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一份檔案,每家公司都必須準備。它包含以下內容:

  • 董事、股東和管理人員在投票時的權力和特權。
  • 公司要開展的業務型別。
  • 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可以進行的修改型別。
  • 公司及其成員的權利、義務、權力和特權。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可以被視為成員與公司之間的一份合同。這些章程約束公司現在和未來的成員。一旦檔案簽署,公司及其成員即受章程約束。

  • 成員對公司擁有各種權利和義務。

  • 公司章程與公司章程大綱一起構成了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可能涵蓋以下主題:

  • 股份的發行和不同型別的股份
  • 智慧財產權的估值
  • 董事的任命
  • 董事會議
  • 管理決策
  • 股份的可轉讓性
  • 股息政策
  • 清算
  • 技術訣竅的保密性和創始人的協議以及披露的處罰

公司本質上是由股東運營的,但為了方便起見,它由董事會運營。股東選舉董事會,董事在年度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董事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公司的員工。股東也可以選舉獨立董事。

  • 一旦當選,董事會便管理公司。
  • 股東在下一屆年度股東大會之前不參與任何事務。
  • 股東和公司章程大綱提前確定了公司的目標和目標。
  • 年度股東大會的審計員由股東選舉產生。
  • 審計員可以是內部審計員(員工)或外部審計員。
  • 董事會每年召開幾次會議。
  • 每次會議之前都會準備一份議程。
  • 董事會議由主席主持。
  • 主席缺席時,副主席主持會議。

協會的含義

條款的目的

公司章程包含以下內容:

  • 管理人員、董事和股東的投票權。
  • 公司開展的業務形式。
  • 修改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自由形式。
  • 公司及其成員的權利、義務和權力。

公司的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清楚地記錄了公司及其成員的職責和目的。
  • 它與公司註冊處一起存檔。

條款的註冊

  • 根據 1956 年公司法第 26 條,每傢俬營公司,無論是擔保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都應與公司章程大綱一起在公司註冊處註冊。

  •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義務擁有自己的章程。

  •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部分或全部採用 1956 年公司法附表 A。

  •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任何公司章程,則預設情況下將應用公司法附表 A,除非修改。

  • 股份有限公司有三種方式:

    • 它可以完全採用附表 A。

    • 它可以完全排除附表 A 並制定自己的公司章程。

    • 它可以僅採用附表 A 的一部分並建立自己的公司章程。

  • 如果公司完全採用附表 A,則無需註冊其公司章程。

  • 對於採用附表 A 的公司,應在公司章程大綱中說明公司已將附表 A 作為其公司章程。

私營有限公司的章程應包含以下內容:

  • 公司必須擁有公司註冊所需的特定數額的股本。

  • 註冊公司所包含的成員人數。

對於擔保有限公司,根據 1956 年公司法第 27(2) 條,章程必須說明涉及公司註冊的成員總數。

  • 根據 1956 年公司法第 30 條,公司章程必須由公司章程大綱的每個簽署人在至少 1 位證人的見證下籤署。

  • 證人必須用其簽名、職位和地址證明章程。

條款中使用的定義

“公司法”是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公司法。

  • “航空服務”是指透過飛機公開運輸乘客、草稿或貨物。

  • “航空公司”是指從事航空服務的實體。

  • “申請航空公司”是指根據本條款第 5 條申請 IATA 會員資格的航空公司。

  • “條款”是指公司章程。

  • “董事會”指理事會。

  • “董事會委員會”是指根據理事會規則和條例組成的董事會任何委員會。

  • “會費”是指會員為維持會員資格而支付的特定金額。

  • “費用”是指申請航空公司為獲得會員資格而支付的特定金額。

  • “大會”是指年度大會或任何特別大會。

  • “IATA 會議”是指根據本條款第 XII(3)(e) 條由大會組織的會議。

  • “行業委員會”是指總幹事經董事會批准根據本條款第 XV(4) 條組成的委員會。

  • “限制”是指喪失所有會員權利和特權。

  • “會員”是指 IATA 的會員航空公司。

  • “會員辦公室”是指總幹事指定的 IATA 部門。

  • “主席”是指主持大會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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