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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公司法

什麼是公司?

組織需要鉅額投資。由於投資巨大,所涉及的風險也很高。在進行大型業務時,合夥制的兩個重要侷限性是資源有限和合夥人的無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合夥制已變得流行起來,以克服合夥企業的難題。許多跨國公司在世界各地都有投資者和客戶。

為了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利用組織和管理能力,有限公司不僅需要自身機構的支援,還需要清晰明確的法規的支援。有必要從公司法的框架中簡要概述商業組織。

商業部門將商業組織分為三大主要類別:

  • 獨資企業(通常用於非正式目的)
  • 合夥企業(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
  • 公司

有三種類型的合夥企業:

  • 依資料設立的合夥企業(受民法典管轄)
  • 合夥公司(受民法典和商法典管轄)
  • 合夥企業(受民法典和商法典管轄)

很難確定這些合夥企業與普通法傳統下的合夥企業之間的絕對等價物。

公司的含義和性質

根據1956年公司法,“公司是一個人,是人工的、無形的、無形的,只存在於法律的設想中。作為一個純粹的法律產物,它只擁有其建立的性質明示或作為其存在的必然結果賦予它的那些屬性。”

可以明確定義為:

  • 公司被定義為一群人,他們將金錢或金錢的價值貢獻給共同的股票,以將其用於某種貿易或業務。這群人分享由此產生的利潤或損失(視情況而定)。

  • 共同股票通常以貨幣表示,是公司的資本。

  • 向共同股票貢獻資金的人是成員。

  • 每個成員享有的資本比例稱為成員的股份。

  • 股份總是可轉讓的,但須遵守轉讓股份的權利所規定的限制和責任。

下面討論公司的主要特徵。

法人協會

  • 公司只能在公司法註冊下建立。

  • 它從簽發公司註冊證書之日起存在。

  •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七人。

  • 成立私營公司至少需要兩人。

  • 這些人將認購公司章程,並遵守公司法關於註冊以組建和註冊公司的其他法律要求,無論是否有責任。

人工法人

公司可以被認為是法人(不能自行行動的人)。它必須透過公司成員選舉或選擇的股東董事會行事。

  • 董事會是公司的唯一大腦。

  • 它有權獲得和處置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並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被起訴。

  • 但是,它不能被視為公民,因為它不能享有公民的權利。

獨立法人實體

公司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不依賴於其成員。公司的債權人記入的款項只能從公司及其擁有的財產中收回。

  • 個人成員不能被起訴。

  • 同樣,公司也不對成員的個人債務承擔任何責任。

  • 公司的財產只能用於公司的發展、改進、維護和福利,不能用於股東的個人利益。

  • 成員不能單獨或共同地對公司提出任何所有權要求。

  • 公司成員可以以與任何其他人相同的形式與公司簽訂合同。

  • 所得稅法也承認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

  • 公司在賺取利潤時必須繳納所得稅,當向股東支付股息時,股東也必須根據所賺取的股息繳納所得稅。這突出了股東和公司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實體這一事實。

永久存在

  • 公司被稱為一種穩定的商業組織形式。

  • 公司的壽命不依賴於任何或所有股東或董事的死亡、無力償債或退休。

  • 它由法律建立,只能由法律解散。

  • 成員可以加入或離開公司,但公司可以永遠繼續下去。

公司印章

  • 公司不能自行簽署檔案。
  • 它透過被稱為其董事的自然人行事。
  • 公司印章上刻有公司名稱,用作其簽名的替代品。
  • 要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檔案必須蓋有公司印章。

有限責任

  • 公司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組成。

  •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成員的責任限於未繳股份的價值。

  • 在擔保有限公司中,成員的責任限於成員可能承諾在公司清算時貢獻給公司資產的金額。

可轉讓股份

  •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股份可以自由轉讓。

  • 轉讓股份的權利是法定權利,任何規定都不能取消。

  • 但是,應規定這種股份轉讓的方式,並且它也可能包含對成員轉讓其股份權利的善意和合理的限制。

  • 但是,對於私營公司,章程應限制成員在具有法定說明的公司中轉讓其股份的權利。

  • 如果公司拒絕註冊股份轉讓,股東可以向中央政府申請,以使轉讓股份的權利合法化。

委託管理

  • 任何公司都可以被認為是一個自主的、自治的和自我控制的組織。

  • 由於成員眾多,所有成員都無法參與公司的不同事務的管理。

  • 因此,控制和管理被委託給由股東選舉產生的稱為董事的代表。

  • 董事監督公司的日常工作和進展。

公司分類

所有公司都必須在公司法下注冊。註冊後,公司註冊官必須簽發公司註冊證書。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可以組建不同的公司。一些最常見的公司型別如下:

私營公司

  • 如果公司不允許其股東轉讓股份,則該公司被稱為私營公司。

  • 如果允許轉讓股份,公司將其成員人數限制為50人,並且不接受公眾認購公司股份的任何邀請。

  • 這些型別的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有限責任,但也對其所有權施加一些限制。

  • 私營公司最少可以有2名成員,最多可以有50名成員,不包括僱員和股東。

  • 在那些打算利用公司生活、有限責任且業務控制權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的情況下,私營公司是可取的。

  • 在私營部門,個人可以控制整個企業。

上市公司

  • 成立上市公司至少需要七名成員。
  • 上市公司成員人數沒有限制。
  • 上市公司發行招股說明書,邀請人們購買公司股份。
  • 成員的責任以他們購買的股份的價值為限。
  • 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股票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沒有任何障礙。

擔保有限公司

  • 這些公司的每個成員都承諾在公司清算時支付一筆固定金額。

  • 此金額表示為擔保。

  • 除了股份價值和擔保之外,沒有義務支付任何更多費用。擔保有限公司的一些重要結果是慈善機構、社群專案、俱樂部、社團等。

  • 這些公司大多不以盈利為目的。

  • 這些型別的公司可以被認為是為其成員提供有限責任的私營公司。

  • 擔保公司用願意在公司清算時支付擔保金額的擔保人代替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股東支付名義上的金額,作為對股本的貢獻。付款可以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分期付款。

  • 成員不必支付超過股份固定價值的任何金額。股份有限公司是註冊公司中最受歡迎的。

  • 這些型別的公司需要在其名稱末尾加上“有限公司”字尾,以便人們知道其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

無限責任公司

  • 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的責任像合夥企業一樣無限的那些公司。

  • 公司法允許此類公司,但並不為人所知。

  • 這些型別的公司可以有或沒有股本註冊成立。

  • 如果公司進行正式清算,並且需要支付債務和負債以及清算的固定成本的資產不足,則股東必須捐贈支付公司未償債務所需的任何金額。

  • 成員或股東對無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或證券持有者沒有直接責任。

獨立法人原則

獨立法人地位原則(Separate Legal Existence)是公司法中的一個基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公司被視為與其成員獨立的實體。

獨立法人地位的功能

  • 為了成立公司,公司的發起人必須向公司註冊官提交某些檔案。

  • 註冊官主管稱為“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House)的政府機構。

  • 註冊官在檢查檔案後,將簽發公司註冊證書,公司開始作為法人實體存在。

獨立法人實體

公司註冊最重要的結果是公司被視為具有法人資格。它擁有自己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同於其所有者的權利。

有限責任

  • 當股東從某家公司購買股票並支付一定比例的股款而非全額支付時,如果公司解散,則股東有義務支付剩餘款項。

  • 如果股東已支付全款,則在公司解散時,他/她無需支付任何款項。

  • 因此,股東的責任有限。

永久存續(Perpetual Succession)

這指的是任何組織的存在,即使成員死亡、破產、精神錯亂或任何成員的變更都不會影響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股份將傳給下一代。

財產所有權

公司可以擁有某些財產。無論股東和成員如何變化,這些財產仍歸公司所有。

  • 當公司需要借錢時,這些財產可用作抵押。
  • 這些財產可能是現有或未來的資產。

合同能力(Contractual Capacity)

  • 公司有能力簽訂合同。
  • 公司可以基於這些合同提起訴訟或被起訴。
  • 簽訂合同的權力被授予為公司工作的代理人。
  • 合同由公司董事和其他代理人執行。
  •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受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約束。

刑事責任(Criminal Liability)

  • 要判定某人犯有罪行,該人的行為和心態必須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 人們普遍認為公司不能犯罪,因為它們沒有自己的意識。
  • 但是,法院認為公司的控制者是公司的“意識”。

公司法 - 公司面紗

可以看出,公司作為法人,擁有獨立的法律身份。一個明顯的結果是,相關公司可能對其行為承擔責任。

  • 通常情況下,公司所有者免於承擔任何責任。

  • 人們認為,公司所有者透過“公司面紗”(veil of incorporation)受到公司的責任保護。

  •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法院會撤銷公司面紗,從而使公司成員不再受到該面紗的保護。

  • 但是,法院應該撤銷公司面紗的情況並沒有具體的清單。

  • 然而,過去在以下情況下曾撤銷過公司面紗:

    •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欺詐。
    • 公司在戰爭時期被視為敵對勢力。
    • 幾組公司被視為一個整體。
    • 公司被視為合夥企業,意圖清算。

獨立法人地位的義務

公司在註冊成立後,在法律和法院眼中被視為獨立法人。因此,公司被視為與其股東和所有者分開。

  • 它有權起訴,也可以像自然人一樣被起訴。

  • 公司所有者和股東的責任僅限於投資於特定公司的股份價值。

從私營公司轉換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買方在試圖獲得抵押債券來支付購買價格時可能會遇到各種困難。根據《公司法》第38條,任何公司都不允許為收購公司股份提供任何財務幫助。

這證明,如果公司擁有特定財產,買方不能以此財產為基礎籌集資金來支付購買價格。

  • 為了避免這種限制,公司必須轉換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法》中沒有援引此類限制。

