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申訴:定義和含義
尼爾巴婭案使救濟申訴問題浮出水面,當時兩名囚犯在他們的寬恕和複審請求被駁回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什麼是救濟申訴?
救濟申訴是最高法院作出的任何裁決或決定中可以爭辯的最後法律補救措施,通常由在庭室中出席的法官決定。此類申訴幾乎從未在公開法庭上進行聽證。因此,它被視為解決投訴的最後也是最好的選擇。
法院使用拉丁格言“Actus Curiae Neminem Gravabit”,表示法院的決定不會影響任何人。法院應做出裁決,確保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受損害。當法院需要糾正法院行為對一方造成的錯誤時,該格言適用。
背景
2002 年的魯帕·阿肖克·胡拉訴阿肖克·胡拉案件標誌著救濟申訴的首次記錄。出現了關於受損方是否有權就最高法院的最終決定獲得任何賠償的問題。
因此,最高法院將在其許可權範圍內重新考慮其裁決,以避免濫用其程式和任何司法錯誤發生的情況。因此,“救濟申訴”一詞誕生。“在救濟訴求中,申請人必須提出其中提到的理由,並且這些理由包含在獲得批准的審計請求中。”
然後,三位最資深的法定權威或裁決者交換救濟訴求,以做出法律裁決。記錄糾正請求沒有時間限制。這是根據印度憲法第 137 條保證的,該條規定印度憲法第 145 條規定製定法律和規則。簡單來說,這意味著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其所作出的每一個判決。
救濟申訴的條件
最高法院已為審理救濟申訴制定了以下要求:
申請人必須證明違反了自然正義標準,並且他擔心法官的偏見和不利的裁決。
申訴必須明確說明覆審申訴提出了上述理由,並且已透過傳閱被駁回。
救濟申訴必須首先傳閱給由三位最資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如果可能,還包括做出相關判決的法官。
如果大多數法官一致認為必須進行聽證,則應將該事項提交給同一合議庭。
合議庭可以在審理救濟申訴的任何時候,要求一位資深律師擔任法庭之友(amicus curia)。
救濟申訴通常由法官在庭室中進行,除非提出在公開法庭上進行聽證的具體請求。
如果申請人的請求被駁回,法院可能會對其處以“懲戒性費用”。
救濟申訴背後的目標
授予此類申訴的主要原因是減少對法律體系的任何濫用,並糾正司法體系中嚴重的錯誤和缺陷。
當最高法院對該事項做出裁決時,被稱為“interest republicaeut sits finis litium” 的有趣概念便成立。
根據這一現象,為了公眾利益,訴訟應在經過漫長的上訴程式後結束。但出於公平考慮,建國先賢將憲法第 137 條納入其中,允許審查最高法院的命令。
救濟申訴的程式
印度憲法第 137 條允許救濟申訴。該條款規定,最高法院有權評估其就法律問題做出的任何決定或命令,以及根據文字 145 制定的規則。救濟申訴必須在判決做出後 30 天內提交。
在複審申訴被駁回之前,申請人不能提起救濟申訴。
申請人還必須陳述或斷言複審申訴被傳閱駁回的具體原因,並且必須得到一位資深律師的支援。
如果可以證明違反了自然正義原則,則會考慮救濟申訴。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在做出決定時,法院沒有給予申請人應有的考慮。
救濟申訴提交給由三位資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如果可能,還包括做出原判決的法官。只有當大多數法官決定該案值得進行聽證時,才能安排在同一合議庭之前進行聽證?儘管救濟申訴通常由在庭室中開庭的法官進行審查,但如果提出請求,將舉行公開法庭聽證。
結論
在印度法律體系中,救濟申訴是一個新穎的想法和司法創新。它被認為是最後也是唯一的途徑。但是,如果討論的是正義的背景,例如在尼爾巴婭案中,它對法官及時做出判決造成了阻礙。我們的司法體系中存在諸多不一致之處。它為罪犯逃避懲罰提供了一種途徑。
聽證請求被認為是不尋常的,而不是典型的。如果律師斷言違反了普通衡平法原則,並且在提出請求之前,客戶沒有機會在法庭上被聽取意見,這通常會幫助這些客戶。
常見問題解答
Q1. 救濟申訴與複審申訴有何區別?
答:最高法院對複審申訴的解釋(該解釋納入印度憲法第 137 條)導致了救濟申訴的形成,這是複審申訴和救濟申訴之間的主要區別。
Q2. 阿肖克·胡拉訴魯帕·胡拉案中究竟發生了什麼?
答:2002 年發生的魯帕·阿肖克·胡拉訴阿肖克·胡拉案涉及婚姻糾紛。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考慮了離婚令是否有效,因為魯帕·阿肖克·胡拉在之前同意互惠離婚後,撤回了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