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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 貨物運輸法
各種市場的全球化、國際經濟一體化、商業貿易壁壘的消除以及日益激烈的競爭,都顯著增加了企業對運輸的依賴。如今,運輸已成為商業領域的關鍵變革因素之一。
適當的運輸有助於在競爭中佔據優勢。貨物需要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為了將貨物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從事運輸工作的協會或組織被稱為運輸商。
貨物可以透過陸路、水路或空運系統運輸。使用兩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運輸貨物被稱為多式聯運。
印度有四種運輸方式:
- 公路
- 鐵路
- 海運
- 航空
陸路貨物運輸
陸路貨物運輸受兩部法律管轄——2007年道路運輸法和1890年鐵路法。根據道路運輸法,普通承運人可以是個人、法人或組織,其從事陸路或內河水路運輸以獲利。
私人承運人是指運輸自身貨物或特定人員貨物的實體。
私人承運人受印度合同法而非2007年道路運輸法管轄。
2007年道路運輸法旨在修訂過時的1865年承運人法。
該法案涉及普通承運人的監管,限制其責任,並宣告交付給他們的貨物的價值以確定其對因自身、其僱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或犯罪行為造成的貨物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除查謨和克什米爾邦外,該法案適用於整個印度。
鐵路貨物運輸
1989年鐵路法管轄鐵路運輸。該法的一些重要方面如下:
根據該法第61條,每個鐵路部門必須維護費率簿,其中包含從一個車站到另一個車站運輸貨物的授權費率,並在所有合理時間內供任何人參考,無需收取任何費用。
根據第63條,如果貨物委託給鐵路部門運輸,則除非適用貨主風險費率,否則此類運輸應按鐵路風險費率進行。如果未選擇任何費率,則貨物應被視為以貨主風險費率託運。
根據第64條,每位將任何貨物委託給鐵路部門運輸的人員都應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格式簽署一份貨運單。貨運單的正確性由聯署人保證。他應承擔責任,並應賠償因貨運單不正確或不完整造成的損失。
根據第65條,如果貨物由某人裝載或在接受貨物時,鐵路部門應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方式簽發鐵路收據。鐵路收據中應註明重量和包裹數量。
根據第67條,任何人都不得運輸危險和有害物品,除非鐵路部門批准所涉及的危險性和有害性(作為對運輸人提交的關於運輸過程中涉及的風險的通知的回應),或者危險和有害物品的性質在包裹上被明確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