  • 要成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股東人數必須限制在10人以內。

  • 股東還必須符合《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法》中規定的條款、條件和資格。

  • 轉換後,註冊官將為公司分配註冊號。

  • 根據《公司法》,在這種轉換的情況下,現有股東成為公司的唯一現有成員,轉換完成後不允許再有股東。

  • 因此,新成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採用其來源私營公司的名稱。

  • 將簽發一份關於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證書。

  • 還將註冊一份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宣告(CCI)。

  • 如果成員希望在轉換期間更改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則需要註冊官的同意。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被認為類似於公司的“弟弟”。它的管理和維護更加簡單快捷。

  • 需要提交年度所得稅申報表。

  • 但是,法律不要求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人數最多可限制為10人。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也擁有獨立的法律身份,即無論其成員如何,它在法律上也被視為法人。

  • 在許多情況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目的是為了讓其所有者出售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的財產。

  • 通常,任何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都可以代表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同。

  • 但是,協會協議可能會施加限制,需要持有至少75%成員權益的成員同意,或者集體持有該比例成員權益的成員同意。

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被認為是基於協議的至少兩人、最多二十人之間的正式關係,旨在透過各種商業活動分享利潤,每個成員都為企業貢獻一些東西(金錢或技能)。

  • 合夥企業沒有與合夥人分離的法人人格。
  • 但是,它在交易和註冊方面被視為獨立的實體。
  • 任何合夥人都可以簽訂合夥協議規定的合同。
  • 如果合夥人簽訂的合同超出合夥企業範圍,則該合同對合夥企業不具有約束力。

信託

信託似乎是一個複雜的概念,不像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或公司那樣容易理解。信託沒有獨立的法律身份。法律通常會透過實體去看其背後的東西。

  • 對信託徵收的所得稅稅率與對自然人徵收的所得稅稅率相似,而不是像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或公司那樣徵收固定稅率。

  • 沒有人擁有信託。

  • 信託既沒有股東也沒有成員。

  • 當信託的創始人將資產的所有權移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管理資產時,信託就成立了。

  • 通常,信託是為了慈善目的而建立的。

  • 受託人以其職務身份而非個人身份行事。

  • 信託的所有權不屬於任何個人。

  • 所有權在為受益人利益工作的信託受託人之間分配。

  • 受益人對信託的資產沒有任何控制權。

個體經營

個體經營可以被認為是單人經營的企業。小型企業通常以個體經營的方式擁有和經營。基於此的企業不需要任何註冊。非正式的貿易商或房地產經紀人可能是個體經營的最佳例子。

  • 個體經營者被認為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 個體經營者沒有法律保護以防債權人索賠。
  • 如果個體經營者破產,其個人財產或資產將面臨風險。
  • 作為企業的業主,業主承擔其全部資產和損失的風險。
  • 業主也可能面臨破產清算。
  • 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如果業主在共有財產製度下結婚,其配偶擁有的財產的所有權也可能由自然人、信託或任何其他獨立的法律實體持有。
  • 如果對以個人名義持有財產有任何疑問,則必須在簽署任何法律協議之前諮詢法律顧問。

發起人的責任與權利

公司發起人不能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因為公司在籌備階段並不存在。發起人不是公司的受託人。發起人不能賺取任何秘密利潤。

公司的組建

組建公司需要以下內容:

  • 需要發起人。
  • 必須制定發起人的目標。
  • 發起人的姓名必須簽署在公司的章程上。
  • 發起人必須遵守1956年《公司法》。

擁有股本的私營公司和上市公司在註冊官簽發註冊證書後即可立即開始營業。在印度,公司的註冊成立大約需要35天。上市公司可以向公眾出售其股票。上市公司註冊成立的最低註冊資本必須為5萬盧比。私營公司對所有權設定了一些限制。

為了組建公司,公司會經歷以下三個階段:

  • 籌備階段
  • 註冊階段
  • 開業階段

私營公司和上市公司

  • 私營公司的董事可能沒有具體的資格。私營公司可能只有一位董事,他也可以是唯一的股東。

  • 上市公司必須至少有2名董事和2名股東。

  • 當有人希望離開公司時,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使用其資源來購買公司的股份。

  • 私營公司不能向公眾發行任何公司證券。

  • 上市公司可以向公眾出售其股票。

為了區分公眾公司和私營公司,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最低成員數

公眾公司至少需要7名成員,私營公司至少需要2名成員。

最高成員數

私營公司最多可有50名成員,而公眾公司則沒有限制。

營業開始

公眾公司需要營業執照才能開始營業,而私營公司在註冊證書頒發後即可開始營業。

公開邀請

公眾公司可以邀請公眾購買股份,而私營公司則不能向公眾出售股份。

股份可轉讓性

公眾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不受限制。私營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受到限制。

董事人數

私營公司至少可以有1名董事,但公眾公司必須至少有2名董事。

法定會議

公眾公司必須召開法定會議,並將法定報告提交註冊機構。私營公司沒有此義務。

董事任命的限制

公眾公司董事應向註冊機構提交同意書。他不得就其有利害關係的合同進行投票或參與任何討論。

管理人員報酬

對於公眾公司,支付給經理的報酬不得超過淨利潤的11%。利潤不足時,最低可支付50,000盧比。私營公司不受這些限制。

進一步發行資本

公眾公司必須向現有成員發行進一步股份。另一方面,私營公司可以自由地向外部人士分配新發行股份。

名稱

私營公司需要在其名稱末尾加上“有限公司”字樣。公眾公司需要在其名稱末尾加上“有限公司”字樣。

公司章程概念

公司章程是規範公司與外部世界關係的文書。它是公司註冊所需的最重要檔案之一。

公司章程的含義

公司章程被認為是公司的憲法。它為公司的結構或構建奠定了基礎。公司章程被定義為公司的章程。它定義了公司權力範圍的限制。

  • 公司章程的某些部分可以隨時根據需要進行修改。

  • 公司章程使股東、債權人和投資者能夠了解公司的許可範圍。

  • 它規範公司的外部事務。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重要性:

  • 它定義了公司的限制。
  • 整個公司結構都是基於公司章程建立的。
  • 它定義了公司的活動範圍。
  • 它闡述了公司的書面目標。

章程條款

公司章程包含以下條款:

名稱條款

  •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必須有名稱。
  • 公司的名稱應具有唯一性,並且不應與任何其他公司的名稱相似。
  • 它不應包含諸如國王、女王、皇帝或任何政府機構名稱之類的詞語。
  • 公眾公司需要在其名稱末尾加上“有限公司”字樣。
  • 私營公司需要在其名稱末尾加上“有限公司”字樣。
  • 公司的名稱必須在其開展業務的每個場所外均有標示。

註冊地址條款

  • 每個公司都必須有註冊地址。

  • 公司可在註冊成立後的30天內將辦公地址通知註冊機構。

  • 經向註冊機構通知,公司可以在同一城鎮內更改其地址。

  • 但是,要更改同一州內不同城鎮的辦公地址,必須透過特別決議。

  • 要將辦公地址從一個州更改到另一個州,需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各種修改。

宗旨條款

  • 它決定了公司的權利、權力和活動範圍。
  • 它應該被仔細定義,因為以後很難更改這些條款。
  • 公司不能從事宗旨條款中未列出的任何活動。
  • 公司章程的簽署人選擇宗旨條款。
  • 宗旨條款保護股東,因為它確保為該企業籌集的資金不會被任何其他企業使用。

責任條款

  • 它規定股東的責任限於其所持股份的價值。
  • 股東有責任支付其股份的未繳餘額。
  • 成員的責任可以由擔保限制。
  • 它還包含公司每個成員在公司清算時承諾向公司資產貢獻的金額。

資本條款

  • 它規定了擬議公司的總資本。
  • 資本條款中應列出每種類別的股份總數。
  • 資本條款中必須提及任何股東享有的任何特殊權利和特權的確切性質。

協會條款

  • 公司章程的名稱和簽字包含在此條款中。
  • 公眾公司至少應有7人簽署公司章程。
  • 私營公司至少應有2人簽署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詳述如下。

公司章程的目的

  • 股東必須瞭解其資金將用於的業務領域以及投資中涉及的風險。

  • 公司的外部盟友也必須瞭解公司的宗旨。

公司章程的印刷和簽署

  • 公司章程應分段,並在印刷前連續編號。

  • 簽署人簽署公司章程時,至少應有一名證人在場。

公司章程的格式

  • 公司章程應符合1956年公司法,採用B、C、D或E表格形式。

公司章程的內容

以下條款應包含在每個公司的公司章程中。

  • 需要在公眾公司或私營公司的名稱末尾分別新增“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

  • 公司的主要目標。

  • 輔助公司主要目標的輔助目標。

股本

對於股份制公司,

  • 每個認購人至少應認購一股,並在其認購的股份數目對面寫上其姓名。

  • 有限公司應確保每個成員向公司資產貢獻一定金額。

超越許可權原則

  • 公司可以行使1956年公司法允許的所有權力。
  • 其他一切均屬超越許可權(“Ultra”意為超越,“Vires”意為權力)。
  • 公司超越許可權的行為意味著它在法律眼中是非法的。

董事超越許可權

  • 如果董事進行的交易超出了董事的權力範圍,但在公司的權力範圍內,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予以糾正。

  • 如果行為在公司的許可權範圍內,則可以透過股東的同意來糾正任何違規行為。

公司法 - 公司章程細則

公司章程是每個公司都必須編制的強制性檔案。它包含以下細節:

  • 董事、股東和高階職員在投票時享有的權力和特權。
  • 公司將開展的業務型別。
  • 公司內部規章可以進行的更改型別。
  • 公司及其成員的權利、義務、權力和特權。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可以被認為是成員與公司之間的合同。這些章程約束公司現在和未來的成員。一旦檔案簽署,公司及其成員即受其約束。

  • 成員對公司擁有各種權利和義務。

  • 公司章程與公司章程共同構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可以涵蓋以下主題:

  • 發行和不同類別的股份
  • 智慧財產權的估值
  • 董事的任命
  • 董事會會議
  • 管理決策
  • 股份可轉讓性
  • 股息政策
  • 清算
  • 專有技術的保密性以及創始人的協議和披露處罰

