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法 - 工業糾紛法
該法案於1947年制定,適用於整個印度。該法案取代了1929年的貿易糾紛法,因為貿易糾紛法對公共事業服務的罷工和停工權利施加了某些限制。
工業糾紛法案中沒有關於解決工業糾紛的規定。制定工業法案是為了彌補1929年糾紛法案的不足。工業糾紛法案的目標是維護工業和平,實現工業正義。
工業糾紛法
該法案的主要方面如下:
任何工業糾紛都可以透過雙方當事人的相互同意或由州政府在工業仲裁庭解決。
裁決應在一年內對造成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在調解和仲裁程式懸而未決期間、調解過程中達成的和解懸而未決期間以及政府宣佈的工業仲裁庭裁決懸而未決期間,任何形式的罷工和停工都被限制。
出於公共利益或緊急情況,政府有權將運輸、煤炭、棉紡織品、食品和鋼鐵工業宣佈為公共商品服務,最長為六個月。
如果工人被裁員或解僱,則要求僱主支付賠償金。
對於工業糾紛,無論他們在行業中扮演什麼角色,都提供了一些機構。
仲裁員
仲裁員是在發生工業糾紛時主持仲裁庭的仲裁人。
平均工資
工人的平均報酬稱為平均工資。
裁決
工業糾紛的臨時或最終裁決稱為裁決。
銀行公司
銀行公司指1949年銀行公司法中定義的銀行公司。
委員會
根據本法案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稱為委員會。
關閉
永久關閉就業場所稱為關閉。
調解員
根據本法案任命的調解員稱為調解員。
調解程式
調解員進行的任何程式都稱為調解程式。
法院
根據本法案組成的調查法院稱為法院。
工業糾紛
它是僱員和僱主之間或僱主和工人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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