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法中與權益相牴觸的限制
第 11 條財產轉讓法涵蓋了牴觸條件。牴觸條件是指與轉讓權益的性質不一致的條件。
該條款禁止施加任何條件,要求受讓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或享受絕對轉讓的任何權益。此類條件或指示無效,受讓人有權獲得財產,如同從未存在此類條件一樣。到目前為止,轉讓並非無效。這些條款與轉讓權益的性質不一致。因此,它們被視為牴觸情況。
如果財產被絕對地轉讓給受讓人,那麼任何限制財產完全享受的轉讓條件或條款(即,與所產生的權益相牴觸)允許受讓人根據 TP 法案第 11 條接收和處置財產,如同沒有此類條件一樣。
基本要素
當滿足以下條件時,本節生效 -
轉讓為受讓人創造了絕對權益。
轉讓條款規定必須以轉讓人指定的方式享受或使用財產權益。
權益必須被絕對創造
第 11 條規定,為受讓人創造的權益必須是絕對的才能適用。當所產生的權益不是絕對的,例如租賃時,本條不適用。租賃僅轉讓有限的權益,並且租賃受條件和享受方式的約束。財產絕對權益的轉讓與財產絕對產權的轉讓不同。任何權益,例如終身財產權,都可以在沒有任何條件或限制限定其法律事件的情況下產生。
權益應以轉讓人規定的方式使用或享受
“財產享受”一詞指的是多種權利,包括轉讓權、分割財產權、將財產用於居住目的的權利、付款條款等。財產轉讓權是財產享受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這種權利的限制是對財產享受的限制,此類限制應予以忽略。
轉讓契約中的一項條件,強制要求受贈人和其繼承人留在財產中,否則將喪失贈與,是對財產享受的限制,如果贈與人的主要意圖是進行絕對贈與,則該條件將因牴觸而無效。
目的 - 第 11 條的目的是使受讓人更容易享受通過出售或贈與轉讓的財產,其中轉讓了完全的所有權。
例外
本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影響轉讓人可能擁有的執行此類指示的權利,或其可能因違反此類指示而獲得的任何補救措施,其中此類指示是關於一塊不動產,以確保另一塊此類不動產的受益享受。
破產條件
第 12 條該法案規定,如果財產的轉讓附帶條件或限制,使其中任何權益保留給或授予或為任何人的利益,如果該人破產或試圖轉讓或處置該權益,則該條件或限制無效。但本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適用於租賃合同中有利於出租人或其繼承人的條件。
結論
1882 年財產轉讓法案是為了規範印度財產的自由轉讓而制定的。這種轉讓可能發生在現在或將來,但必須發生在活人之間。這也解決了對部分或全部轉讓財產施加的限制和條件。第 10 條、第 11 條和第 12 條包含某些條件,這些條件使轉讓人對財產的轉讓無效。
常見問題 (FAQ)
Q1. 財產轉讓法第 11 條的例外是什麼?
答:如果轉讓人擁有另一塊不動產,他可以出於該財產的利益對受讓人的享受權施加約束或限制。
Q2. 財產轉讓法第 10 條和第 11 條的區別是什麼?
答:第 10 條和第 11 條的區別在於,前者涵蓋了對轉讓所產生的權益進行絕對禁止轉讓,而後者涵蓋了權益的絕對轉讓,隨後對其自由享受進行限制。
Q3. 財產轉讓法中的“受限權益”是什麼?
答:它指出,僅限於所有者個人享受的財產權益不得轉讓。這意味著,僅供個人享受的某人的權利或權益不得轉讓。
Q4. 財產轉讓法第 10 條、第 11 條和第 12 條是什麼?
答:財產轉讓法第 10 條、第 11 條和第 12 條涉及對財產轉讓施加限制或條件。它們設想轉讓人可能根據由此轉讓的權益在文書中對受讓人設定限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