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 - 合同法



印度合同法於1872年由英屬印度頒佈。除查謨和克什米爾邦外,該法律適用於全國。該法主要涉及合同相關的指南和原則。

該法律可細分為兩部分:

  • 第1至75條涉及合同的一般原則。

  • 第124至238條涉及特殊型別的合同,例如賠償和擔保、寄託、質押和代理。

    • 根據合同法,合同可以定義為一項可由法律強制執行的協議。當雙方在同一時間以類似的意義表達相同的意思併為相同目的而努力時,就被認為達成了協議。

    • 合同法第2(e)條將協議定義為一系列承諾,構成雙方考慮的事項。義務可以定義為一個人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承擔的行動或責任。

    • 協議和義務共同構成合同。任何與社會事務相關的協議都不能被視為合同。必須在雙方之間建立法律關係才能構成合同。

有效合同的基本要素

有效合同的基本要素如下:

  • 一方提出的要約應被另一方接受,從而達成協議。
  • 雙方都應同意建立法律關係,併為法律後果做好準備。
  • 協議應在法律的同意範圍內。
  • 締約各方必須在法律上具備締約資格。
  • 雙方的同意必須是真實的。
  • 合同的目的和目標應在法律上得到認可,並且不應違反任何公共政策。
  • 合同中應包含明確且清晰的條款和條件。
  • 協議在實踐中應該是可執行的。

要約或提議

提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最初步驟之一。要約或提議必須由第一方提出,從而啟動與第二方的合同。第一方通常被稱為要約人,第二方通常被稱為受要約人。如果受要約人無任何談判或更改地接受整個要約,則合同即告成立。

管理要約的規則

要約的有效性必須遵循以下規則:

  • 要約必須清晰、完整、明確和最終。

  • 要約生效,必須傳達給受要約人,以便受要約人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要約。

  • 要約可以透過口頭或書面檔案傳達,也可以透過行為暗示。

  • 要約可以向公眾、特定個人或特定人群提出。

承諾

只有在接受要約後,合同才告成立。受要約人的承諾可以定義為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條款和條件以及利益,並根據要約表示同意的時刻。提議被接受後即成為承諾。

管理承諾的規則

  • 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和絕對的。

  • 承諾必須符合要約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 承諾可以透過口頭或書面檔案表達,也可以透過行為暗示。

  • 有條件的承諾或還盤被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並可能導致要約失效。

  • 要約人應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如果在任何情況下,受要約人打算接受要約但未傳達承諾,則該要約不被視為已接受。

  • 對於需要某些行動作為回應或接受標誌的要約,無需向要約人進行溝通。

  • 受要約人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要約。

賠償和擔保合同

賠償合同

賠償合同被定義為一項特殊合同,根據該合同,只有當一方承諾另一方免於因該合同或任何其他特定原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時,雙方才能訂立合同。做出承諾的一方稱為賠償人。受承諾保護的一方稱為被賠償人。保險合同就是賠償合同的最佳例子。

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可以定義為在發生任何違約時履行第三人承諾的合同。提供擔保的人稱為保證人。

  • “債務人”一詞用於指代提供擔保的人。

  • 將提供擔保的人稱為債權人。

  • 擔保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 就像賠償一樣,合同必須符合所有有效合同的規範。

  •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27條,有一個特殊的考慮因素,即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充分條件可能是為了主要債務人的利益而做了某些事情或做出了某些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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