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法人原則



獨立法人原則是在公司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公司被視為與其成員分離的實體。

獨立法人存在的職能

  • 為了成立公司,公司發起人必須向公司註冊官提交某些檔案。

  • 註冊官主管政府機構,即公司註冊處。

  • 在檢查完檔案後,註冊官將簽發公司註冊證書,公司開始作為法人實體存在。

獨立法人實體

公司註冊的最重要後果是,公司被視為法人。它擁有自己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同於其所有者的權利。

有限責任

  • 當股東從某家公司購買股票並支付一定比例的股票金額而不是支付全額,並且當公司解散時,股東有責任支付剩餘的金額。

  • 如果股東已支付全額,則在公司解散時,他/她無需支付任何金額。

  • 因此,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永續存續

這指的是任何組織的存在,無論任何成員的死亡、破產、精神錯亂或成員變更。在這種情況下,股份會傳給下一代。

財產所有權

公司可以擁有某些財產。無論其股東和成員如何,這些財產繼續由公司擁有。

  • 當公司需要借款作為擔保時,這些財產就會被使用。
  • 這些財產可能是現在或未來的資產。

合同能力

  • 公司有能力簽訂合同。
  • 公司可以根據這些合同提起訴訟或被起訴。
  • 訂立合同的權力被委託給為公司工作的代理人。
  • 合同由公司董事和其他代理人執行。
  • 公司本身作為一個法人,受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約束。

刑事責任

  • 要認定某人犯有罪行,該人的行為和心態必須符合該罪行。
  • 人們普遍認為公司不能犯任何罪行,因為它們沒有自己的意識。
  • 然而,法院假設公司的控制者是公司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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