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 - 消費者保護法



1986 年消費者保護法保護消費者在市場中的利益。該法包含以下定義:

定義 1 - “適當的實驗室”是指經

  • 中央政府認可;

  • 省級政府認可;

  • 根據現行法律設立的任何實驗室或組織,由中央政府或省級政府維護和資助或援助,以進行任何商品缺陷的分析或檢驗。

定義 2 - “投訴人”是指

  • 消費者
  • 根據 1956 年公司法註冊的任何自願消費者協會
  • 中央政府或任何省級政府
  • 具有相同利益的消費者

定義 3 - “投訴”是指投訴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的任何關於

  • 不公平或限制性貿易行為
  • 購買的商品存在缺陷
  • 僱傭的服務存在缺陷
  • 商人出售的商品價格過高
  • 任何商人出售的商品危害生命和安全

定義 4 - “消費者”是指

  • 購買任何商品的人
  • 僱傭任何服務的人

定義 5 - “消費者爭議”是指消費者對某人提出投訴,而該人否認投訴中包含的指控的爭議。

  • “缺陷”是指任何商品在質量或數量上的任何故障。
  • “不足”是指任何服務的質量或數量上的任何故障。
  • “區級論壇”是指消費者爭議解決論壇。
  • “商品”是指 1930 年商品銷售法中定義的商品。
  • “製造商”是指

    • 製造商品及其部件的人

    • 組裝其他製造商製造的商品,並聲稱最終產品是由其製造的。

    • 在其商品上貼上其商標,該商品由其他製造商製造,並聲稱該商品是由其製造的。

  • “國家委員會”是指國家消費者爭議解決委員會。
  • “通知”是指在官方公報上釋出的通知。
  • “規定”是指省級政府或中央政府制定的規定規則。
  • “服務”是指提供給潛在使用者的任何型別的服務。
  • “省級委員會”是指在省內設立的消費者爭議解決委員會。
  • “商人”是指出售或分銷任何商品以供出售的人,包括製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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