公司基本上由股東經營,但為方便起見,由董事會經營。股東選舉董事會,董事在年度股東大會上當選。董事可以是公司的員工,也可以不是公司的員工。股東也可以選舉獨立董事。

  • 一旦當選,董事會便負責管理公司。
  • 股東在下次年度股東大會之前不參與任何事務。
  • 股東和公司章程預先確定了公司的目標和目標。
  • 年度股東大會的審計員由股東選舉。
  • 審計員可以是內部審計員(員工)或外部審計員。
  • 董事會每年召開幾次會議。
  • 每次會議之前都會準備一份議程。
  • 董事會會議由主席主持。
  • 主席缺席時,副主席主持會議。

協會的含義

章程目的

公司章程包含以下內容:

  • 公司管理人員、董事和股東的投票權。
  • 公司開展業務的形式。
  • 修改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自由度。
  • 公司及其成員的權利、義務和權力。

公司的章程

  • 公司章程明確記錄了公司及其成員的職責和目的。
  • 它已提交公司註冊處備案。

章程註冊

  •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26條,每傢俬營公司,無論是擔保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都應與備忘錄一起向公司註冊處註冊。

  •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義務擁有自己的章程。

  •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部分或全部採用1956年公司法附表A。

  •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任何章程,則除非修改,否則將預設適用公司法附表A。

  • 股份有限公司有三種方式:

    • 它可以完全採用附表A。

    • 它可以完全排除附表A,並制定自己的章程。

    • 它可以只採用附表A的一部分,並制定自己的章程。

  • 如果公司完全採用附表A,則不需要註冊公司的章程。

  • 對於採用附表A的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註明公司已採用附表A作為其章程。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包含以下內容:

  • 公司必須擁有註冊公司所需的特定金額的股本。

  • 註冊公司所包含的成員數量。

對於擔保有限公司,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27(2)條,章程必須說明公司註冊所涉及的成員總數。

  •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30條,公司章程必須由公司章程的每位簽署人在至少一名證人的見證下籤署。

  • 證人必須用其簽名、職稱和地址證明章程。

章程中使用的定義

“公司法案”是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公司法案。

  • “航空服務”是指透過飛機進行乘客、郵件或貨物的公共運輸。

  • “航空公司”是指經營航空服務的實體。

  • “申請航空公司”是指根據本條例第5條申請加入國際航協會員資格的航空公司。

  • “章程”指公司章程。

  • “董事會”指理事會。

  • “董事會委員會”指根據理事會規章制度組建的任何董事會委員會。

  • “會費”指會員為維持會員資格而應支付的特定金額。

  • “費用”指申請航空公司為獲得會員資格而應支付的特定金額。

  • “大會”指年度股東大會或任何特別股東大會。

  • “國際航協會議”指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3)(e)款由大會組織的會議。

  • “行業委員會”指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4)款由總幹事經董事會批准組建的委員會。

  • “限制”指喪失所有會員權利和特權。

  • “會員”指國際航協成員航空公司。

  • “會員辦公室”指由總幹事指定的國際航協部門。

  • “主席”指主持大會的個人。

公司法 - 股份

隨著時間的推移,公司法在公司所有權的可轉移性和靈活性方面不斷發展。每位股東都被視為公司的所有者。所有權的程度取決於每個人購買的股份數量。

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發行任何種類的股份。公司章程是一套指導方針,規定了買賣和轉讓不同型別股份的規則。公司章程還提到了公司可以交易的股份型別。普通股構成最大的股份數量,但字母股等特殊型別的股份也存在。

  • 股本是指公司擁有的全部資金加上其資產的總貨幣估值。

  • 股本被分成股份。

  • 股份以貨幣計價。

  • 換句話說,公司從消費者那裡收集的用於增加其資本的資金總額稱為股本,個體稱為股份。

  • 一股包含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 一股可以被認為是按金額衡量的利益。

  • 投資於公司股份的人對公司擁有部分所有權。

  • 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程度與其購買的股份數量成正比。

股份型別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85條,公司的股本由兩種股份組成:

  • 優先股
  • 普通股

優先股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85(1)條,如果股份具有以下優先權,則該股份被視為優先股:

  • 在向普通股股東支付股息之前,應按固定利率支付股息。
  • 在向普通股股東支付股息之前,公司清算時必須返還資本。

股東無權對公司的內部事務進行投票。但是,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享有投票權:

  • 如果累積優先股的股息拖欠超過兩年
  • 如果非累積優先股的股息拖欠超過三年
  • 關於清算決議
  • 關於減資決議

優先股型別

重要的優先股型別如下:

累積優先股

如果由於虧損或利潤不足,任何一年末未支付股息,則股息將累積並在未來幾年支付。

非累積優先股

非累積優先股的股息不能累積。

參與式優先股

除了基本的優先權外,這些股份還可以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參與權:

  • 在向普通股股東支付股息後,從剩餘利潤中獲得股息。
  • 公司清算後,在剩餘資產中擁有股份。

非參與式優先股

除了基本的優先權外,這些股份不具有以下任何參與權:

  • 在向普通股股東支付股息後,從剩餘利潤中獲得股息。
  • 公司清算後,在剩餘資產中擁有股份。

可轉換優先股

這些股份可以在招股說明書中規定的日期或之後轉換為普通股。

不可轉換優先股

這些股份不能轉換為普通股。

可贖回優先股

這些股份可以在發出規定的通知後,在特定日期或之後由公司贖回。

不可贖回優先股

這些型別的股份不能由公司贖回。股份僅在清算時贖回。

普通股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85(2)條,普通股是指不具有以下優先權的股份:

  • 優先於其他股息。
  • 公司償還資本時,優先於其他資本償還。
  • 這些股份也稱為“風險資本”。
  • 他們只要求股息。
  • 普通股股東有權否決公司透過的每一項決議。

股本

股本可以指以下任何資本劃分:

  • 法定資本

    這是在公司章程的資本條款中規定的股本金額。這是公司獲准籌集的最高限額。除非修改公司章程,否則公司不能籌集超過此金額的資金。

  • 已發行資本

    它是法定資本的名義部分,已

    • 由公司章程的簽署人認購。
    • 以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分配,以及
    • 作為紅利股分配。

股份轉讓與過戶

股份轉讓是一種自願行為。它是將一位股東的所有權轉移給另一人的現象。

上市公司證券的自由轉讓

  • 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

  • 董事會或任何高階官員無權拒絕或阻止任何股份轉讓。

  • 一旦發出轉讓通知,公司應立即使轉讓生效。

股份轉讓限制

公司章程授權董事基於以下理由拒絕任何股份轉讓:

  • 將部分繳納股份轉讓給貧民或少數民族。
  • 受讓人神志不清。
  • 針對轉讓股份的未繳認購款項。
  • 由於受讓人欠公司債務,公司對股份擁有留置權。

股份轉讓程式

  • 轉讓文書應按政府規定的格式簽署。

  • 在轉讓人簽字和進行任何記錄之前,將其提交給指定的權威機構,該機構將用印章和授權日期對其進行證明。

  • 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在轉讓文書上簽字。

  • 還必須附上股票證書。

  • 如果沒有簽發轉讓證書,則必須將配股通知書附在轉讓表格上。

  • 完整的轉讓表格以及轉讓費應提交給公司的總部。

  • 如果沒有收到轉讓人或受讓人的異議,則進行轉讓登記工作。

  • 秘書將轉讓詳情記入轉讓登記簿。

  • 秘書將轉讓文書、股票證書和轉讓登記簿提交董事會。

  • 董事會透過決議並批准轉讓。

股份回購

股份回購是指回購已售股份。在回購的情況下,公司從股東處回購股份。

回購目標

公司可能出於以下一個或多個原因從股東處回購其股份:

  • 增加發起人持股。
  • 提高每股收益。
  • 透過登出未由資本資產代表的資本來合理化資本結構。
  • 支撐股價。
  • 支付業務不需要的盈餘回款。

回購資源

公司可以從以下資源回購其股份:

  • 自由儲備
  • 股本溢價賬戶
  • 任何股份或任何指定證券的收益。

回購條件

公司章程規定了股票回購的授權。進行股票回購需在股東大會上獲得特別決議的批准。

  • 參與回購的股份必須不受任何不可轉讓限制。
  • 回購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已繳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公司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和自由儲備的兩倍。

回購程式

公司決定回購股份時,應在其註冊地至少在一份英文日報、一份印地語日報和一份地區性日報上釋出公告。公告應包含確定回購要約函收件人名單的具體日期。

  • 必須根據SEBI(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釋出包含相關披露資訊的公開公告。

  • 應透過證券承銷商向SEBI提交一份包含要約函草稿的檔案。此要約函將傳送給公司成員。

  • 應提交一份董事會決議副本,授權回購,並將其提交給SEBI和證券交易所。

  • 要約函的起始日期不得早於指定日期七天,也不得晚於指定日期三十天。

  • 要約期限至少為十五天,最長為三十天。

  • 選擇透過公開要約或招標方式回購股份的公司應開設一個託管賬戶。

處罰

如果發現公司違規,則可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621A條對公司或任何被判有罪的官員進行處罰。

處罰可能包括最高兩年監禁和/或最高五萬盧比的罰款。

公司法 - 董事

顧名思義,董事是指導公司的一群特殊人員。董事會為公司其他成員提供方向,以實現特定目標。

公司可能只有一名董事或一個董事會,具體取決於公司規模。公司所有重要決策均由董事會作出。公司為董事舉行許多常規和特別董事會會議,以作出關於公司的關鍵決策。所有重要的未來規劃也由董事會完成。董事會在公司的興衰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換句話說,董事會實際上是公司的領導機構。公司其他成員必須遵守董事會作出的決定。

董事的權力

董事的權力通常寫在公司章程中。在董事會根據其規定的權力作出決定之前,股東不得干涉董事會進行的事務。董事會的一般權力在1956年公司法第291條中規定。

  • 董事不得行使任何不符合公司章程或違反1956年公司法的權力或行為。

  • 董事個人沒有被授予任何權力。

  • 董事只有在董事會時才擁有權力。

  • 董事被認為是公司的第一批股東。

  • 如果董事會大多數董事同意某項決定,則該決定即告生效。

  • 董事必須在董事會會議上透過決議才能行使任何特殊權力。

董事行使的部分權力如下:

