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法:定義和含義


印度是一個礦產資源豐富的國家,擁有超過 20,000 個礦產儲量。該國共生產 90 種礦產,包括 4 種燃料礦產、10 種金屬礦產、50 種非金屬礦產、3 種原子礦產和 23 種次要礦產。在鉻鐵礦、重晶石和滑石的產量方面,該國排名世界第二;在煤炭和褐煤產量方面排名世界第三;在鐵礦石、藍晶石、紅柱石和矽線石產量方面排名世界第四。

獨立後的印度,第一個用於控制和發展採礦業的立法框架是 1948 年透過的《礦產和礦物(開發與管理)法》(MMDR 法)。該法由議會於 1957 年透過,並制定了兩套規則:《礦產特許規則》(MCR)和《礦產保護與開發規則》(MCDR)。

採礦法的含義是什麼?

採礦法是處理適用於採礦和礦產的法規的法律領域。採礦法涵蓋了兩個基本問題: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以及誰被允許開採它。與礦工健康和安全以及採礦對環境影響相關的法規也對採礦產生影響。

印度的採礦立法

以下三項法律專門針對安全、環境和礦產開發:

1952 年《礦山法》

該法律由勞動和就業部執行。1952 年《礦山法》涉及與煤礦、金屬礦和油礦工人健康、安全和福利相關的政策。該法律規定了業主管理採礦作業、礦山健康與安全以及礦山管理的責任。此外,它還詳細說明了最低工資標準、礦工的工作時間和其他重要細節。礦山安全總局 (DGMS) 是印度政府負責礦山和油田安全的監管機構。

1957 年《礦產和礦物(管理與開發)法》

1957 年的 MMDR 法是議會批准的一項重要的政策立法,它能夠啟動採礦業的轉型,並開啟快速擴張的時代。印度共和國透過該法作為管理和發展該國採礦和礦產行業的基礎。該法律為印度採礦監管提供了基礎。根據 1961 年《印度政府(業務分配)規則》,它還允許透過相關部委採取行政行動,詳細闡述多項法規。由於這項立法,礦山受以下法律和限制的約束:

1960 年《礦產特許規則》

《礦產特許規則》(MCR)概述了獲取勘探許可證和採礦租賃的規定和程式。這些規則要求“採礦計劃”包括但不限於:指示水源的區域地圖、森林區域的邊界、樹木密度、採礦活動對森林、地表和環境(包括空氣和水汙染)的影響、區域重新造林計劃、汙染控制措施的採用以及相關中央和州政府機構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措施。因此,環境管理策略包含在採礦計劃中。

1988 年《礦產保護與開發規則》

《礦產保護與開發規則》(MCDR)提供了基於科學的採礦標準,同時保護環境。MCDR 還規定了在涉及偵察活動、勘探或申請採礦計劃的情況下,提交和報告的要求。這些規則還概述了露天礦和地下礦的運營和功能、在礦山廢棄或暫時關閉時應採取的步驟以及選礦研究。

州級次要礦產特許規則

根據 1957 年的 MMDR 法和 1960 年的 MCR,在以下情況下需要中央政府事先同意:

  • 1957 年《礦產和礦物(開發與管理)法》第一附表中提到的礦產有資格獲得採礦特許權。

  • 在允許某人進入偵察許可證、勘探許可證或採礦租賃涵蓋的區域時,超過了該法第 6(1)(a)(a) 條、第 6(1)(a) 條和第 6(1)(b) 條規定的限制。

  • 根據 1960 年《礦產特許規則》第 27(3) 條修改採礦租賃、根據第 14(3) 條修改勘探許可證以及根據第 7 條修改偵察許可證,以施加額外的限制 (3)。

  • 在未經政府告知的情況下,不能放寬 1960 年 MCR 第 59(1) 條的條件,以頒發採礦特許權。(2)。

  • 任何州政府關於礦產(而非次要礦產)的命令已被修訂。

  •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考慮礦產開發的同時放寬該法的規則。

1999 年《花崗岩保護與開發規則》

根據 1957 年的 MMDR 法,花崗岩屬於“次要礦產”。因此,根據各個州政府的《次要礦產特許規則》,對花崗岩頒發各種礦產特許權受到監管。另一方面,1999 年《花崗岩保護與開發規則》旨在為花崗岩資源的保護、有條理的開發和科學利用提供標準化指南。

