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法下的欺詐性轉讓
欺詐性轉讓是指違約人為了逃避債權人對財產的追索而進行的財產轉讓。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欠債人不支付款項時,試圖將財產以一定金額出售給任何人,以將其財產置於債權人之外。如果法院認定該合同是為了欺詐債權人而設計的欺騙行為,則將撤銷該合同,並責令持有該財產的人將其返還給債權人。
欺詐性轉讓的含義
“欺詐性財產轉讓”的概念是指出於欺詐或拖延債權人的目的而進行的非法財產轉讓。在欺詐性財產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故意剝奪債權人其合法和正當的權利。大多數欺詐性轉讓發生在債務人-債權人關係的背景下。1882 年《財產轉讓法》第 53 條規定了關於欺詐性財產轉讓的規定。
建設性欺詐性轉讓是欺詐性轉讓的另一種形式。當某人沒有獲得“合理等價的價值”作為交換,並且逃脫時沒有足夠的財產來支付到期的賬單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欺詐性轉讓的基本要素
以下是財產轉讓法下欺詐性轉讓的基本要素:
轉讓人進行財產轉讓。
它應該是動產。
轉讓是無償的。
轉讓是為了欺騙後續受讓人並逃避或拖延其債權人的目的而進行的。
後續受讓人可以選擇撤銷此類轉讓。
例外情況
以下是財產轉讓法下欺詐性轉讓的例外情況:
善意行事,並且
轉讓是有償的。
欺詐性轉讓的目的
當轉讓人以不正當的目的欺詐性地轉讓不動產,以逃避或拖延債權人在該財產上的利益時,將適用該法的第 53 條。立法機關制定了這項法律,以保護債權人獲得其貸款金額的財務權利。
舉證責任
根據 1882 年《財產轉讓法》第 53 條,證明轉讓行為具有欺詐性的責任在於債權人,因為他們正使用本條攻擊債務人。一旦債權人證明轉讓是為了逃避或拖延其債權而進行的欺詐行為,舉證責任便轉移到受讓人身上,由其證明其行為是善意的,是具有價值的善意購買者,並且不是欺詐的參與者。因此,受讓人可以使用本條作為盾牌來保護自己,債權人可以使用本條來攻擊債務人。
欺詐性轉讓的範圍
欺詐性轉讓的主要範圍如下:
該法的第 53 條僅適用於不動產,不適用於動產。
債權人提起訴訟以利用該條款,並非以個人身份,而是以代表身份,包括後續債權人。
本條實際上並沒有宣佈交易從一開始就無效,但它可以被視為在被欺詐和在其財務利益方面受到損害的債權人選擇的情況下可以撤銷。
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 Saroj Ammal訴Sri Venkateswara Finance Corp. (AIR 1989 NOC 4 Mad) 一案中指出,根據該法第 53 條宣佈轉讓無效的基本要素可以被推斷為是為了逃避或拖延債權人而採取的欺詐意圖。受讓人必須傳達欺詐意圖,以幫助轉讓人實現這一意圖。
1882 年《財產轉讓法》第 53 條的影響
如果債權人選擇不撤銷欺詐性財產轉讓,則該轉讓在債務人和購買者之間可能是有效的。當轉讓的大部分內容都存在欺詐行為時,整個轉讓都被視為欺詐性轉讓。如果債權人只欠一部分對價,而其餘部分是虛構的,則整個轉讓必須無效。
案例法
Kanchanbai訴Moti Chand,AIR 1967 MP 145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債權人”一詞也可能指單個債權人。即使只有一個債權人受到欺詐或打算被欺詐,該規定也將適用。在本案中,轉讓是為了逃避和拖延債權人的索賠而進行的。因此,第 53 條將適用。
Vimla 博士訴德里管理局,1963 Supp. (1) CR 585
最高法院在本判決中指出,“欺詐”一詞有兩個要素:欺騙和對受欺騙者的傷害。損害不僅導致經濟損失。它還包括剝奪財產或金錢,以及對某人身體、精神和聲譽的損害。
結論
欺詐性轉讓的範圍充滿了潛在的問題和陷阱。但如果《欺詐法》不存在,資產保護思維仍然不會出現貧困。當債權人即將開始催收程式時,債務人可能只將其資產留給了家人和朋友,使債權人無法獲得任何有用的績效來支援商業。
而且,雖然部分債務人可能會抱怨欺詐性轉讓行為的廣泛適用範圍,但它最終是一項非常必要的法律,以確保技術交易的可持續性以及部分處置和業務。
常見問題解答 (FAQs)
Q1. 欺詐性轉讓的有效性如何?
答:欺詐性財產轉讓可以由債權人選擇撤銷,如果他們不想撤銷,則該轉讓在債務人和購買者之間可能是有效的。
Q2. 財產轉讓法下的欺詐性轉讓是什麼?
答:簡單來說,欺詐性財產轉讓是指出於欺詐或拖延債權人的目的而進行的非法財產轉讓。在欺詐性財產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故意剝奪債權人其合法和正當的權利。
Q3. 防禦欺詐性轉讓的方法有哪些?
答:防禦欺詐性轉讓索賠的最佳方法是,轉讓的財產已換取合理價值的東西。法院將使用兩步過程來評估整個情況,以確定對價是否合理等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