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轉讓法概述
轉讓是指某物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手中。任何個人或群體擁有的有形或無形事物都被視為財產。只要滿足全部或部分要求,透過放棄權利、利益、所有權或佔有權,財產就可以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
該法案將“財產轉讓”定義為一個人將其財產轉移給一個或多個其他人(包括他自己)的行為。可以轉讓現在或將來的東西。任何型別的財產,包括房地產轉讓,都可能歸個人、企業、組織或群體所有。
概述
不動產轉讓法案旨在修改與當事人行為轉讓財產相關的法律。本法案包含148條,分為8章。
目錄
下表列出了所有章節以及章節和細節 −
章節 | 條文 | 細節 |
---|---|---|
I | 第1-4條 | 初步規定 |
II | 第5-53A條 | 當事人行為下的財產轉讓 |
III | 第54-57條 | 不動產銷售 |
IV | 第58-104條 | 不動產抵押和權利 |
V | 第105-117條 | 不動產租賃 |
VI | 第118-121條 | 交換 |
VII | 第122-129條 | 贈與 |
VIII | 第130-137條 | 可訴求權的轉讓 |
該法案的重要特徵
這些包括 −
1882年不動產轉讓法案為當事人之間活體財產的轉讓建立了一個統一而精確的法律框架。
不動產轉讓立法是根據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制定的;它並非英國不動產轉讓法的翻版。
財產轉讓屬於併發清單,賦予州立法機關和議會制定與財產轉讓問題相關的法律的權力;1882年不動產轉讓法案不能被認為是完全詳盡的;它涵蓋了當事人行為下的不動產轉讓。
與因人而異的個人法律不同,1882年不動產轉讓法案是一部適用於該司法管轄區所有居民的成文法,適用屬地法。
包括正義、公平與道德良心在內的若干原則規範著1882年不動產轉讓法案。
1882年不動產轉讓法案強調納入一項與現有遺囑繼承和遺產繼承規則同時適用的在世條款。
由於1882年不動產轉讓法案是一部普通法,議會批准的特定立法不能被其推翻。
根據1882年不動產轉讓法案,對財產轉讓的絕對條件限制是無效的,但部分條件限制是合法的。
財產型別
該法案中的財產可分為兩類 −
不動產(不包括立木、生長作物和草地)
動產
財產轉讓方法
可以使用以下兩種方法轉讓財產
當事人的行為
法律
1882年不動產轉讓法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該法案下轉讓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透過下圖說明:
該法案下的轉讓型別
這些是該法案下不動產轉讓的型別 −
以下清單列出了其他18部直接或間接與財產法相關的法令 −
1882年信託法
1908年特定救濟法
1882年地役權法
1908年登記法
1899年印花稅法
2008年北方邦印花稅法
1963年訴訟時效法
1897年一般條款法
1872年證據法
1925年繼承法
1893年分割法
1909年總督轄區破產法
1920年省級破產法
1993年銀行和金融機構到期債務追回法
2002年金融資產證券化與重建及擔保權益執行法
1872年合同法
1930年貨物銷售法
1881年票據法
敵產法。
結論
該法案最初的目的是制定一部全面解釋轉讓的簡單法案,但在制定時並不完整,包含許多未知因素。它經過多次修訂程式,該法規反覆證明其有效性。印度需要制定更多類似於1882年不動產轉讓法案的法規。
常見問題
問1. 1882年不動產轉讓法案下可以轉讓哪些型別的財產?
答:不動產轉讓法案的一般原則規定,任何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可以轉讓。除非本法案或任何其他現行法律另有規定,第6條規定,任何型別的財產都可以轉讓。
問2. 不動產轉讓法案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需要轉讓不動產。轉讓必須實際上產生有利於第三方的既得權利。此條款不適用於假設轉讓。在虛構轉讓中,轉讓方仍然完全擁有該財產。
問3. 不動產轉讓法案是什麼時候頒佈的?
答:不動產轉讓法案於1882年2月17日首次頒佈。它於1882年7月1日生效。
問4. 表面所有權人是誰?
答:根據1882年不動產轉讓法案,根據對擁有房地產利益的當事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採取行動的人,被認為是該財產的表面所有權人。
問5. 財產可以轉讓給誰?
答:除非有法律限制禁止此類轉讓,否則所有權人通常有權轉讓其財產。根據法律,任何擁有財產並能夠簽訂合同的人都可以將其轉讓給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