  • 追討股東未繳款項的權力
  • 宣佈股票回購的權力
  • 發行債券的權力
  • 為債券融資的權力
  • 將公司資金投資於各種商業專案的權力
  • 貸款的權力

董事會有權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以及1956年公司法規定,進行所有此類行為並行使此類權力。但是,當法律要求授權時,董事只有在獲得授權時才能進行此類行為。

  • 但是,當需要授權時,董事會可以將其權力委託給下級官員。

  • 授權是透過在由董事、總經理、經理和其他公司高階官員組成的委員會出席的會議上透過決議來完成的。

  • 授權是指在高階官員、被授權官員和其他公司重要官員(如有需要)同意的情況下,將高階官員的權力轉移給下級官員。

  • 通常在高階官員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授權。

董事的職責

董事對公司遵守法律負責。這些職責通常會委託給公司秘書、董事或公司值得信賴的員工。必須確保這些責任得到履行。

  • 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小型公司可以提交簡化的責任報告。

  • 營業額最高為650萬盧比且資產價值為326萬盧比的小型企業無需強制審計其賬目併為其公司招聘審計師。

  • 對大多數私營公司而言,每年舉行年度股東大會不再是強制性的。

  • 但是,如果任何董事或至少百分之五的公司成員要求舉行年度股東大會,則必須舉行。

  • 1996年修正案規定,公司禁止發行不可贖回的優先股或贖回期限超過20年的優先股。

  • 對任何此類問題負有責任的董事將被視為違規,並可能被處以最高10,000盧比的罰款。

  • 對於擬議合同,應在董事會會議上進行必要的披露。

  • 是否簽訂合同的決定必須在董事會會議上做出。

  • 未遵守合同披露規定的董事將受到處罰,罰款最高可達50,000盧比。

  • 對於財產轉讓收據的披露,董事從受讓人處收到的任何款項,涉及公司內部財產轉讓的財產或業務必須進行披露。

  • 如果由於公司任何或所有股份的轉讓導致公司董事離職,則董事不應獲得任何補償,除非股東大會另有規定。

  • 董事會可以在董事會會議上行使許多權力和職責。

  • 董事有責任參加董事會會議。

  • 應定期舉行董事會會議。

  • 如果董事未經其他董事會成員同意連續缺席三次董事會會議或三個月內所有會議,其職務將被解除。

董事的一般職責

董事必須履行以下一般職責:

誠信義務

董事應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公司的基礎,即公司利益,定義為公司現在和未來成員的利益,應作為持續經營的事業繼續下去。

盡職義務

董事必須對分配給他的工作表現出關心和奉獻精神,但他不應對其工作過於痴迷。任何與章程約定相符的、排除董事對違約、疏忽、違反職責、違反信託或瀆職責任的條款,均被視為無效。公司甚至不得因這些責任而賠償董事。

不得轉委託義務

由於高階董事的委託而成為代理董事的董事不得再進行任何委託。董事的職能必須由董事本人履行,應儘量避免委託。但是,董事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委託其權力。

董事的責任

董事對公司的責任會在少數情況下產生。

違反信託義務

當董事對公司利益行為不誠即時,將對違反信託義務負責。董事必須牢記公司的優勢和利益來行使權力,而不是為了董事或公司任何成員的利益。

越權行為

董事需要在1956年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

公司章程可能會對公司董事會的權力施加進一步的具體限制。如果董事的行為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範圍,則他們將被追究個人責任。

疏忽

只要董事擔任其職務,就應期望他們具備合理的技能和謹慎。如果公司因董事的疏忽而遭受任何損失或責任,則可以認為董事在履行職責時存在疏忽,他們將同時承擔責任。

惡意行為

董事被視為公司所持有資金和財產的受託人。如果公司董事不誠實或惡意履行職責,他們將對公司承擔惡意責任,並就其不誠實行為給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進行個人賠償。

  • 這將被視為違反信託。

  • 他們還應對其過去代表公司在其他專案中賺取的任何秘密利潤負責。

  • 董事還面臨著與不當行為和濫用權力相關的某些責任。

《公司法》下的責任

《公司法》對公司董事施加了以下職責和責任:

招股說明書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56條和附表二的規定,公司招股說明書中的任何不實陳述或未說明任何細節,都將導致董事承擔責任。

  • 董事將對上述違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並賠償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損害或損失。

  •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62條,如果由於公司招股說明書中的不實或誤導性陳述而使任何股東遭受損失,則董事將承擔責任,並必須賠償損失。

關於配股

  • 如果公司董事進行違規配股,他們也被認為負有責任。違規配股可能是指在收到最低認購額之前進行配股,或未在公司招股說明書中提交宣告副本。

  • 如果董事完全授權違反1956年《公司法》第69條或第70條關於配股的任何規定,則該董事可能對公司承擔責任,並賠償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失。

在120天內未收到最低認購額時未能償還申請款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69條第(5)款及遵守證監會指南,如果在130天內未償還申請款,董事將被分別追究責任,並必須在第130天后支付本金及6%的年利率。但是,如果董事能夠證明償還款項的違約並非其不當行為或疏忽的結果,則可以免除其責任。

證券上市申請未提出或被拒絕時未能償還申請款

如果未獲準上市,公司應向招股說明書中所有申請人償還所有收到的款項,無需支付利息。

如果在八天內未償還款項,公司及其董事可能被追究責任。第八天結束後,公司及其董事必須向申請人償還款項,並支付4%至8%的利息。利息率將與延誤時間成正比。

董事的任命和罷免

董事的任命和招聘是公司的關鍵程式要求。根據1956年《公司法》,只有個人才能被任命為公司董事。

  • 協會、合夥企業、公司或任何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均不得被任命為董事。

  • 對於公眾公司或作為公眾公司子公司的私營公司,三分之二的董事由股東任命。其餘三分之一的董事的選任方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如果沒有規定,則其餘三分之一也由股東任命。

  •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在每次年度股東大會上退休的條件。

  • 如果章程對此保持沉默,則所有董事均由股東任命。

  • 可以對董事的選舉進行正式、審慎和透明的選舉。

  • 定期對董事會的技能和能力進行評估,以確保順利進展和董事會接班的需要。

  • 定期進行董事的改選和重新任命。

  • 在出現壓迫和不當管理的情況下,第三方或政府可以提議任命指定董事。

  • 必須向公司註冊處送交一份載明公司首任董事姓名的情況說明書。

  • 後續董事的任命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董事的資格

《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的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對不同董事的任命規定具體的資格。然而,《公司法》對董事規定的股份資格有限制,公司可以規定為五千盧比。

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章程會規定一些持股資格,必須符合這些資格才能有資格被提名為董事。

擁有各個領域特殊專長和經驗的董事組成董事會。這裡的目標是平衡管理和董事會的順利運作。

董事會具有以下兩個主要目標:

  • 為管理層提供良好的公司治理支援。
  • 制定商業戰略,以實現各種商業目標。

一般資格

具有專業和道德思想的董事應具備特定領域的知識和經驗。董事應致力於創造長期價值並對股東負責,並充分了解其義務和行為準則。

  • 應給予董事足夠的時間有效地履行其職責。

  • 董事應該能夠自我判斷,並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任何障礙或阻礙時告知董事會。

特定資格

除上述職責外,董事會主席還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 在董事會會議上擔任董事會主席。
  • 在董事會會議上出現平局時行使決定權。
  • 召集董事會會議。
  • 主持股東大會。

主席的資格與董事的資格略有不同,如下所示:

  • 主席不得是執行董事。
  • 主席不得參與日常管理。
  • 主席不得是審計師。
  • 主席不得是法律顧問。
  • 主席不得是公司僱員。
  • 主席不得是公司職員。
  • 主席不得是公司顧問。
  • 主席不得是控制公司權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控制關聯公司權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控制審計公司權力的人。
  • 主席不得是有利益衝突的人。

董事的罷免

在任期屆滿前罷免董事,可以透過在公司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並在發出特別通知後進行。但是,上述程式不適用於發起人董事或政府任命的董事。

  • 如果董事有任何違規行為,並且不再具備擔任其職務的資格,並且未自願辭職,則其他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屆滿前將其罷免。

  • 由此產生的空缺職位可由任命另一位董事來填補。

  • 自願辭職和輪換是董事罷免最常見的方式。

  • 如果罷免任何董事,公司必須向公司所有董事發出特別通知。

  • 必須向公司發出關於被罷免董事的擬議罷免情況的書面陳述。

  • 但是,如果公司能夠說服聯邦高等法院法官,該董事的書面陳述意圖製造負面宣傳和/或具有誹謗性質,則可以不宣讀該書面陳述。

  • 因此,根據《公司及相關事務法》,對董事授予了濫用法定權利的權力。

  • 如果未向所有董事送達罷免通知書副本,則法庭將認為罷免董事無效。

  • 公司成員可以透過簡單多數透過普通決議,罷免特定董事或任何數量的董事。

  • 終身被任命為董事的人可以透過對章程和公司章程進行各種修改而被罷免。

  • 被罷免的董事不得被剝奪其根據僱傭合同享有的賠償或損害賠償。

  • “公司民主”是一種實踐,根據這種實踐,董事在公司中持有大量股份或代表一群股東。

  • 罷免董事的決定之後,通常會引發大量的訴訟。

  • 如果被罷免的董事或其代表的人群強烈反對罷免特定董事的行為,則與罷免董事有關的訴訟將變得非常複雜。

  • 通常,罷免董事的問題是在高等法院或公司法委員會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397/398條提出。

  • 通常,在罷免董事的過程中,股東群體之間會在股東大會上產生許多衝突和爭議。

  • 如果被罷免的董事認為其被罷免是基於非法理由,則可以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商法——公司的清算

公司的清算定義為公司生命週期結束的狀態。公司的財產將用於其成員和債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

清算步驟

公司清算遵循以下步驟:

