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財產法》下的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一個人在償還債務後,享有取代債權人的權利。在抵押的情況下,代位權只有透過贖回才能實現。要獲得代位權,一個人必須償還先前抵押的全部金額。部分償還抵押債務不能作為部分代位權的主張依據。

1882年《轉讓財產法》第92條明確承認並解釋了代位權。代位權的學說是基於公平、正義和良心的原則。該學說的基礎是,償還抵押貸款的一方獲得抵押權人的所有權利。

印度的代位權學說

“代位”一詞意味著替代。任何除了抵押權人或共同抵押人以外,對抵押財產有權益並贖回抵押的人,都有權取代抵押權人。換句話說,償還抵押債務的人將取代抵押權人(債權人)。這被稱為代位,或為了贖回、止贖或出售而以該人取代抵押權人。

第92條規定的代位權學說是由1929年的修正案加入《轉讓財產法》的。在此修正案之前,只有衡平法上的代位權原則存在並適用於印度。加爾各答高等法院在**Bisseswar Prasad訴Lala Sarnam Singh (1910), 6 Cal. LJ 134**案中解釋了代位權的性質和範圍:

“代位權學說是衡平法上的一個學說。它不依賴於明示或默示的合同關係,除非可以認為衡平法被納入交易中,從而透過暗示產生合同。它是根據每個具體案件的事實和情況以及自然正義的原則建立的。”

提出有效代位權索賠的必要條件

以下是有效代位權索賠的基本要素:

  • 提出權利要求的人必須對抵押財產擁有權益或擔保,這使他有權贖回抵押。

  • 他必須贖回抵押。

  • 一個人必須向抵押人提供資金以贖回抵押,並有書面協議約定他將獲得被解除抵押的抵押權人的權利。

代位權的種類

1882年《轉讓財產法》第92條規定了兩種代位權:

  • 法定代位權

  • 約定代位權

法定代位權是依法產生的,而約定代位權是指償還債務的人沒有需要保護的利益,但提供資金並約定他將獲得債權人的權利和救濟。

法定代位權

法定代位權是依法產生的,並基於償還原則。當一個人打算償還另一個人在法律上有義務償還的款項時,該人在付款後必須獲得償還。

下列人員可以要求法定代位權:

  • 次級抵押權人

  • 共同抵押人

  • 保證人

  • 贖回權權益購買人

次級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是對先前抵押的抵押財產擁有贖回權的人。他可以提起訴訟以贖回先前抵押。如果先前抵押權人在未首先起訴次級抵押權人的情況下勝訴,他將獲得對先前抵押進行贖回的權利。

共同抵押人

共同債務人也是共同抵押人。他只對其債務份額負責。當他贖回自己的份額並償還其他抵押人的份額時,他將獲得取代其他抵押人的權利。

保證人

在抵押人未能償還貸款的情況下,作為抵押貸款償還保證人的個人有權根據《轉讓財產法》第91條贖回抵押財產。當抵押人的保證人贖回財產時,他將獲得債權人的地位和權利。

贖回權權益購買人

關於贖回權權益購買人是否可以獲得代位權,存在一些疑問。抵押人的贖回權被視為他可以出售或轉讓的財產。這種權益的購買人成為該財產的所有者。

約定代位權

當一個陌生人向債權人付款並期望取代債權人的位置時,他就有權進行這種替代。然而,普遍接受的學說是,約定代位權只能源於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的直接協議,僅僅因為償還了他人的債務而理解到自己將獲得債權人的權利,這不足以構成約定代位權,儘管如果達成了協議,則不需要正式的轉讓,並且可以通過後續事件來證明該協議。

結論

在一個人對財產擁有合法權益並有權透過解除抵押來贖回抵押的情況下,不需要進行註冊來賦予適用的代位權。可以維持對法定代位權的主張。

另一方面,只有在約定或協議以書面形式存在,並且只有在對財產沒有權益且沒有贖回權的人向抵押人提供資金以解除抵押的情況下才需要對該書面材料進行註冊,才能提出約定代位權的主張。這一變化是在對該法進行修正後引入的。對約定代位權的主張是基於修正案之前的既定協議。

常見問題 (FAQ)

Q1. 代位權學說的要點是什麼?

A1. 代位權學說賦予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起訴第三方的權利。當代位函限制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代位條件時,該函件對雙方的權利均有約束力。

Q2. 根據印度合同法,什麼是代位權?

A2. 根據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140條,保證人償還了主要債務人的債務後,他將取代債權人,並擁有債權人對主要債務人享有的所有權利。

Q3. 代位原則的一個例子是什麼?

A3. 當被保險人因第三方的錯誤而遭受傷害並打算承擔其費用時,可以提出代位權索賠。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在申請健康保險時獲得50萬盧比,則公司可以從違規者處收回相同金額作為代位的一部分。

更新於: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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