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義和含義
各種型別的規則和原則都被稱為“法律”。“法律”是用來規範人類行為的工具。從社會角度來看,法律與正義、道德、理性、秩序和公正同義。從立法者的角度來看,“法律”指的是法規、法案、規則、規章、命令和條例。從法官的角度來看,法律指的是法院規則、法令、判決、法院命令和禁令。法案、法規、規則、規章、命令、條例、正義、道德、理性、公正、法院規則、法令、判決、法院命令、禁令、侵權行為、法理學、法律理論等都包含在法律這個總稱之下。
法律的含義
古英語使用“lagu”這個詞,它是“lagu”的縮寫,形容為法律的集體名詞。“Lag”的複數形式“literally”是指被規定或確定的東西,例如層次、度量和筆劃。在不同時代不同社會背景下,“法律”一詞具有多種含義(因為它會不斷修改)。
在印度教中,法律暗含著“Dharma”的意思。
而在伊斯蘭教中,則是“Hokum”。
阿拉伯語中是“Alqanoon”,波斯語和土耳其語中是“Kunoon”,
拉丁語中是“Jus”、“Droit”,
菲律賓語中是“Legam”、“Batas”,
捷克語中是“Ligj”,
丹麥語中是“Zakon”,
荷蘭語中是“Lor”,
義大利語中是“Wet”。
法律因地而異,例如在美國通姦不是犯罪,而在印度卻是(根據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497條)。
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指政府或社會為特定地區制定的行為規則。法律根據某些規範和慣例處理犯罪、商業、社會交往、財產、金融等方面的事務。監管機構負責執行法律。
法學思想學派及法律定義
以下法學思想學派以各自的方式定義了法律的含義:
| 思想學派 | 定義 |
|---|---|
| 自然法學派 | 根據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所有法律都是由法院決定的。此定義包含兩個關鍵要素。首先,必須瞭解法律的目標才能真正理解它。其次,應該向法院而非立法機關尋求瞭解法律的真正本質。 |
| 實證法學派 | 根據奧斯丁的法律概念,“法律是作為政治上的優越者或主權者的人對作為政治臣民的人所制定的規章的總和”。因此,根據此定義,法律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無論其地位如何。 |
| 歷史法學派 | “歷史法”一詞最早由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使用。他的法律定義中提出了以下理論:
|
| 社會法學派 | 龐德在研究該術語後,形成了他自己對法律的定義。他認為,法律主要作為一種社會工程工具。 |
| 法現實主義學派 | 在法現實主義的法律概念中,法律制度是用司法程式來描述的。根據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的說法,“法律是對將在法院中運用公共力量的情況的宣告”。 |
法律的重要性
以下是法律的主要意義:
主要由單一立法者、立法者群體、行政部門或法官(主要是在普通法轄區)制定先例或頒佈法律。
私人當事方有權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例如取代傳統法院訴訟和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式的仲裁條款。
所有居民都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促進所有公民的利益。
它為社會中每個人的行為方式設定了指導方針,以造福整個社會。如果每個人在做決定時都不考慮更大的利益,社會將回到前工業時代,適者生存是常態。
我們生活在一個資源有限的世界,我們需要共享或使用這些資源。法律的制定是為了規範如何處理這些資源以及如何處理可能出現的問題。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富人和強權者將控制這些資源。
制定法律是因為它們有助於防止社會和商業環境中的無政府狀態。
就業法為就業標準、合規性甚至辦公室內部規則設定了指導方針。
在企業成立時,法律規定了企業型別和結構,突出了法治在商業領域的意義。
結論
就個人法律(如印度教法、伊斯蘭教法等)而言,法律因宗教而異。例如,印度教徒只能同時有一位妻子。如果一位印度教男子在第一任妻子還活著的時候再次結婚,他將被認為犯有重婚罪,並根據第494條受到處罰。另一方面,穆斯林可以同時有四個妻子。法律會隨著社會和政府/立法的變化而變化,透過修改和頒佈新的法案。一般來說,“法律”一詞包含三個含義:它最初用於表示“法律秩序”。
它代表透過有組織的政治社會力量的有條不紊地運用而改變關係和規範行為的制度。其次,當我們說“法律”時,是指管理政治社會的全部法律原則。第三,在政治上有組織的社會中,“法律”一詞指的是所有官方控制。與作為司法行動指導的權威資訊相比,這導致了實際的司法執行。
常見問題
問:什麼是法律,它的含義是什麼?
“法律”是用來規範人類行為的工具。從社會角度來看,法律與正義、道德、理性、秩序和公正同義。從立法者的角度來看,“法律”指的是法規、法案、規則、規章、命令和條例。此外,法律是由控制機構制定並正式承認具有約束力或強制執行的行為或行動準則,以及立法制定的指令或規則。
問: 法律的五個目標是什麼?
法律可用於一個國家:(1) 維持和平,(2) 保持現狀,保護個人權利,(3) 保護少數群體免受多數群體的侵害,(4) 推進社會公平,以及 (5) 促進社會的有序變革。一些法律制度比其他制度更好地實現了這些目標。
問: 是誰創造了法律(法典)?
第一個法典是由蘇美爾國王烏爾納姆穆制定的,它由事實判斷構成。大約公元前1760年,漢謨拉比國王透過將其銘刻在石頭上並將其編纂成文,進一步發展了巴比倫法律。
問: 是誰建立了法律?
雖然無法將法律的建立歸功於某一個人,但在公元前22世紀,古蘇美爾統治者烏爾納木可以被認為制定了現存最早的法典。此外,大約在公元前1760年,漢謨拉比國王透過將巴比倫法典刻在石頭上而使其成文。在現代,英王詹姆斯一世統治時期英國首席法官愛德華·可克爵士因發展“法治”的概念而聞名。可克最初批評了“神權論”的原則。他堅持認為國王也應該受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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