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定義和含義
自古以來,漁業一直是人類食物、營養、就業和經濟收益的重要來源。然而,近年來,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由於漁業對整體魚類產量、營養安全和就業創造的巨大貢獻,該行業變得更加重要。
印度是世界第三大魚類生產國(資料可能會有所變化)。漁業直接支援著近1400萬人的生計。內陸和海洋部門的貢獻分別為529萬噸和325萬噸。近年來,海洋漁業的增長速度低於內陸漁業。
漁業法到底定義了什麼?
漁業法是法律領域中一個新的和專門化的學科。為了評估漁業管理規則,漁業法還考慮了國際條約和組織政策。此外,漁業法還涵蓋勞工問題,包括童工法、勞動法和家庭法,以及小規模漁業、沿海人口和土著人口獲得司法救濟的問題。
水產養殖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包含在漁業研究中。水產養殖或水產養殖是指水生生物(如魚類和水生植物)的生產。這方面的研究包括動物飼料的規定和規範。為了減少對人類健康和安全的威脅,控制魚類的食物至關重要。
沿海州:海洋漁業法
印度有十個沿海州或聯邦屬地:泰米爾納德邦、本地治裡、安得拉邦、奧里薩邦、西孟加拉邦位於東海岸,與孟加拉灣接壤;古吉拉特邦、馬哈拉施特拉邦、卡納塔克邦、果阿邦和喀拉拉邦位於西海岸,與阿拉伯海接壤。拉克沙群島和安達曼-尼科巴群島是兩個島嶼聯邦屬地,分別位於阿拉伯海和孟加拉灣。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9至10米的自動化小型船舶迅速普及。目前,大約有53,000艘此類船舶在近海作業。圍網捕撈最早用於20世紀70年代捕撈遠洋魚群,包括鯖魚和沙丁魚。為了透過適當的立法,模式法案於1979年分發到所有沿海州和聯邦屬地。
根據1897年印度漁業法,許多邦政府已經發布了漁業管理和保護的法律。
漁業立法的必要性
1873年,迫切需要實施法律措施來保護漁業資源,以及魚類、魚苗和魚種的廣泛捕殺,都引起了當時印度政府的注意,這突出了漁業管理的必要性。當時印度政府通過了印度漁業法。從那時起,印度又提出了其他一些立法,包括
1897年印度漁業法
該法案禁止使用破壞性技術(如爆破或其他毒藥)在內陸和沿海水道(最遠達一海里)捕魚。還禁止用有毒物質汙染水體。禁止建造和使用固定發動機(水壩、堰、攔河壩等)捕魚,以及網眼尺寸、魚的大小和捕獲量。此外,在特定季節和地點禁止捕魚兩年(宣佈禁漁期和禁漁區)。
海洋漁業管理法案(MFRAS)
規定控制領海內漁業和保護措施的條款。這些措施包括:規範網眼尺寸以防止捕撈幼魚;規定魚類的最小和最大尺寸;規範漁具以防止過度捕撈特定物種;為傳統漁民指定某些區域;宣佈禁漁期。這些法案規定了領海內非機械化和機械化漁船都可以開展作業的漁區。每個州對每一類別的海岸線距離都有不同的截止點。通常,手工(非機械化)船隻只允許在5到10公里的區域內作業。
海洋漁業法最初於1980年由喀拉拉邦和果阿邦透過,然後是1981年馬哈拉施特拉邦,1982年奧里薩邦,1983年泰米爾納德邦,1986年卡納塔克邦,1993年西孟加拉邦和1994年安得拉邦。2000年,拉克沙群島實現了這一點。與在法案中確定的漁場限制不同,每年通常在西南季風季節之前或期間決定關閉某個漁場以進行禁漁,以進行季節性關閉。
1981年印度海洋區域(外國漁船捕魚管理)法
該法案旨在規範外國漁船在印度海洋區域內的作業。該法案可以支援合資企業、租賃船隻以及雙邊或多邊漁業准入協議。
