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法:定義和含義
森林是主要的自然資源,也被視為大自然的生機勃勃的體現。它們被認為是國家野生動物的守護者和保護者。因此,森林有助於維護生態平衡。
除了這些環境和生態效益外,森林還為政府創造收入,提供工業原材料,並作為燃料和食物的來源。印度的森林可能由於人口增長而退化,因為人口增長導致資源消耗增加。森林有助於穩定的氣候、清潔的空氣和清潔的水。透過將森林劃分為保留林、保護林和村林,1927年的印度森林法和州森林法加強了政府對森林的控制。
林業法究竟定義了什麼?
林業法規範特定森林區域的作業,最常見的是與木材採伐和森林管理有關。林業法律通常包含對公共森林資源的管理策略,例如多種用途和持續產量。採用私人和公共森林管理,公共森林是國家的獨有財產。林業法律現在被視為一個全球性問題。
歷史背景
林業法的演變如下:
印度的不同吠陀經傳播了神出現在自然界(樹木、植物等)中的思想,並將它們視為出於巨大的愛和尊重而神聖的物體。
此外,吠陀時代最受歡迎的神祇之一,伐樓拿神,也受到植物的崇拜。
阿育王為了保護森林並在公路旁種植樹木所做的努力也廣為人知。
在印度,維護和保護森林被視為一種社會責任,人民和統治者都為此負責。
直到英國殖民時期開始,土著居民才守護著森林。
英國人將森林視為收入來源,而不是自然資源的供應者。為了農業和對更多耕地的需求,許多森林被砍伐。
後來,對船舶建造、鍊鐵和製革的木材需求導致了大規模的森林採伐。
在印度,英國統治時期基本上是森林遭到嚴重破壞和毀壞,植被開始減少的時期。
1865年成立了森林法和森林部門,以促進帝國事業。
該法的主要目標是確定國家對森林土地的所有權,並簡化獲取為鐵路提供木材所需的印度森林地塊。
該法案沒有保護居住在森林中的人民的現有權利。
該法案旨在控制森林資源的利用、管理和保護。
該法案的條款後來被證明是無效的,因為它們缺乏威懾性懲罰,並且賦予森林官員的權力非常有限。
1878年,頒佈了一項新的森林法,宣告國家對所有森林擁有完全所有權和管轄權。此外,它還承認來自不同社群的森林遊牧民和其他附近居民的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喜馬拉雅地區村民的權利,以及拉賈斯坦邦的比爾人、米德納普爾的桑塔爾人、恰蒂斯加爾邦的部落人民以及其他東北地區人民的權利。
森林法的主要立法
森林法的主要立法包括:
1927年印度森林法
1980年森林保護法
2006年《計劃部落和其他傳統森林居民(森林權利確認)法》
1882年馬德拉斯森林法
1949年泰米爾納德邦私人森林保護法
1955年泰米爾納德邦丘陵地區(樹木保護)法
1971年喀拉拉邦私人森林(歸屬和轉讓)法
結論
必須採取必要的機制來以可持續的方式管理森林,以獲得森林所能提供的所有利益。第一步是1927年印度森林法的形式,其主要動機是將森林劃分為不同的類別,並確保政府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預私人森林事務,以及如何對保留林進行公告,有時我覺得國家也干預了私人事務。
最後,為了嚴格執行森林法,行政機關必須以規範的方式工作,才能從法律中獲得適當的結果,因為沒有執行和補救措施,法律就毫無用處。
常見問題
問1. 森林法的目標是什麼?
答. 該法的目標是維護森林的完整性和麵積,同時保護其植物、動物和其他各種生態組成部分。阻止森林生物多樣性的滅絕。
問2. 誰引進了森林法?
答. 威廉征服者引進了森林法。該法在普通法之外運作,旨在保護獵物動物及其森林棲息地免遭破壞。
問3. 森林法的影響是什麼?
答. 儘管制定這些規則是為了保護森林,但它們對當地居民產生了不利影響。由於該法宣佈他們是所有者,當局強行將他們從住所中遷出。部落居民被迫在這些地區勞動,這些地區也被授予地主用於農業。
問4. 誰擁有森林的權利?
答. 2006年森林權利法確認了居住在森林中的部落社群和其他傳統森林居民對森林資源的權利,這些社群依賴這些資源來滿足各種需求,包括生計、居住和其他社會文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