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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 消費者保護法
1986 年消費者保護法保護消費者在市場中的利益。該法包含以下定義:
定義 1 - “適當的實驗室”是指經
中央政府認可;
省級政府認可;
根據現行法律設立的任何實驗室或組織,由中央政府或省級政府維護和資助或援助,以進行任何商品缺陷的分析或檢驗。
定義 2 - “投訴人”是指
- 消費者
- 根據 1956 年公司法註冊的任何自願消費者協會
- 中央政府或任何省級政府
- 具有相同利益的消費者
定義 3 - “投訴”是指投訴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的任何關於
- 不公平或限制性貿易行為
- 購買的商品存在缺陷
- 僱傭的服務存在缺陷
- 商人出售的商品價格過高
- 任何商人出售的商品危害生命和安全
定義 4 - “消費者”是指
- 購買任何商品的人
- 僱傭任何服務的人
定義 5 - “消費者爭議”是指消費者對某人提出投訴,而該人否認投訴中包含的指控的爭議。
- “缺陷”是指任何商品在質量或數量上的任何故障。
- “不足”是指任何服務的質量或數量上的任何故障。
- “區級論壇”是指消費者爭議解決論壇。
- “商品”是指 1930 年商品銷售法中定義的商品。
- “製造商”是指
製造商品及其部件的人
組裝其他製造商製造的商品,並聲稱最終產品是由其製造的。
在其商品上貼上其商標,該商品由其他製造商製造,並聲稱該商品是由其製造的。
- “國家委員會”是指國家消費者爭議解決委員會。
- “通知”是指在官方公報上釋出的通知。
- “規定”是指省級政府或中央政府制定的規定規則。
- “服務”是指提供給潛在使用者的任何型別的服務。
- “省級委員會”是指在省內設立的消費者爭議解決委員會。
- “商人”是指出售或分銷任何商品以供出售的人,包括製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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