情況下連續缺席三次董事會會議或連續三個月的所有會議,其職務將被視為空缺。
董事的一般職責
董事必須履行以下一般職責:
誠信義務
董事應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公司的基礎,即公司利益,被定義為公司現在和未來成員的利益,將作為持續經營的事業繼續下去。
謹慎義務
董事必須對分配給他的工作表現出謹慎和奉獻精神,儘管他不應該對其工作過於痴迷。協議中任何排除董事因違約、疏忽、違反職責、違反信託或不當行為而承擔責任的條款都被視為無效。公司甚至不能因此類責任而賠償董事。
不得轉讓的義務
由於高級別董事提供的委託而成為代理董事的董事不得再進行委託。董事的職能必須由董事本人履行,儘可能避免委託。但是,董事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委託其權力。
董事的責任
董事對公司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產生。
違反受託責任
當董事對公司利益採取不誠實行為時,將對違反受託責任承擔責任。董事必須牢記公司的優勢和利益,而不是董事或公司任何成員的利益來行使權力。
越權行為
董事需要在1956年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
公司的公司章程可能會對公司董事會的權力施加進一步的具體限制。如果董事的行為超出了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範圍,則他們將被視為越權行為,並承擔個人責任。
疏忽
只要董事擔任其職務,就期望他們具備合理的技能和謹慎。如果由於董事的疏忽導致公司遭受任何損失或責任,則可能認為董事在履行職責時存在疏忽,並且他們將同時承擔責任和義務。
惡意行為
董事被認為是他們處理的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受託人。如果公司董事不誠實或以惡意方式履行其職責,他們將對公司承擔惡意責任,並將因其不誠實的行為導致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失提供個人賠償。
這將被視為違反信託。
他們還對過去代表公司在合資企業中賺取的任何秘密利潤負責。
董事在不當行為和濫用職權方面也面臨某些責任。
公司法下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對公司董事施加了以下職責和責任:
招股說明書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56條和附表二的先決條件,公司招股說明書中的任何誤述或未陳述任何特定事項,都將導致董事承擔責任。
董事將對上述違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並賠償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損害或損失。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62條,如果股東因公司招股說明書中不實或誤導性陳述而遭受損失,則董事將被追究責任,並必須賠償損失。
關於配股
如果公司董事進行違規配股,也將被視為承擔責任。違規配股可能是指在收到最低認購額之前進行配股,或在公司招股說明書中提交宣告副本。
如果董事完全授權違反1956年公司法第69條或第70條關於所有配股的任何規定,則該董事可能對公司承擔責任,並賠償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失。
在發行開始後的120天內未收到最低認購額時未能償還申請款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69條第(5)款,並遵守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的指南,如果在130天內未償還申請款,則董事將被分別追究責任,並必須在第130天結束後支付款項,並按年息6%支付利息。但是,如果董事能夠證明償還款項的違約並非其不當行為或疏忽造成的,則可以免除其責任。
在未申請或拒絕上市證券的申請時未能償還申請款
如果未獲得股份上市許可,公司應將招股說明書中所有申請人收到的所有款項無息退還。
如果在8天內未退還款項,公司及其董事可能會被追究責任。在第8天結束後,公司及其董事必須將款項退還給申請人,並支付4%至8%的利息。利息率將與延遲時間成正比。
董事的任免
董事的任命和招聘是公司的一項重要程式性要求。根據1956年公司法,只有個人才能被任命為公司董事。
協會、合夥企業、公司或任何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不得被任命為董事。
對於上市公司或作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私營公司,三分之二的董事由股東任命。其餘三分之一的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選出,如果沒有,其餘三分之一也由股東任命。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在每次年度股東大會上退休的條件。
如果章程保持沉默,則所有董事均由股東任命。
可以對董事選舉進行正式、審慎和透明的選舉。
定期評估董事會的技能和能力,以確保順利發展和董事會接班的需要。
定期對董事進行改選和重新任命。
在出現壓迫和管理不善的情況下,第三方或政府可以提議任命委派董事。
必須向公司註冊官傳送一份包含公司首任董事姓名的宣告。
後續董事的任命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董事的資格
公司法未規定董事的任何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特定資格以任命各種董事。然而,公司法限制了規定的董事股份資格,公司可以規定為5000盧比。
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章程會規定一些股份持有資格,必須滿足這些資格才能有資格被提名為董事。
來自各個領域的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董事組成董事會。此處的主要目標是平衡管理和董事會的順利運作。
董事會有兩個主要目標:
- 為管理層提供良好的公司治理支援。
- 制定實現各種業務目標的業務戰略。
一般資格
具有專業和道德思想的董事應在特定領域擁有知識和經驗。董事應充分了解其義務和實踐,並致力於創造長期價值和對股東的承諾。
應給予董事足夠的時間來有效地履行其職責。
董事應能夠判斷自己,並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任何障礙或阻礙時告知董事會。
特定資格
除了上述職責外,董事會主席還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 在董事會會議上擔任董事會主席。
- 在董事會會議中出現平局時行使決定性投票權。
- 召集董事會會議。
- 主持股東大會。
主席的資格與董事的資格略有不同,如下所示:
- 主席不得擔任執行董事。
- 主席不得參與日常管理。
- 主席不得擔任審計師。
- 主席不得擔任法律顧問。
- 主席不得是公司員工。
- 主席不得是公司職員。
- 主席不得是公司的顧問。
- 主席不得是控制公司權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控制關聯公司權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控制審計公司權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人。
董事的解任
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可以透過在公司股東大會上發出特別通知後透過普通決議來實現。但是,上述程式不適用於發起人董事或政府任命的董事。
如果董事有任何不當行為,以及如果發現董事不再具備擔任其職位的資格且未自願辭職,則其他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屆滿前將其免職。
由此產生的空缺可以透過任命另一位董事來填補。
自願辭職和輪換是解任董事最常見的方式。
如果解任任何董事,公司必須向公司所有董事發出特別通知。
必須向公司發出被解任董事關於其擬議解任情況的書面陳述。
但是,如果公司能夠說服聯邦高等法院法官,認為董事的書面陳述意在製造負面宣傳和/或具有誹謗性質,則可能不會宣讀該書面陳述。
因此,根據公司及相關事務法,濫用了賦予董事的法定權利。
如果未將解任通知副本送達所有董事,則法定法院將認為解任董事無效。
公司成員可以透過簡單多數透過普通決議解任特定董事或任何數量的董事。
可以透過對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進行各種修改,解任終身任命的董事。
解任的董事不得被剝奪其根據僱傭合同享有的補償或損害賠償。
“公司民主”是一種實踐,根據這種實踐,董事在公司中持有大量股份或代表股東群體。
解任董事的決定之後,通常會引發大量訴訟。
如果被解任的董事或其代表的人群對解任特定董事的行為極力抵制,則與解任董事相關的訴訟將變得非常複雜,難以處理。
通常,解任董事的問題會在高等法院或公司法委員會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397/398條提起訴訟。
通常,在解任董事的過程中,股東群體在股東大會上會產生許多衝突和爭議。
如果被解任的董事認為其解任是非法的,可以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