1999 年的 GCDR 提供:

  • 在授予採礦租賃之前獲得勘探許可證 (PL)

  • PL 的期限

  • 採礦租賃和續期的最短和最長期限

  • 租賃的最小和最大面積

  • 編制勘探方案

  • 為授予採礦租賃等準備採礦計劃。

環境立法

環境法律必須處理各種問題,例如識別“禁區”、有效的森林和野生動物法以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治理礦山關閉和礦山恢復的規則。所有這些措施都有助於確保不允許具有破壞生態的專案。有五項主要的環境法規對印度的採礦業產生影響

採礦對環境的影響

以下是由印度過度採礦對環境造成的主要影響:

  • 空氣:露天礦的運輸道路和爆破活動可能會產生粉塵。許多煤礦釋放甲烷,這是一種溫室氣體。缺乏適當安全措施的冶煉廠運營存在將重金屬、二氧化硫和其他汙染物釋放到大氣中的風險。

  • 水:儘管一些礦山會重複利用很大一部分水輸入,但採礦業需要大量的水。含硫礦物在採礦過程中釋放出來,並在空氣中氧化,然後與水反應生成硫酸。這會影響地表和地下采礦產生的地下水,以及許多微量元素。

  • 土地:由於採礦作業和覆土(在開採礦床之前必須清除的材料)的移動,土地在露天礦的情況下會受到重大影響。當採礦企業將岩石和覆土送回開採它們的礦坑時,這些影響可能只會持續很短一段時間。例如,許多銅礦開採的銅含量低於 1% 的礦石。

  • 健康和安全:採礦活動可能像任何其他大型工業活動一樣安全或危險,從極其危險到非常安全。由於照明、能見度較差以及落石的風險,地下采礦通常比露天採礦更危險。接觸輻射和粉塵帶來了最大的健康危害,因為它們都可能導致呼吸問題。

結論

採礦法包括採礦許可證、所有權以及聯邦和州政府的作用的方方面面,同時還透過處理員工工作條件和薪酬的若干法規來保護員工。建立許可制度的主要目標是保護員工的權利和安全以及環境,監管危險材料,確保藥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並管理有限資源的使用。

常見問題

Q1. 採礦權是什麼?

A1. 採礦權持有者需要獲得該區域的地表權或獲得業主的同意才能開始勘探或採礦作業。對於政府擁有的土地,政府部門會將其地表權授予中標者。

Q2. 在新的《礦產和礦物(開發與管理)法》(“新法”)下,現有特許權的狀況如何?

A2. 現有制度下的所有有效特許權都將繼續在新法下有效 [第 4(1) 條的但書],並且無論規模如何都將給予延期 [第 7(7) 條]。

Q3. 誰授予採礦許可證和勘探許可證兼採礦許可證?

Ans. 根據2015年《礦產(開發與管理)法》(MMDR)修正案,採礦許可證(ML)和勘探許可證兼採礦許可證(PL-cum-ML)的授予只能透過拍賣程式進行。

Q4. 誰在印度授予礦產特許權?

Ans. 根據1957年《礦產法》(MMDR)和1960年《礦產特許權規則》(MCR),各邦政府對在其邊界內發現的任何礦產釋出礦產特許權。根據1960年《礦產特許權規則》和1957年《礦產法》的條款,中央政府在許多情況下需要事先同意。

Q5. 礦業部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Ans. 除了天然氣、石油和原子礦物外,礦業部還負責勘測和勘探所有用於有色金屬(如鋁、銅、鋅、鉛、金、鎳等)的採礦和冶金的礦物。此外,礦業部還負責監督1957年《礦產(管理與開發)法》在所有礦山和礦物(煤炭、天然氣和石油除外)中的實施。

更新於: 2023年2月21日

316 次瀏覽

開啟你的 職業生涯

透過完成課程獲得認證

立即開始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