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提出的移送申請
在疫情期間,許多移送申請提交到最高法院。在移送申請中提交給法院的請願書要求將案件從州機構轉移到中央機構,從一個高等法院轉移到另一個高等法院,或從高等法院轉移到最高法院。通常,這樣做是為了保證公平審判,確保正義,防止延遲或煩惱等。
什麼是移送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CPC)第25條,最高法院有權將任何案件、上訴或其他程式從一個州的高等法院或其他民事法院轉移到另一個州的高等法院或民事法院。
當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命令需要結束不公正時,它擁有廣泛的權力將案件從一個州的司法管轄區轉移到另一個州。
最高法院被賦予將案件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轉移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權力,以便它能夠確保沒有人因法律上的任何漏洞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在蘇布拉馬尼亞姆·斯瓦米博士訴拉馬克裡希納·赫格德案中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5條移送案件時,必須將正義的需要作為首要考慮因素。法院裁定,僅僅當事人或其中一方的便利可能不足以行使權力,並且還必須證明在所選論壇審理期間可能存在不公正的可能性。法院還表示,如果正義的目標需要移送案件,並且有必要這樣做,則不應猶豫。正義的要求不能被訴訟當事人選擇論壇的權力或他們對原告便利的考慮等所取代。
該條款最常用於婚姻案件,通常應妻子的請求。當丈夫在其居住地(通常是雙方最後共同居住地)提出離婚或根據婚姻和離婚相關法律提起其他訴訟時,妻子(通常已返回孃家)以無法負擔旅行費用、無法留下孩子或旅行時面臨威脅為由申請移送。法院通常同情妻子的移送請求,但並非總是如此。
以下情況允許進行此移送申請
州際民事訴訟的移送。
州際刑事案件的移送。
從一個州轉移到另一個州的離婚案件。
移送申請的理由
此外,申請人必須說明其請求移送的理由,例如:
存在司法管轄偏見。
生命危險
無依無靠的單身女性
醫療背景
年邁體弱的父母
沒有收入來源
共同司法管轄區
移送申請的型別
移送申請主要有兩種型別:
離婚移送申請 - 在提交給最高法院的離婚申請中,丈夫通常在其本州提出申請,而妻子往往搬到其孃家或父母所在州。因此,在這些情況下,妻子以無法前往通常提起訴訟的地點、無法留下孩子、前往辯護時存在風險或無法負擔費用為由請求移送申請。但是,法院並不總是同情她,因為它不能總是讓丈夫受苦。
根據阿南迪塔·達斯訴希爾吉特·黛(2006)案,丈夫可以辯稱,如果妻子聲稱有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祖父母照顧孩子。因此,僅僅因為妻子有未成年子女,移送申請不能被批准。
在普里蒂·夏爾馬訴曼吉特·夏爾馬(2005)案中,法院裁定,妻子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援移送申請,而不僅僅是解釋為什麼她感到受到威脅。在一名妻子因失業且無法通勤而申請移送的案件中,法院明確表示“僅僅因為申請人是女性並不意味著她不能去”,並且駁回了移送申請。
刑事移送申請 - 最高法院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將正在一個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和上訴轉移到另一個高等法院,或從一個刑事法院轉移到另一個刑事法院。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6條提出的請求被最高法院認為是輕率或煩擾性的而被駁回時,它可以命令申請人賠償被告。
結論
如今,政治醜聞、干預和舉報人的出現都在增加。在這些情況下,必須安全地執行正義,甚至法院也經常裁定這是轉移請願書的主要理由。在許多情況下,僅僅懷疑某些事情有誤或危險是不夠的。有必要提供或推斷有充分依據的理由。很多時候,人們因與某個政黨、法官或其他短暫的過去互動而提出請願書的轉移。但是,正如我們在本文中看到的,法院經常駁回這些論點。法院在決定是否應批准移送時會考慮許多因素。
常見問題
Q1. 什麼時候可以提交移送申請?
A1. 移送申請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提交,從案件提起到上訴階段。通常在一方認為案件正在審理的法院不是適當的論壇(因為它沒有管轄權、公平公正審理案件的機會最小,或者該法院可能對該方存在偏見)時提出。移送申請必須附有尋求移送的適當理由和依據;但是,提交移送申請並不意味著案件一定會被移送,因為高等法院有權根據申請的優點批准或拒絕移送。
Q2. 離婚申請可以被移送嗎?
A2. 是的,離婚申請可以被移送。但通常在離婚申請中,妻子會被給予特權。因為一些情況,例如可能懷孕或有小孩,或者甚至經濟問題等等,都是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