  • 在公司清算或登出的背景下,通常會任命一名管理員,通常稱為清算人。

  • 清算人接管公司,彙集其資產,償還公司債務,最後根據成員的權利和責任將其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 在清算或登出結束時,公司沒有資產或負債。

  • 當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完全清算時,公司即宣告解散。

  • 在清算的背景下,公司名稱將從公司名單中刪除,其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身份將喪失。

  • 如果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或公司承擔的債務超過其擁有的資產,並且未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協議,則該公司被視為無力償債,並需強制清算或強制登出。

  • 如果無力償債的公司欠自然人錢款,該自然人可以請求法院對該公司發出強制清算令。

  • 命令發出後,法院會將命令通知官方接收人,後者最終成為清算人。

  • 官方接收人會通知債權人,並就清算事宜對公司董事進行訪談。

  • 如果官方接收人認為公司擁有足夠的資產來償還債權人,則官方接收人將尋求任命一名破產管理人作為清算人。

  • 清算人的任命可以透過召開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投票選舉清算人,或請求國務卿任命。

  • 如果沒有剩餘資產,則官方接收人將擔任清算人。

  • 在申請清算之前,個人必須無爭議地欠款至少750印度盧比。

  • 其他企業或個人也可以請求對公司進行清算。

  • 破產服務機構是政府的代理機構,也是一個調查機構,負責調查公司的清算。

  • 破產服務機構調查個人和公司的財務失敗和不當行為。

  • 官方接收人為破產服務機構工作。

  • 官方接收人會查明個人何時以及為何破產,並查明公司清算的主要原因。

  • 清算程式因公司的註冊狀態而異,即公司是註冊公司還是未註冊公司。

  • 如果公司的清算在法院進行,則清算人被稱為官方清算人。

  • 官方清算人在法院的監督下,透過公認的報告制度進行運作。

清算人的權力

在公司清算或登出的背景下,通常會任命一名管理員,通常稱為清算人。清算人接管公司,彙集其資產,償還公司債務,最後根據成員的權利和責任將其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清算人的一般權力如下:

  • 代表公司闡明或抗辯任何訴訟、訴訟、起訴或任何法律程式

  • 儘可能地開展公司的業務,以利於公司

  • 償還債權人

  • 與債權人進行任何妥協或安排

  • 對所有可能導致公司進一步債務的催繳、債務和負債進行妥協

  • 透過公開拍賣或私人合同出售公司所有動產和不動產,並有權將資產轉讓給單個人或以批次轉讓給不同的人

  • 執行清算所需的所有行為和事務,使用公司的印章和名稱開具收據和檔案

  • 以公司名義並代表公司簽發、承兌、製作和背書任何匯票或本票

  • 為公司的財產和資金提供擔保

強制清算

當無力償債公司的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清算時,就會進行強制清算。如果公司進入清算程式,法院將任命一名清算人進行清算。

  • 清算人的主要目標是籌集足夠的資金來償還債權人。

  • 然後,公司將被解散,其名稱將從註冊機構的公司名單中刪除。

  • 剩餘的任何資金將分配給公司的股東。

  • 這個法律程式以公司名稱從註冊機構的公司名單中刪除而告終。

  • 名稱刪除後,公司將不復存在。

清算包括以下內容:

  • 公司的每份合同,包括個人合同,都已完成、轉移或終止。公司不再能夠開展業務。

  • 任何未決的法律糾紛都已解決。

  • 公司所有資產均已出售。

  • 如果公司有欠款,則已收回。

  • 籌集的資金已分配給債權人。

  • 所有交易完成後剩餘的資金已分配給股東。

清算的後果

公司清算最重要的後果如下:

關於公司本身

  • 清算並不會完全消除公司的存在。
  • 公司在解散前繼續作為法人實體存在。
  • 在清算階段,公司所有正在進行的業務均由清算人管理。

關於股東

  • 出資人——一種新的法定責任出現。
  • 在清算期間未經清算人批准進行的任何股份交易均無效。

關於債權人

  • 債權人不得在未經法院同意的情況下對公司提起訴訟。
  • 如果債權人已有判決,他們不得繼續執行。
  • 他們必須向清算人解釋並證明其索賠的合理性。

關於管理層

  • 隨著清算人的任命,董事、執行長和其他官員的所有權力將終止。

  • 只有在公司清算時發出決議通知和任命清算人的權力才賦予成員。

關於公司財產的處置

如果未經法院或清算人批准,公司財產的所有處置均無效。

公司可能被清算的情況

如果已根據以下情況提交請願書,仲裁庭可以對公司進行清算:

  • 公司透過特別決議,決定公司應由仲裁庭清算。
  • 公司未能向註冊機構提交法定報告。
  • 公司在註冊成立一年內未開展業務。
  • 上市公司的成員人數減少到低於7人,私營公司的成員人數減少到低於2人。
  • 公司無力償還債務。
  • 仲裁庭認為清算公司是公平合理的。
  • 公司連續五年未能提交資產負債表或年度報表。
  • 公司行為違背了國家的獨立性和完整性。

清算申請

清算申請必須由以下實體提交清算申請:

  • 公司
  • 公司的任何債權人
  • 公司的任何出資人
  • 中央政府授權的任何人
  • 省級政府或中央政府

根據《公司法》第439-481條規定的程式,仲裁庭將在收到請願書後採取行動。

仲裁庭對公司的清算

當公司內部透過關於公司清算的決議時,法院可以下令繼續自願清算。

  • 但是,法院仍然對清算進行監督。

  • 法院限制債權人、出資人或其他人在此時向法院申請的自由。

  • 必須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請,以進行法院對清算的監督。

  • 法院命令下的公司清算也被視為強制清算。

法令第305條規定了以下法院可以根據提交給法院的請願書對公司進行清算的情況。

  • 如果公司透過特別決議決定公司應由法院清算。

  • 如果發現公司未能向註冊機構提交法定報告或召開法定會議,或連續兩年未召開兩次年度股東大會。

  • 如果公司在註冊成立一年內未開始營業,或其業務已暫停一年。

  • 如果私營公司、上市公司和公眾公司的成員人數分別減少到低於2人、3人和7人。

  • 如果發現公司無力償還債務。

  • 如果公司:

    • 從事或參與非法和欺詐活動

    • 從事公司章程未授權的業務活動

    • 以壓迫的方式對參與公司推廣的成員開展業務活動

    • 由未能維護適當賬目或參與欺詐和不誠實活動的人員管理和經營

    • 由未能與公司章程保持一致或未能遵守註冊機構和法院規定的人員管理。

  • 如果公司作為上市公司,未能表現出相應的行為。

  • 如果法院的意見是清算公司,或

    • 公司管理層完全僵局

    • 公司主要目標失敗

    • 持續虧損

    • 大多數股東的壓迫性或侵略性政策

    • 意圖進行欺詐或非法行為的公司註冊

    • 公共利益

  • 如果公司不再有成員。

公司清算程式

  • 在清算的背景下,必須在公司透過特別決議,並且需要四分之三的成員同意才能由法院進行清算。

  • 必須編制一份資產總表,以確認公司無力償還債務。

  • 必須編制一份債權人名單。

  • 如果公司出現任何付款違約,債權人必須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

  • 必須聘請律師來準備和提交申請。

自願清算

公司可在以下情況下自願清算:

  • 公司股東大會透過普通決議決定清算:

    •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已屆滿。

    • 如果發生公司章程規定的需要解散公司的事件。

  • 如果公司成員透過特別決議決定自願清算公司。

  • 召開股東大會必須提前至少發出21個工作日的通知。

  • 但是,經成員同意,可以提前發出較短時間的通知召開股東大會。

  • 上述決議通過後即可開始自願清算。

  • 公司清算開始後,必須在14天內向公司註冊機關申請,並在官方公報上公告。

  • 此外,還必須在公司註冊地所在地的報紙上刊登公司清算公告。

  • 清算開始後,公司將無法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 但是,可以為公司清算過程開展業務,例如償還公司債權人的債務等。

  • 在公司最終解散之前,公司的法人地位和法人權力仍然存在。

  • 此外,自願清算分為兩種:

    • 成員自願清算
    • 債權人自願清算
  • 兩種清算的規則相同。
  • 但是,《公司法》對這兩種清算型別提供了一些具體的標準。

成員自願清算

當公司償付能力良好,能夠完全償還其債務時,可以進行此類清算。成員自願清算的重要方面如下:

償付能力宣告

  • 為進行公司清算,董事需要召開會議,大多數董事在經宣誓的宣告中宣告,他們已對公司進行了全面評估,公司能夠在清算後的三年內償還所有債務。

  • 此類宣告必須至少在決議生效前5周作出。

  • 必須將其送交註冊機關。

清算人的委任和報酬

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必須履行以下事項:

  • 委任清算人負責公司清算和資產分配。

  • 確定支付給清算人的適當報酬。無論如何,此固定報酬不得更改。除非確定報酬,否則清算人不能履行職務。

董事會權力終止

  • 在清算過程中,所有董事和經理的權力都將終止。

  • 但是,發出通知的權力和向註冊機關進行任命的權力不會終止。

  • 但是,經股東或清算人批准,董事的權力可能會繼續存在。

向註冊機關發出清算人任命通知

清算人有權接受股份作為公司財產出售的代價:

  • 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保單或權益,以考慮將公司資產出售給另一家公司。

  • 他可以這樣做,目的是向轉讓公司成員分配相同金額,前提是:

    • 公司為此行為透過特別決議。

    • 他以協議確定或任意確定的價格購買任何異議成員的權益。

清算人有義務在公司無力償債時召開債權人會議

如果清算人由於任何原因意識到公司即將無力償債,即認為公司將無法在償付能力宣告中規定的限定時間內償還債務和負債,他必須召集債權人會議,向他們提交所有資產和負債的報表。

清算人有義務通知稅務機關

  • 委任清算人後,必須將清算人的委任通知稅務機關。

  • 必須在委任清算人後的30天內完成。

  • 公司將進行稅務評估。

清算人有義務每年年底召開股東大會

  • 如果清算過程超過一年,清算人必須在每年年底召開股東大會。

  • 會議應在每年的三個月內舉行,或按照印度中央政府的規定舉行。

  • 清算人必須在股東大會上向公司所有其他成員簡要說明其行動、正在處理的事項以及清算進度。

最後會議和解散

當公司的所有事務都已完成時,清算人必須執行以下事項:

