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股份



隨著時間的推移,公司法在公司所有權的分割和轉讓靈活性方面不斷發展。每位股東都被視為公司的所有者。所有權的程度取決於個人購買的股份數量。

任何型別的股份都可以根據公司的章程發行。公司章程是一套指導方針,規定了買賣和轉讓不同型別股份的規則。公司章程還提到了公司可以交易的股份型別。普通股構成股份的最大數量,但也存在字母股等特殊型別的股份。

  • 股本被認為是公司擁有的全部金額加上其資產的總貨幣估值。

  • 股本被分成股份。

  • 股份以貨幣計價。

  • 換句話說,公司從消費者那裡收集的用於增加其資本的金額總稱為股本,個體稱為股份。

  • 一股包含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集合。

  • 一股可以被認為是一筆金錢衡量的利益。

  • 投資於公司股份的人對公司擁有部分所有權。

  • 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程度與其購買的股份數量成正比。

股份型別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85條,公司的股本由兩種股份組成:

  • 優先股
  • 普通股

優先股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85(1)條,如果股份具有以下優先權,則該股份被視為優先股:

  • 在向普通股股東支付股息之前,應按固定利率支付股息。
  • 在向普通股股東支付股息之前,公司清算時必須返還資本。

股東不享有公司內部事務的投票權。但是,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享有投票權:

  • 如果累積優先股的股息逾期兩年以上
  • 如果非累積優先股的股息逾期三年以上
  • 關於清算決議
  • 關於減資決議

優先股型別

重要的優先股型別如下:

累積優先股

如果由於虧損或利潤不足,任何一年末未支付股息,則股息將累積並在以後年份支付。

非累積優先股

非累積優先股的股息不能累積。

參與優先股

除了基本的優先權外,這些股份還可以擁有以下一項或多項參與權:

  • 在向普通股股東支付股息後,從剩餘利潤中獲得股息。
  • 在公司清算後剩餘的剩餘資產中擁有股份。

非參與優先股

除了基本的優先權外,這些股份不享有任何以下參與權:

  • 在向普通股股東支付股息後,從剩餘利潤中獲得股息。
  • 在公司清算後剩餘的剩餘資產中擁有股份。

可轉換優先股

這些股份可在招股說明書中規定的特定日期或之後轉換為普通股。

不可轉換優先股

這些股份不能轉換為普通股。

可贖回優先股

這些股份可在發出規定的通知後的一定日期或之後由公司贖回。

不可贖回優先股

這些型別的股份不能由公司贖回。股份僅在清算時贖回。

普通股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85(2)條,普通股的定義是沒有以下優先權的股份:

  • 優先於他人獲得股息。
  • 公司償還資本時優先於他人償還資本。
  • 這些股份也稱為“風險資本”。
  • 他們只要求股息。
  • 普通股股東有權否決公司透過的每一個決議。

股本

股本可能指以下任何資本劃分:

  • 法定資本

    這是公司章程資本條款中規定的股本金額。這是公司獲准籌集的最高限額。除非修改公司章程,否則公司不得籌集超過此金額的資金。

  • 已發行資本

    它是法定資本中已

    • 由公司章程簽署人認購。
    • 以現金或現金等價物認購和
    • 作為紅利股分配。

股份轉讓與過戶

股份轉讓是一種自願行為。它是將一位股東的所有權轉移給另一人的現象。

上市公司證券的自由轉讓

  • 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

  • 董事會或任何高階官員無權拒絕或阻止任何股份轉讓。

  • 一旦發出轉讓通知,公司應立即使轉讓生效。

股份轉讓限制

公司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以下理由拒絕任何股份轉讓:

  • 將部分繳付股份轉讓給窮人或少數民族。
  • 受讓人神志不清。
  • 針對轉讓股份的未繳款項。
  • 公司對股份擁有留置權,因為受讓人欠公司債務。

股份轉讓程式

  • 轉讓檔案應按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執行。

  • 在轉讓人簽署並進行任何登記之前,將其提交給指定的機構,該機構將用印章和授權日期對其進行證明。

  • 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在轉讓檔案上簽字。

  • 還必須附上股票證書。

  • 如果沒有簽發轉讓證書,則必須將配股通知書附在轉讓表格上。

  • 完整的轉讓表格以及轉讓費應提交至公司總部。

  • 如果轉讓人或受讓人沒有提出異議,則進行轉讓登記工作。

  • 秘書將轉讓細節記入轉讓登記簿。

  • 秘書向董事會提交轉讓檔案、股票證書和轉讓登記簿。

  • 董事會透過決議並批准轉讓。

股份回購

股份回購是指回購已售股份。在回購的情況下,公司從股東手中回購股份。

回購目標

公司可能出於以下一個或多個原因從股東手中回購其股份:

  • 增加發起人持股。
  • 提高每股收益。
  • 透過登出未由資本資產代表的資本來合理化資本結構。
  • 支撐股價。
  • 支付業務不需要的盈餘。

回購資源

公司可以利用以下資源回購其股份:

  • 自由儲備
  • 資本公積
  • 任何股份或任何指定證券的收益。

回購條件

回購的授權由公司的章程進行。為了授權回購,必須在股東大會上透過特別決議。

  • 參與回購的股份必須不受限制地進行轉讓。
  • 回購金額不得超過已繳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 公司所負債務的比率不得超過資本及其自由儲備的兩倍。

回購程式

當公司決定回購其股份時,應在其註冊辦事處所在地至少一家英文日報、一家印地語日報和一家地區語言日報上釋出關於該決定的公告。公告通知必須包括確定應向其傳送要約函的股東名稱的具體日期。

  • 必須釋出根據SEBI規定指定的披露內容的公開通知。

  • 應透過證券承銷商向SEBI提交包含要約函草稿的檔案。這份要約函將傳送給公司成員。

  • 一份董事會決議副本應授權回購,並應提交給SEBI和證券交易所。

  • 要約函的開始日期不得早於指定日期七天,也不得晚於指定日期三十天。

  • 要約期限至少為十五天,最長為三十天。

  • 選擇透過公開要約或招標要約進行回購的公司應開設一個託管賬戶。

處罰

如果發現公司違約,則可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621A條對公司或任何被發現有罪的官員進行處罰。

處罰可能包括最高兩年的監禁和/或最高五萬盧比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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