在印度領海內任何地點,任何違反該法案第3條使用外國船隻的行為,都將受到最高三年監禁、最高150萬盧比罰款或兩者兼施的處罰。在印度專屬經濟區內任何地點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盧比的罰款。違反許可證規定的最高罰款為100萬印度盧比。違反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區域或捕撈方法的最高罰款為50萬盧比,而在其他情況下罰款為5萬盧比。任何明知故犯地妨礙授權官員行使本法賦予的任何權力、拒絕向授權官員提供合理便利、拒絕停車、出示許可證、許可證、航海日誌或其他檔案,或任何魚類、漁具或船上其他裝置的人,經授權官員要求時,均可處以不超過一年的監禁,並處以罰款。
1986年環境保護法
中央政府被授權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控制和減少來自所有來源的汙染,並出於環境原因禁止或限制任何工業設施的建設或運營。此外,它還要求某些型別的開發專案完成環境影響評估 (EIA)。所有需要環境部批准的環境開發專案現在都必須舉行聽證會。
根據1986年環境保護法的指導方針,釋出了1991年海岸線管理區 (CRZ) 通知。它描述了一個分割槽計劃,以控制指定海岸線區域內的發展。它將受潮汐作用影響的低潮線 (LTL) 和高潮線 (HTL) 之間的陸地區域以及距 HTL 500 米範圍內的區域指定為 CRZ。它對上述 CRZ 中企業、活動、程式等的建立和發展施加了限制。為了規範發展活動,CRZ 被劃分為四類
CRZ-I: 它包括環境敏感和重要的地區,例如國家池塘和海洋公園、保護區、保護森林、野生動物棲息地、紅樹林、珊瑚和珊瑚礁、靠近魚類產卵和遷徙路線的區域以及遺傳多樣性區域。低潮線和高潮線之間的區域也屬於 CRZ-I。
CRZ-II: 它涵蓋靠近或位於海岸線的已開發地區。
CRZ-III: 它涵蓋通常未改變的區域以及不屬於 CRZ-I 或 CRZ-II 的區域。這將包括城市邊界內或其他合法認可的城市地區中未大規模開發的區域,以及農村地區的沿海區域(已開發和未開發)。
CRZ-IV: 包括安達曼-尼科巴群島、拉克沙群島和小島嶼的沿海地區,但不包括列為 CRZ-I、CRZ-II 或 CRZ-III 的地區。
2002年生物多樣性法
該法案的主要目標是保護印度的生物多樣性。該法案呼籲保護生物多樣性,其組成部分的可持續利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用生物資源、知識和相關問題的利益的公正和公平分配。它設想了國家和州生物多樣性委員會的設立。該法案促進了保護,幷包含一項條款,允許將魚類種群在過度捕撈的情況下標記為受威脅。
結論
該政策的總體目標是促進出口,增加農民的經濟利益,併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同時解決漁業行業的重大缺陷。透過各種措施,旨在透過負責任和適當的方式增加魚類產量和生產力來最大限度地利用和獲取該國的漁業潛力。這些新制定的法律法規正在為水產養殖和漁業發展到其全部潛力奠定基礎。
常見問題解答
Q1. 印度實施了哪些不同的漁業法律法規?
答:印度《環境(保護)法》(1986年)是一部包羅永珍的法律,涵蓋所有與環境相關的問題的措施;以及擁有百年曆史的印度《漁業法》(1897年),該法將透過投毒或使用爆炸物致使魚類死亡的行為定為犯罪。
Q2. 為什麼漁業法律很重要?
答:制定漁業法規是有正當理由的。所有法規的目標都是保護和增強魚類種群。漁業生物學家檢查水體以評估魚類種群的數量和健康狀況。如果魚類種群存在問題,則會制定相關法規以維持健康的魚類種群。
Q3. 共同漁業政策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共同漁業政策旨在保障漁業和水產養殖的生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性。維持就業和部門的經濟活力也很重要。
Q4. 印度漁業之父是誰?
答:詹姆斯·霍內爾先生被稱為“印度漁業之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