  • 撰寫關於清算過程如何進行的報告,確保已處置公司所有財產。

  • 召開公司股東大會,向公司提交報告,並說明為成功清算公司所採取步驟的理由。

  • 向註冊機關傳送報告副本,並在一個星期內會見註冊機關以提交報告,並向法庭提交關於清算行為的報告,以確保清算符合公司成員的利益。

公司解散

  • 結束公司壽命稱為解散。

  • 已解散的公司不能持有任何財產。

  • 清算後,法院不能起訴公司。

  • 如果公司解散後仍有剩餘財產,該財產將立即由政府接管。

債權人自願清算

債權人自願清算是一種程式,公司董事選擇透過委任清算人(必須是持牌破產管理人)清算所有資產來自願結束業務。債權人自願清算的重要規定如下:

債權人會議

  • 債權人提出的公司清算決議透過之日起兩天內,必須召開債權人會議。

  • 債權人會議通知以及公司股東大會通知必須送達公司所有債權人。

  • 董事應向公司債權人提交關於公司事務的完整報告、公司債權人名單以及債權人提出的索賠估計金額。

向註冊機關發出決議通知:

透過債權人提出的公司清算決議後,必須在決議透過之日起10天內向註冊機關提交決議通知。

清算人的委任

  • 公司債權人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提名清算人,以進行公司清算。

  • 但是,如果公司股東大會和公司債權人會議提名不同的人,則由債權人提名的人擔任公司清算人。

監察委員會的委任

如果債權人願意,他們可以委任監察委員會監督整個公司清算過程。

清算人的報酬

  • 債權人確定清算人的報酬。

  • 如果債權人未能確定清算人的報酬,則由法庭確定報酬。

  • 除非確定了合理的報酬,否則清算人不得加入。

  • 一旦確定,報酬不得更改。

清算人的權力

  • 清算人享有賦予董事的所有權力。

  • 此外,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494條,清算人還享有成員自願清算中賦予清算人的所有權力。

清算人有義務每年年底召開股東大會

  • 如果清算過程超過一年,清算人必須在每年年底召開股東大會和債權人會議。

  • 會議應在每年的三個月內舉行,或按照印度中央政府的規定舉行。

  • 清算人必須在股東大會上向公司所有其他成員簡要說明其行動、正在處理的事項以及清算進度。

最後會議和解散

當公司的所有事務都已完成時,清算人必須執行以下事項:

  • 撰寫關於清算過程如何進行的報告,確保已處置公司所有財產。

  • 召開公司股東大會,向公司提交報告,並對為成功清算公司所採取步驟的理由進行解釋。

  • 向註冊機關傳送報告副本,並在一個星期內會見註冊機關提交報告,並向法庭提交關於清算行為的報告,以確保清算符合公司成員的利益。

公司解散

  • 結束公司壽命稱為解散。

  • 已解散的公司不能持有任何財產。

  • 清算後,法院不能起訴公司。

  • 如果公司解散後仍有剩餘財產,該財產將立即由政府接管。

公司法 - 公司會議

根據法律,公司被視為獨立於其成員的法人實體。公司的所有事務實際上都由董事會執行。公司董事會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執行這些事務。董事們還在獲得公司其他成員同意的情況下行使某些自主權力。

公司其他成員的同意是在公司召開的股東大會上獲得的。董事會犯下的任何錯誤都由股東(也視為公司所有者)在公司會議上糾正。

  • 召開股東大會是為了讓股東對董事會做出的決定和採取的措施發表意見。

  • 如1956年公司法所述,會議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 會議使股東能夠了解公司的正在進行的事務,並允許股東對某些問題進行討論。

  • 公司會舉行各種型別的會議。

  • 召開、組織和進行會議必須滿足各種條件。

法定會議

法定會議在公司存續期間只舉行一次。通常,它是在公司成立後立即舉行。每家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成立後立即積極舉行法定會議。

  • 法定會議應在公司開始營業後一個月至六個月內舉行。

  • 不到一個月內舉行的會議不能視為公司的法定會議。

  • 法定會議的通知應說明將在特定日期舉行法定會議。

  • 私營公司和政府公司無需舉行任何法定會議。

  •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舉行法定會議。

法定會議程式

董事會必須向公司每位成員轉發法定報告。這份報告必須在會議至少21天前傳送。出席會議的成員可以討論有關公司組建或與法定報告相關的主題。

  • 法定會議不能做出任何決議。

  • 法定會議的主要目的是讓成員熟悉公司籌辦和組建相關的事項。

  • 股東會收到有關認購股份、收到的款項、簽訂的合同、發生的初步費用等的相關細節。

  • 股東們也有機會討論商業理念和方法以及公司的未來前景。

  • 如果法定會議未能得出結論,則將召開延期會議。

  • 根據1956年公司法第433條,如果公司未能提交法定報告或未能按上述期限舉行法定會議,則公司可能面臨清算。

  • 但是,法院可以命令公司提交法定報告並舉行法定會議,並對違規責任人處以罰款,而不是直接清算公司。

法定會議的延期

根據公司法第165(8)條,法定會議可以隨時延期。根據公司法規定發出通知的任何決議,無論該決議是在上次會議之前還是之後提出,都可以透過。

  • 延期會議與原法定會議具有相同的權力。

  • 延期權力取決於會議的決定。

  • 主席未經會議成員同意,不得延期會議。

  • 如果成員希望延期會議,主席應予以延期,不得援引公司章程賦予主席的任何歧視性權力。

  • 通常,即使大多數成員希望延期,主席也不必延期會議。

  • 法定會議對只有在延期會議上才能處理原會議未完成的事務這一規則構成例外。

  • 成員有權在延期會議上提出新的討論主題。

  • 延期會議相對於法定會議的優勢在於,可以在延期會議上透過決議,而法定會議則不行。

  • 如果需要根據法定會議討論的主題透過決議,則必須在延期會議上透過,以符合法律規定。

違規

如果在提交法定報告或舉行法定會議方面有任何違規行為,則相關責任人將根據公司法第165(9)條承擔罰款責任。罰款最高可達5000印度盧比。

如果法定會議未在規定期限內舉行,法院還可以根據公司法第433(b)條命令強制清算公司。

法定報告

董事會必須向公司每位成員轉發法定報告。這份報告必須在會議至少21天前傳送。

報告中應提及的具體事項如下:

  • 已分配股份總數,包括已全額支付和部分支付的股份,以及對部分支付股份的考慮和延期的理由

  • 股份分配後收到的現金淨額

  • 對報告日期7天內收支情況的簡要說明,即摘要,公司剩餘餘額以及公司初步費用的估算

  • 董事、經理、秘書和審計師的姓名、地址和職務,以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如有任何更換的情況

  • 任何需提交會議批准的修改或合同的細節

  • 未執行任何承銷合同的限額以及未執行上述合同的理由

  • 每位經理和董事應付的欠款

  • 有關向任何董事或經理支付的佣金或經紀費的細節,用於發行或出售股份或債券

年度股東大會

顧名思義,年度股東大會是每年舉行的一次股東大會。根據公司法第166條,所有公司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舉行年度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必須包含會議的所有具體事項。但是,公司舉行第一次年度股東大會的時間寬限至公司成立之日起18個月。

  • 根據公司法第166(1)條,在舉行第一次年度股東大會之前,公司無需舉行任何股東大會。

  • 這項寬限是為了讓公司能夠根據較長的時間段制定最終報告。

  • 公司法第166(1)條規定的另一項寬限是,經註冊官同意,可以推遲年度股東大會的日期。

  • 此日期最多可推遲三個月。

  • 但是,這項寬限不適用於第一次年度股東大會。

  • 如果在註冊官同意下延長會議日期,公司當年可能不會舉行年度股東大會。

  • 但是,會議延期的理由必須真實且有充分的理由。

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的間隔

根據公司法第166(1)條,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十五個月。根據公司法第210條,公司必須提交一份包含所有損益賬戶的報告。如果公司不是為了盈利而經營,則必須編制收入和支出賬戶報告。

  • 該賬戶應說明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所賺取和承受的所有損益。

  • 該賬戶應自上次年度股東大會之日起至少更新9個月。

  • 還需要附上資產負債表。

年度股東大會受三個規則約束:

  • 會議必須每年舉行一次。
  • 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允許最長15個月的間隔。
  • 會議必須在編制資產負債表後的六個月內舉行。

如果不遵守上述規則,法律將視之為違反公司法,並將被視為違規行為,除非註冊官同意延長會議時間。

日期、時間和地點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在營業時間內的任何時間舉行。年度股東大會的日期不得是公眾假期。會議可以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公司註冊辦事處所在地管轄區內的任何預先選定的地點舉行。

  • 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私營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的章程規定確定會議時間。

  • 也可以在股東大會上透過決議來選擇後續股東大會的時間。

  • 但是,對於私營公司,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是透過在任何會議上透過決議來確定的。

  • 私營公司會議的地點可能不在公司註冊辦事處所在地的管轄區內。

  • 1881年《票據法》第25條將公眾假期定義為星期日或中央政府宣佈為公眾假期的任何其他日子。在發出會議通知後,可以將某一天宣佈為公眾假期。為了避免上述情況下可能造成的困難,公司法第2(38)條規定:“中央政府宣佈為公眾假期的任何一天,除非在宣佈會議之前已發出宣告通知,否則均不視為與該會議相關的假期。”

未舉行年度股東大會

根據公司法第166條,未按規定舉行年度股東大會,在法律上被視為嚴重違規行為。公司中所有違規的成員和公司本身都將被視為違規者。

  • 對違規者可處以最高50,000印度盧比的罰款。

  • 根據公司法第168條,如果發現違規行為持續存在,則對違規者將每日處以2,500印度盧比的罰款,直至違規行為停止。

臨時股東大會

除法定會議、年度股東大會或任何延期會議外,公司的任何股東大會都被視為臨時股東大會。董事可以在任何似乎適合董事的時間安排此類會議。但是,會議必須符合公司章程中提到的指南。

