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法下的限制轉讓條件
1882 年財產轉讓法第 10 條規定了限制財產轉讓的條件。根據該條款,如果受讓人因財產轉讓時產生的條件而被限制將其財產權益轉讓給他人,則該條件將被宣佈無效,但轉讓仍然有效。
限制轉讓條件(第 10 條)
本條規定,如果財產轉讓受任何絕對限制受讓人處置財產的條件約束,則該條件無效,但租賃和已婚婦女除外。該條款基於衡平法的理念,即財產不應永久地變得不可轉讓。這是基於法理學的基本規則“alienatio rei prae fertur juri accrescendi”,即法律更偏好轉讓而非積累。
此外,轉讓是指財產的轉移。處置權是所有權中最基本的部分之一。第 10 條規定,任何對處置權的限制都與所有權的基本特徵不相容。因此,該條規定,如果轉讓受制於一項條件,該條件阻止受讓人(現在成為所有者)處置或放棄其對財產的權益,則該條件無效。
由於受讓人已成為財產的所有者,因此任何限制其處置權的限制都對他不再具有約束力,他可以自由地以任何方式將其轉讓給他人。
第 10 條的基本要素
任何財產轉讓,標的物為財產轉讓,或必須存在財產轉讓。
為進行或影響轉讓而施加條件或限制。
該條件或限制禁止受讓人轉讓。
限制類型
絕對限制
部分限制
絕對限制
如果條件絕對限制轉讓,則第 10 條宣佈該條件無效。如果完全取消或限制處置權,則對轉讓的限制就是絕對的。第 10 條使不動產受讓人免受對其作為所有者處理財產權利的絕對限制。當財產轉讓受制於阻止受讓人處置其對財產權益的條件或限制時,本規定適用。為了使此類條件無效,該限制必須是絕對限制。
該限制可以作為時間上的轉讓權限制或僅針對特定或指定人員的限制而絕對存在,或者可以採取任何其他形式。契約的內容將告知您所討論的限制是絕對的還是部分的。
在遺囑案件中,如果被告,即養子,對“遺囑”留給他的財產擁有絕對權利。判決認為,根據第 10 條和第 11 條,不得再附加任何限制來限制財產的轉讓或施加有悖於財產中所建立權益的限制。
部分限制
該條僅規定了絕對限制。它對部分限制保持沉默。如果該限制沒有實質上限制受讓人的轉讓能力,而只是在某種程度上限制它,則該限制就是部分限制。部分限制是可執行和合法的。根據喬治·傑塞爾的說法,“檢驗標準是該條件是否實質上限制了轉讓權;這是一個實質問題,而非形式問題。你可以透過多種方式限制轉讓,例如禁止將其轉讓給特定群體或將其限制在特定時間段內”。
Renand訴Tourangeaon案認為,要求受讓人 20 年內不得轉讓財產的條件是絕對限制,因此無效。如果該條件是受讓人 3 年內不得轉讓財產,則它將是部分限制,因此有效。
在穆罕默德·拉扎訴阿巴斯·班迪·比比案中,該條件限制受讓人不得將財產轉讓給陌生人,即與轉讓人沒有關聯的人,樞密院裁定,該條件只是一個有效的可執行的部分限制。類似地,當銷售契約中的條件規定,不得將財產轉讓到賣方家庭以外,但受讓人將其賣給了賣方的堂兄弟時,孟買高等法院裁定,該條件是一個部分限制,且有效。法院認為,堂兄弟屬於賣方的家族。
例外情況
第 10 條對禁止轉讓的條件無效這一一般規則作出了兩個例外。第一個是租賃,第二個是轉讓給已婚婦女的財產。
租賃
租賃是一種有限的權益轉讓,出租人(轉讓人)保留所有權,只將享用權轉讓給承租人(受讓人)。出租人可以施加條件,即承租人不得將其對財產的權益轉讓或轉租給他人。此類條件將有效。承租人(受讓人)的轉讓能力受到限制;此類條件有效,未經出租人同意,他不能轉讓其權益。
租賃協議中的一項條件是,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將自己的權益轉租或轉讓給他人,該條件是有效的。租賃契約中的一項條件允許承租人在出租人必須出售財產時放棄租賃,該條件是有效的。如果出租人沒有明確說明違反此條件將導致租賃終止,則出租人對違反此類限制的補救措施不是驅逐訴訟。出租人只能對承租人提起禁令訴訟和違反條件的損害賠償訴訟。
已婚婦女
當財產轉讓給非印度教徒、穆斯林或佛教徒的已婚婦女時,轉讓人有權施加限制轉讓的條件。第 10 條與此類條件無關。1874 年已婚婦女財產權法有類似的法律適用於非印度教徒、穆斯林或佛教徒的已婚婦女。印度教徒、穆斯林和佛教徒的個人法律已經規定了對這些社群已婚婦女轉讓的限制的有效性。因此,兩個主要要求是該婦女已婚,且不是印度教徒、穆斯林或佛教徒。
結論
第 10 條規定,當財產轉讓受制於限制受讓人轉讓或放棄其對財產權益的條件時,該條件無效。本條中這種方法的原則在於,轉讓權與財產所有權密不可分,因此不得對財產轉讓施加任何絕對限制。
絕對限制無效的規則基於一項公共政策原則,即允許財產自由流通和處置。第 10 條是一種沉默或部分限制的形式。因此,施加部分限制的條件是有效的。
常見問題解答 (FAQ)
Q1. 財產轉讓法下的限制轉讓條件是什麼?
A1. 判決認為,財產轉讓法第 10 條明確規定,如果財產受制於一項條件,該條件禁止受讓人或根據其主張權利的任何人放棄或處置其對財產的權益,則此類條件無效,但租賃除外。
Q2. 限制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A2. 第 10 條規定,如果受讓人因財產轉讓時產生的條件而被絕對限制將其財產權益轉讓給他人,則該條件應被宣佈無效。
Q3. “限制轉讓”是什麼意思?
A3. 在不動產法中,轉讓限制是用於不動產轉讓中的一項條款,旨在禁止接受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其對財產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