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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 - 仲裁法
隨著國際貿易的增加和各國經濟的發展,與商業相關的爭端數量也隨之增加。我國也一直是許多爭端的戰場。許多印度法院在許多嚴重案件中已經不堪重負,導致商業爭端缺乏優先權。因此,各種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如仲裁,開始發揮作用。
印度仲裁的一個最佳例子將是村委會制度。人們過去常常將他們的爭端提交給村委會尋求正義。仲裁法於 1940 年透過,因此是印度仲裁的管理法律。
1940 年仲裁法
該法案僅處理國內仲裁。根據該法案,仲裁有三個階段:
- 在將爭議提交仲裁庭之前
- 在仲裁庭訴訟期間
- 仲裁庭做出裁決後
該法案要求法院干預仲裁程式的所有三個階段。需要證明存在爭議協議。在做出裁決之前,有必要使裁決成為法院的規則。
1996 年仲裁與調解法
1940 年的法案在 1996 年進行了修訂。修訂 1940 年的法案是為了提供有效的爭端解決框架。1996 年的法案有兩個重要部分。
第一部分涉及在印度進行的任何仲裁以及分別執行裁決。
第二部分涉及外國裁決的執行。
1996 年法案第一部分制定了與在印度進行的仲裁(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相關的任何仲裁或裁決的執行。
1996 年法案第二部分制定了對適用紐約公約或日內瓦公約的任何外國裁決的執行。
1940 年法案僅針對國際仲裁,而 1996 年法案適用於國際和國內仲裁。
1996 年法律在最大限度減少司法干預方面超越了 1940 年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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