這些會議通常用於處理特殊性質的事務。公司的各種行政事務,只有透過股東大會決議才能辦理,都在這些會議上進行。

公司成員不可能等到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來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來解決此類問題。

臨時股東大會可以由以下方面召開:

  • 由董事會或根據成員的要求。
  • 如果董事會未能召開會議,則由請求者自行召開。
  • 由公司法委員會。

由董事會

如果某些特別重要的事務需要公司成員批准,董事會可以召開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在認為合適的時候可以隨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力,必須像董事行使的所有權力一樣,在董事會會議上行使。

根據章程規定,如果決議由所有董事簽署,其效力與已透過的決議相同,則可以根據該決議召開股東大會。章程還規定,董事人數不足以召開股東大會。

因此,如果董事人數不足,任何一名董事或任何兩名公司成員都可以像董事會一樣召開股東大會。

根據成員的要求

公司成員也可以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成員可以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要求:

  • 持有公司已繳股本至少10%,並有權就會議討論事項進行投票。

  • 如果公司沒有股本,則持有成員投票權的10%。

  • 如果擬議決議將影響其利益,優先股股東也可以召開股東大會。

  • 如果成員在提出請求後撤回請求,撤回不會使請求失效。

  • 股份的轉讓不影響成員提出請求或在會議上投票的權利。

由請求者本人

如果董事在收到召開會議的請求後21天內未召開會議(該會議應在提交請求後45天內舉行),則可能產生以下後果:

  • 對於擁有股本的公司,由代表已繳股本主要價值或不少於公司總股本十分之一的請求者召開。

  • 對於沒有股本的公司,由持有至少十分之一總投票權的請求者召開。

  • 此類會議必須在提交請求之日起三個月內召開。

  • 此類會議的召開方式應與董事會會議類似。

  • 請求者無需披露擬在會議上提出的決議的理由。

由公司法委員會

如果由於任何任意原因實際上不可能召開除年度股東大會以外的會議,則公司法委員會根據第186條可以自行或應公司任何董事向公司法委員會的申請,下令召開會議。

需要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提起訴訟,才能由公司法委員會召開會議。

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的會議是公司順利運作的重要方面。為確保董事會批准的行動符合公司利益,《1956年公司法》納入了一些法定規定。

董事會會議的定期性

根據《公司法》第285條,董事會會議應每三個月舉行一次。董事會可以在1月1日至3月31日之間的任何一天舉行會議。因此,下一次會議應在4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舉行。公司法第285條沒有追溯計算的範圍。

董事會會議通知

根據《公司法》第286條,應向所有董事發出適當的會議通知。只有在發出通知後才能舉行會議。通知應送達董事會的每位董事。

通知應至少在會議七天前送達。沒有必要向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外國董事發出通知。但是,建議向所有董事(無論是在印度境內還是境外)發出通知。

舉行會議的日期

通常,董事會會議在工作日的營業時間內舉行。但是,董事會會議也可以在公眾假期舉行。

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時間

《1956年公司法》對董事會會議的時間沒有限制。根據董事會的方便,它們可以在營業時間內或營業時間外舉行。

舉行董事會會議的地點

董事會會議可以根據董事會的方便在任何地方舉行。董事會不必像一般會議和法定會議那樣,在公司註冊地所在的同一城市選擇會議場地。董事會會議也可以在國外舉行。

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兩名董事(以較高者為準)出席才能舉行董事會會議。如果在計算三分之一時出現小數,則小數計為一。這些規則也適用於私營公司。根據《公司法》第287(2)條,公司可以透過其公司章程提高法定人數。

公司法 - 各項法律法規

法律可以定義為一套指導方針和規則,每個商業實體都必須遵守這些指導方針和規則才能進行順利、公正和合法的商業活動。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被視為對印度憲法的犯罪。印度歷史上在商業領域通過了大量的法律和法案。根據市場情況,仍在制定新的法律。許多法律也已根據需要被廢除。

  • 法律還賦予某些群體或等級的人們某些權利和特權。

  • 自憲法制定以來,制定了各種法案。

  • 這些法案可能包含數百條條款。

  • 這些條款又被細分為各個部分或條文。

  • 雖然法律被認為是嚴格的,但可以進行更正(稱為修正案)以在特定時間內糾正某些法律。

  • 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或罪行都可能受到法院的懲罰。

  • 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處罰可能從幾千盧比的罰款到數月的監禁不等。

  • 所有公司都必須尊重和維護法律的完整性。

公司法 - 合同法

《印度合同法》於1872年由英屬印度透過。除查謨和克什米爾邦外,該法律適用於全國各地。該法主要涉及與合同相關的指南和原則。

該法律可以細分為兩部分:

  • 第1條至第75條涉及合同的一般原則。

  • 第124條至第238條涉及特殊型別的合同,例如賠償和擔保、保管、質押和代理。

    • 根據《合同法》,合同可以定義為可以依法強制執行的協議。當雙方在同一時間以相似的含義表達相同的意思併為相同的目的而努力時,他們就被認為達成了協議。

    • 《合同法》第2(e)條將協議定義為一組承諾,這些承諾構成了雙方的考慮因素。義務可以定義為一個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承擔的行動或責任。

    • 協議和義務共同構成合同。任何與社會事務相關的協議都不能被視為合同。必須在雙方之間建立法律關係才能構成合同。

有效合同的基本要素

有效合同的基本要素如下:

  • 一方提出的要約應被另一方接受,從而達成一致。
  • 雙方都應同意建立法律關係,併為法律後果做好準備。
  • 協議應符合法律規定。
  • 締約方必須有權簽訂合同。
  • 雙方的同意必須是真實的。
  • 合同的目標和目的應在法律上得到認可,並且不應違反任何公共政策。
  • 合同中應有精確明確的條款和條件。
  • 協議在實踐中應該是可行的。

提案或要約

提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最初步驟之一。要約或提案必須由第一方提出,由第一方向第二方發起合同。第一方通常被稱為要約人,第二方通常被稱為受要約人。如果受要約人無任何談判或更改地接受全部要約,則合同即告成立。

管理要約的規則

要使要約有效,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 要約必須清晰、完整、明確和最終。

  • 要約生效,必須將其傳達給受要約人,以便受要約人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要約。

  • 要約可以透過口頭或書面檔案傳達,也可以透過行為暗示。

  • 要約可以向公眾、特定個人或特定群體提出。

接受

只有在接受要約後,合同才告成立。受要約人的接受可以定義為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條款和條件以及利益,並根據要約給予其同意的那一點。要約一旦被接受就成為承諾。

管理接受的規則

  • 接受必須是無條件的和絕對的。

  • 接受必須符合要約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 接受可以透過口頭或書面檔案表達,也可以透過行為暗示。

  • 附條件的接受或還盤被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並可能導致要約失效。

  • 要約人應由受要約人告知接受。如果在任何情況下,受要約人打算接受要約但未告知接受,則該要約不被視為已接受。

  • 對於需要某些行動作為接受回應或標誌的要約,無需向要約人進行任何溝通。

  • 受要約人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要約。

賠償合同和保證合同

賠償合同

賠償合同是指一項特殊的合同,根據該合同,只有當一方承諾另一方使其免於因合同或任何其他特定原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時,雙方才能訂立合同。做出承諾的一方稱為賠償人。受承諾保護的一方稱為被賠償人。賠償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保險合同。

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可以定義為在出現任何違約的情況下履行第三者承諾的合同。提供保證的人稱為保證人。

  • “債務人”是指為其提供保證的人。

  • 保證將給予的人稱為債權人。

  • 保證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 如同賠償一樣,合同必須符合有效合同的所有規範。

  • 然而,根據合同法第127條,有一項特殊考慮,即保證人提供保證的充分條件可能是為主要債務人做了某些事情或做出了某些承諾。

公司法 - 商品銷售法

各種商人與消費者通常有自由訂立他們認為適合自己的任何合同。然而,涉及商品銷售的合同可能會受到某些法定限制的約束。制定各種規則和指南時,都考慮到了消費者的安全與保障。

商品銷售法規定了這些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與保障的指南和責任。任何從事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業務的公司或個人都應意識到,法律將對每筆交易施加某些條款和條件。

消費者可以定義為購買某些商品的人群,這些商品不會參與其貿易、職業或業務。消費者位於貿易鏈的末端。

重要條款

1979年商品銷售法的大部分條款和條件都可以在該法的第12條到第15條之間找到。下面討論了該法的一些重要方面。

第12條

  • 賣方必須擁有出售商品的權利。

  • 如果發現商品被盜,賣方將失去出售商品的權利。

  •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能需要承擔將商品退還給合法所有人的責任,賣方必須賠償買方的損失。

  • 賣方租用的商品不能出售,因為買方對商品沒有合法權利,並且商品仍在出租方手中。

  • 如果賣方不知道他出售的商品被盜,則賣方不能向買方索要全額退款。

第13條

  • 如果商品是使用其說明進行銷售的,則該商品必須符合該說明。

  • 如果買方至少依賴於他根據說明購買的商品的部分,則商品中必須存在這些部分。

  • 本條規定的是嚴格責任,適用於賣方和在業務過程中銷售商品的人。

  • 註冊檔案中提供的資訊不構成任何抗辯。

第14(2)條

本條規定的是產品的質量。本條規定了商品要被視為合格商品必須滿足以下標準:

  • 商品必須適合其銷售的所有用途。
  • 商品的外觀和表面處理必須是可以接受的。
  • 產品可以存在輕微缺陷。
  • 商品應該是安全耐用的。

買方不能根據以下情況期待法律救濟:

