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法中的優先權原則


這項優先權原則基於自然正義原則,該原則指出,如果在不同時間授予兩個人不同的權利,那麼時間上佔優勢的人在法律上也將佔優勢。然而,該原則僅適用於各方之間存在衝突的衡平權否則相等的情況下。第 48 條的優先權原則基於法律格言“qui prior est tempore potior est jure”,其基本含義是,時間上先於者在法律上更有優勢。

優先權原則的含義

優先權的概念受 1882 年財產轉讓法 (TPA) 第 48 條的管轄。在法院存在衝突利益的情況下,該原則幫助法院確定哪一方的權利應優先於另一方。當財產轉讓人隨後與兩個不同的人處理同一財產時,就會出現這種概念的必要性。因此,法院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決。

原則的基礎

自然正義原則指出,如果在不同時間為兩人創造權利,那麼時間上佔優勢的人在法律上也應該佔優勢。但是,此規則僅適用於衝突的衡平權否則相等的情況下。

1882 年財產轉讓法第 48 條基於一項基本原則,即任何人都不可能賦予比其所擁有的更大的權利。如果某人已經贈予財產,則他不能違背其贈與並自由地處理該財產,不受先前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的約束。第 48 條在其條款中是絕對的,對了解先前轉讓的後繼受讓人沒有保護或保留。

優先權原則的要素

以下是優先權原則的主要要素 -

  • 財產應有一個所有者或轉讓人和多個受讓人。

  • 它僅適用於不動產。

  • 轉讓應在不同的時間進行,並且在每次轉讓時,

  • 此權利不能同時充分行使。

優先權原則的例外

主要例外情況包括 -

先前抵押權人的延期

如果先前抵押權人犯有欺詐、重大過失或欺騙行為,並鼓勵任何人為同一財產提交保證金,則先前抵押權人將被推遲到後續抵押權人。因此,後續抵押權人在該財產的權利方面優先於先前抵押權人。

先前轉讓中未遵守法律程式

如果先前轉讓是在未遵守法律程式的情況下進行的,則後續轉讓將獲得先前轉讓所擁有的所有權利。

禁止反言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主要受讓人知道後續轉讓,則後續受讓人將被賦予優先權。根據此例外,主要受讓人不需要知道交換中的具體專案。

透過登記

文書的效力始於其執行之日。當在同一天完成後續契據且執行順序不明確時,所有契據均同時完成。此外,如果兩個契據有不同的日期並在不同的日期執行,則優先權將由契據上的日期而不是其具體的登記日期決定。

透過通知

通知的存在意味著對事實的瞭解。因此,當為出售財產建立了真實的合同(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並且第三方在收到先前交換的通知後出售該財產時,根據先前交換主張權利的人的權利優先於後續購買者。另一方面,時間交換應是善意的。

透過法院

當法院命令或判決進行後續轉讓或第二次轉讓時,該轉讓優先於先前轉讓,並且後繼轉讓的權利被賦予優先權。因此,優先權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將不適用。

案例法

**在 Duraiswami Reddi訴Angappa Reddi (1945) 1 MLJ 425 一案中**,法院認為,即使先前轉讓人的檔案後來被登記,他仍然優先於後續受讓人。即使後續受讓人不知道先前交易,情況也是如此。

1956 年公司法第 429A 條並未在**SFL Industries Ltd訴Reliance Capital Ltd,AIR 2015 P&H 116 一案中**明確允許對抵押資產擁有優先權。在這種情況下,TPA 第 48 條變得相關。因此,第一抵押權人的索賠將優先於第二抵押權人的索賠。

結論

該法第 48 條在存在多個受讓人時確定優先權。在沒有特殊合同或保留的情況下,它保護了第一受讓人的權利。它表達了一個重要的概念,即沒有人可以比自己更有效地承擔自己的權利和所有權。

因此,轉讓人隨後與該財產進行的交易不得侵犯受讓人的權利。它不能忽視先前轉讓所確立的權利。此外,優先權原則現在適用於登記法和破產法。

常見問題 (FAQ)

Q1. 財產轉讓中的優先權原則是什麼?

答:各方之間存在關於同一不動產的衝突權利的爭議。1882 年財產轉讓法第 48 條處理確定各方對同一不動產的衝突權利的問題。

Q2. 轉讓產生的權利的優先權是什麼?

答:它規定,如果某人試圖在不同時間轉讓同一不動產的權利,並且這些權利不能全部存在或同時充分行使,則在沒有約束先前產生的權利的特殊合同或保留的情況下,每個後來產生的權利應優先於先前產生的權利。

更新於:202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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