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定義和含義
自然法是一套普遍適用的道德準則,它建立了應該遵循的道德和倫理標準,以規範人類行為。它也被稱為自然規律。即使沒有被國家或政府承認,自然法仍然存在。
自然法的含義和定義
自然法的定義及其與積極法的關係,多次成為激烈的辯論話題。亞里士多德 (公元前384-322年) 認為,存在一種普遍適用的自然正義,“並非人們這樣認為或那樣認為而存在”,並且可以透過積極法來援引。然而,“自然正義”並不總是與“法律正義”相同。
但他主要從對希臘城邦中希臘人的觀察中得出他的自然法例證,他們認為婦女從屬於男子,奴隸是公民,“野蠻人”劣於希臘人。另一方面,斯多亞學派看到了與融入每個人心中的邏各斯(理性)相一致的完全平等的自然法。在公元10-67年左右的聖保羅的著作中,他描繪了寫在外邦人“心中”的律法,羅馬法學家對此表示認同(羅馬書2:14-15)。
自然法的演變
自然法的內涵有時會根據其用途和為滿足當時的需求和情況而賦予的任務而變化。“自然法”經歷了多個發展時期,大致可以從以下標題進行探討:
古代時期
中世紀時期 &
現代時期
讓我們簡要地分別討論每一個時期:
古代時期
我們將根據三位哲學家討論古代時期:
赫拉克利特 (公元前530-470年)
大約在公元前四世紀,希臘哲學家創造了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的三個主要定義特徵,即
命運、
秩序和
理性,首先由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確定。
他認為,自然不是分散的事物集合,而是它們之間存在明確的關係,以及事件的明確秩序和節奏。他認為“理性”是自然法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
蘇格拉底 (公元前470-399年)
根據蘇格拉底的觀點,存在一種與自然物理法則類似的自然法或道德法。“人類洞察力”: 人類有能力辨別是非,並能珍視道德原則。判斷法律的基礎是這種人類“理解力”。蘇格拉底承認積極法的有效性。
他認為,由於他的“洞察力”,服從法律更具吸引力,這可能是他選擇服毒而不是越獄的原因。他認為自然法對於國家的安全和穩定至關重要,這是當時最緊迫的問題之一。他的學生柏拉圖也贊同這種觀點。
中世紀時期
在中世紀,天主教哲學家和神學家發展了一種新的“自然法”理論。儘管也為其提供了神學基礎,但他們偏離了早期基督教教父的正統思想。他們的觀點更具邏輯性和條理性。托馬斯·阿奎那的觀點可以被認為是新理論的例證。在這方面,他與亞里士多德的社會哲學觀點相同。國家和社會結構是自然現象的例子。
他認為,法律是“由負責社會的人制定的、為了公眾利益而公佈的理性法令”。
現代時期
在19世紀實用主義的影響下,自然法思想受到了挫折。分析實證主義最有影響力的支持者邊沁和奧斯丁,以自然法含糊不清和具有欺騙性為由拒絕了自然法。奧斯丁和邊沁的思想完全將道德與法律分離。19世紀,自然法學說在接受度上有所下降。“自然法”學說大致反映了歐洲發生的重大社會、經濟和政治變革。18世紀思想的指導原則是“理性”或理性主義。是時候有人對這種抽象的思想做出回應了。
由於新變化和個人主義帶來的問題,出現了一種集體主義心態。現代懷疑論認為,沒有不變的、絕對的真理。自然法哲學家的先驗方法不適合正在發展的科學時代。歷史研究表明,社會契約是一種神話。所有這些事件都摧毀了19世紀自然法學說的整個基石。法學家更喜歡歷史的和分析的法律方法,因為它們更貼近現實。它們標誌著法律研究新時代的開始。“自然法”學說在這種變化的知識環境中難以持久。
結論
這篇對“自然法”主題的簡要考察表明,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了變化。它已被用來支援幾乎所有意識形態,包括專制主義和個人主義,並且它也引發了革命和流血事件。它極大地改變了積極法並對其產生了影響。作為社會控制和社會進步的工具,法律必須發揮特定功能。如果不包括這另一個方面,對法律的研究就不完整。本質上,“自然法”理論處理的是法律的目標。在許多不同的法律體系中,“自然法”原則已被納入法律,併成為其指導原則。
常見問題
Q1. 自然法是法律嗎?
A1. 自然法是法律傳統的基石。
Q2. 自然法的目的是什麼?
A2. 在哲學中,“自然法”是一種被認為對所有人普遍適用、源於自然法而不是積極法或社會規範的正義或權利理論。
Q3. 自然法從何而來?
A3. 希臘人首先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斯多亞學派被認為是其最重要的發展。
Q4. 為什麼自然法如此重要?
A4. 現代西方民主的原則——個人權利、正義和有限政府——很大程度上得益於自然法學家的歷史貢獻。
Q5. 為什麼建立自然法?
A5. 正如在過去的幾個世紀一樣,人們希望依賴被認為是自然的而不是僅僅是習俗的道德原則,這源於需要挑戰特定國家的非正義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