  • 正常的磨損
  • 誤用或意外
  • 如果該商品不再需要

第14(3)條

  • 買方購買商品的任何特定用途都必須由買方告知賣方,賣方必須滿足該用途。

  • 該用途可能與商品通常購買的用途無關。

第15條

  • 本條規定的是按樣品確定的銷售合同。

  • 如果賣方和買方遇到按樣品進行的銷售合同,則賣方提供給買方的商品樣品必須與商品的全部批次相符。

公司法 - 仲裁法

隨著國際貿易的增加和各國經濟的發展,與商業相關的糾紛數量也增加了。我國也一直是許多糾紛的戰場。許多印度法院在許多嚴重案件中已經不堪重負,導致商業糾紛得不到優先處理。因此,各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如仲裁,開始發揮作用。

印度仲裁最好的例子之一就是村委會制度。人們過去常常將他們的糾紛提交給村委會尋求正義。仲裁法於1940年透過,因此是當時管轄印度仲裁的法律。

1940年仲裁法

該法僅處理國內仲裁。根據該法,仲裁分為三個階段:

  • 在將爭議提交仲裁庭之前
  • 在仲裁庭審理期間
  •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

該法要求法院干預仲裁過程的這三個階段。需要證明存在爭議協議。在作出裁決之前,需要裁決成為法院的規則。

1996年仲裁與調解法

1940年的法案於1996年進行了修訂。修訂1940年的法案是為了提供有效的糾紛解決框架。1996年的法案有兩個重要部分。

  • 第一部分涉及在印度進行的任何仲裁和裁決的執行。

  • 第二部分涉及外國裁決的執行。

  • 1996年法案第一部分制定了關於在印度進行的仲裁(無論國內還是國際)以及裁決執行的任何仲裁或執行。

  • 1996年法案第二部分制定了關於適用《紐約公約》或《日內瓦公約》的任何外國裁決的執行。

  • 1940年的法案僅適用於國際仲裁,而1996年的法案適用於國際和國內仲裁。

  • 在儘量減少司法干預方面,1996年的法律超越了1940年的法案。

商法 - 貨物運輸法

各種市場的全球化、國際經濟一體化、商業和貿易壁壘的消除以及競爭的加劇,大大增加了企業對運輸的依賴。如今,運輸已成為商業領域的關鍵變革因素之一。

適當的運輸有助於在競爭中佔據優勢。貨物需要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為了將貨物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執行運輸工作的協會或組織被稱為運輸商。

貨物可以透過陸路、水路或空運系統運輸。使用兩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運輸貨物被稱為多式聯運。

印度有四種運輸方式:

  • 公路
  • 鐵路
  • 海運
  • 航空

陸路貨物運輸

陸路貨物運輸受兩部法律管轄——2007年公路運輸法和1890年鐵路法。根據公路運輸法,普通承運人可以是個人、自然人或組織,他們從事陸路或內河水路運輸以賺錢的貿易。

  • 私人承運人是指運輸自己的貨物或特定人員貨物的實體。

  • 私人承運人受印度合同法而非2007年公路運輸法的管轄。

  • 2007年公路運輸法是為了修訂當時已經過時的1865年承運人法。

  • 該法處理的是普通承運人的規章制度,限制他們的責任,並宣告交付給他們的貨物的價值,以確定他們對因自身、其僱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或犯罪行為造成的貨物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 除查謨和克什米爾邦外,該法適用於整個印度。

鐵路貨物運輸

1989年鐵路法管轄鐵路運輸。該法的一些重要方面如下:

根據該法案第61條,每個鐵路部門必須維護費率簿,其中包含經批准的貨物從一個車站運送到另一個車站的費率,並在所有合理的時間內向任何人士提供參考,無需收取任何費用。

  • 根據第63條,如果貨物委託給鐵路部門運輸,則此類貨車的運輸應按鐵路風險費率進行,除非就該貨物適用所有者風險費率。如果未選擇任何費率,則貨物應被視為已按所有者風險費率委託。

  • 根據第64條,每位將任何貨物委託給鐵路部門運輸的人員都應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格式執行一份貨運單。貨運單的正確性由聯署人保證。他應對因貨運單不正確或不完整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並承擔賠償責任。

  • 根據第65條,如果貨物由個人裝載或在接受貨物時,鐵路部門應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格式簽發鐵路收據。鐵路收據應註明重量和包裝數量。

  • 根據第67條,任何個人不得運輸危險和有害貨物,除非運輸中涉及的危險和有害性已獲得鐵路部門批准(作為對運輸人提交的關於貨物運輸風險的通知的回應),或者貨物的危險和有害性質已在貨物包裝上清晰標明。

商法 - 消費者保護法

1986年消費者保護法保護消費者在市場中的利益。本法包含以下定義:

定義1 − “合格實驗室”是指:

  • 經中央政府認可的實驗室或機構;

  • 經省級政府認可的實驗室或機構;

  • 根據現行任何法律設立的、由中央政府或省級政府維護和資助或資助的、用於對任何商品缺陷進行分析或測試的任何實驗室或機構。

定義2 − “投訴人”是指:

  • 消費者
  • 根據1956年公司法註冊的任何自願性消費者協會
  • 中央政府或任何省級政府
  • 具有相同利益的消費者

定義3 − “投訴”是指投訴人提出的任何書面指控:

  • 不正當或限制性貿易行為
  • 購買的商品存在缺陷
  • 僱傭的服務存在缺陷
  • 商人出售的商品價格過高
  • 任何商人出售的危及生命和安全的商品

定義4 − “消費者”是指:

  • 購買任何商品的個人
  • 僱傭任何服務的個人

定義5 − “消費者爭議”是指消費者對某人提出投訴,而該人否認投訴中所載指控的爭議。

  • “缺陷”是指任何商品在質量或數量上的任何缺陷。
  • “不足”是指任何服務在質量或數量上的任何缺陷。
  • “區級仲裁機構”是指消費者爭議調解機構。
  • “商品”是指1930年《商品銷售法》中定義的商品。
  • “製造商”是指:

    • 製造商品及其部件的個人

    • 組裝其他製造商製造的商品,並聲稱最終產品是由其製造的個人。

    • 在其商品上貼上其商標,並聲稱這些商品是由其製造的個人。

  • “國家委員會”是指國家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
  • “通知”是指在官方公報上公佈的通知。
  • “規定的”是指省級政府或中央政府制定的規定規則。
  • “服務”是指向潛在使用者提供的任何型別的服務。
  • “省級委員會”是指在省份設立的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
  • “商人”是指銷售或分銷任何商品以供銷售的個人,包括製造商。

商法 - 工業糾紛法

該法案於1947年制定,適用於全印度。該法案取代了1929年的貿易糾紛法,因為貿易糾紛法對公共事業服務中的罷工和停工權施加了某些限制。

工業糾紛法案中沒有關於解決工業糾紛的規定。為了彌補1929年糾紛法案的不足,制定了工業法案。工業糾紛法案的目標是維護工業和平,實現工業正義。

工業糾紛法

該法案的主要方面如下:

  • 任何工業糾紛都可以透過雙方當事人的相互同意或由省級政府在工業仲裁庭解決。

  • 裁決應在一年內對造成糾紛的雙方具有約束力。

  • 在調解和仲裁程式正在進行期間、調解過程中達成的和解正在進行期間以及政府宣佈的工業仲裁庭的裁決正在進行期間,任何型別的罷工和停工都是受限制的。

  • 為公共利益或緊急情況,政府有權將運輸、煤炭、棉紡織品、食品和鋼鐵工業宣佈為公共商品服務,最長為六個月。

  • 如果工人被解僱或裁員,則要求僱主支付賠償金。

  • 對於工業糾紛,無論他們在行業中扮演什麼角色,都提供了許多機構。

仲裁員

仲裁員是工業糾紛發生時主持仲裁庭的裁判。

平均工資

工人的平均報酬被稱為平均工資。

裁決

工業糾紛的臨時或最終裁決被稱為裁決。

銀行公司

銀行公司是指1949年《銀行公司法》中定義的銀行公司。

委員會

根據本法案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被稱為委員會。

關閉

永久關閉就業場所被稱為關閉。

調解員

根據本法案任命的調解員被稱為調解員。

調解程式

調解員進行的任何程式都稱為調解程式。

法庭

根據本法案組成的調查法庭被稱為法庭。

勞資糾紛

這是僱員和僱主之間或僱主和工人之間的糾紛。

公司法 - 工廠法

工廠法於1948年制定。工廠法的宗旨是規範屬於工廠範圍內的製造企業的勞動條件。本法包含關於工廠僱員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詳細規定。它還包含關於工作時間、最低和最高年齡限制等引數的規定。

工廠法

1948年《工廠法》中對以下術語進行了定義:

工廠

工廠的定義為任何場所,其中:

  • 有十名或十名以上工人工作或已工作至少十二個月。
  • 有二十名或二十名以上工人工作或已工作至少十二個月。

工廠也可以定義為一個場所,在該場所,規定的最低數量的工人參與了製造過程。

製造過程

《工廠法》第2條將製造過程定義為包括以下場所:

  • 製造、改變、裝飾、精加工、包裝、上油、清洗、破碎、拆除或處理和採用任何物品或物質用於使用、銷售、運輸、交付或處置。

  • 抽油、水、汙水或任何其他物質,或發電、變電或輸電。

  • 排版印刷、凸版印刷、平版印刷、照相凹版印刷或其他類似工藝,如書籍裝訂。

  • 在冷庫中儲存和儲存任何物品。

動力

用於工廠製造過程運轉的電力或任何形式的能量被稱為動力。

原動機

提供動力的機器、電動機或發動機稱為原動機。

傳動機械

任何將原動機的運動傳遞到或接收自機械的裝置或裝置都稱為傳動機械。

機械

原動機、傳動機械和所有其他用於發電、變電、輸電或應用動力的裝置統稱為機械。

成年人

年滿十八週歲的人被稱為成年人。

兒童

未滿十五週歲的人被認為是兒童。

青年

兒童或青少年被稱為青年。

日曆年

從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二個月期間被稱為日曆年。

一天

從午夜開始的二十四小時期間被稱為一天。

一週

從星期六午夜開始的七天期間被稱為一週。

輪班和接力

如果兩組或多組工人分別在不同的時間段內執行相同的任務,則這些工人組被稱為接力組,每組工作的時間段被稱為接力的輪班。

經營者

對工廠事務擁有最終控制權的人被稱為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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