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含義和定義
欺詐通常被描述為某人出於獲取不公平優勢或侵犯他人(受害者)權利的目的而實施的欺騙行為。在這個世界上,人們容易受到欺詐的影響,例如破產、信用卡欺詐、證券欺詐和電匯欺詐。欺詐活動可能由大型組織、大或小團體,甚至只是個人計劃和執行。
欺詐的含義
法律將欺詐定義為故意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不公平或非法利益或剝奪受害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欺詐可能違反民法(欺詐受害者可以起訴肇事者以制止欺詐或獲得經濟賠償)、刑法(欺詐肇事者可能面臨政府的法律訴訟和監禁),或者它可能不會導致任何金錢、財產或合法權利的損失,但仍然是另一個民事或刑事錯誤的組成部分。欺詐的目標可能是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例如獲得護照、旅行證件或駕駛執照;或者它可能是抵押欺詐,當罪犯試圖獲得抵押貸款時做出虛假宣告。
作為民事侵權的欺詐
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欺詐是作為民事侵權的侵權行為。作為侵權行為的欺詐的必要要素通常包括故意歪曲或隱瞞一個重要的事實,受害者應該並且確實依賴於該事實,從而損害了受害者。雖然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具體定義和證明要求各不相同,但這通常是正確的。人們經常聲稱,在法庭上證明欺詐具有挑戰性,因為爭議的核心因素是欺詐的意圖。因此,證明欺詐的證據標準“高於其他民事索賠”。一些法律要求受害者以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欺詐,這使得證明欺詐更加困難。
對欺詐的補救措施包括追回金錢賠償以補償造成的損害、懲罰性賠償以懲罰或威懾不當行為,以及可能的其他行為。撤銷(即逆轉)欺詐性獲得的協議或交易是欺詐補救措施的一個例子。
在合同違約或特定履行方面,欺詐可作為民事訴訟的抗辯理由,前提是合同是透過欺詐誘導產生的。同樣,欺詐可能為法院行使衡平法管轄權提供依據。
作為刑事犯罪的欺詐
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欺詐是一種犯罪,可以採取許多不同的形式,其中一些形式範圍廣泛(例如,以虛假借口竊盜),而另一些形式則是針對某些受害者群體或型別的違法行為(例如,銀行欺詐、保險欺詐、偽造)。作為犯罪的欺詐的構成要素也各不相同。可能最普遍的刑事欺詐型別——以虛假借口竊盜的基本構成要素是:透過虛假陳述或藉口故意欺騙受害者,目的是說服受害者放棄財產;受害者依賴於陳述或藉口放棄財產;以及肇事者意圖將財產從受害者手中扣留。
欺詐的要素
即使針對欺詐的具體法律在州與州之間以及在聯邦一級有所不同,但在法庭上必須證明五個關鍵要素才能確定已發生欺詐犯罪。
重要事實的虛假陳述:必須做出與重要且相關事實有關的誤導性陳述。誤導性陳述的嚴重性應足以顯著影響受害者的選擇和行為。例如,錯誤陳述可能會影響某人購買產品或批准貸款的決定。
對虛假的瞭解:做出誤導性陳述的人必須知道或有理由懷疑該陳述不準確。
欺騙意圖:虛假宣告必須專門出於誤導和說服受害者的目的而做出。
受害者合理的依賴:法院必須認定受害者對誤導性陳述的依賴是合理的。依賴誇大其詞、荒謬或明顯虛假的陳述或說法可能並非“合理”。但是,如果罪犯故意利用受害者無法閱讀、寫作或獨立思考的能力,則可以授予其民事損害賠償。
實際遭受的損失或傷害:受害者依賴欺詐資訊導致其實際損失任何東西。
欺詐是如何發生的?
為了確定欺詐,犯罪分子必須執行一系列具體行為。
罪犯必須做出一個看似相關事實的虛假陳述。
罪犯最好確定該陳述是不真實的。
必須出於欺騙受害者的目的進行欺騙。
受害者有責任證明其對誤導性陳述的信任程度。
根據故意誤導性陳述行事應導致受害者受到傷害。
欺詐的後果
根據所犯欺詐的型別以及對受害者的侵犯程度,肇事者可能面臨不同的後果。對於民事欺詐,很少有比支付鉅額罰款或向受害者支付應得的賠償更重的懲罰。欺詐性犯罪通常會判處將監禁、緩刑和鉅額罰款相結合的刑罰。
2001 年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例子,說明財務欺詐如何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能源服務公司安然透過歪曲其盈利能力並偽造銷售記錄來掩蓋公司的財務狀況,從而犯下了公司財務欺詐。在欺詐行為發生之前,安然是能源行業的市場領導者,但發現內部財務欺詐後,該公司股價暴跌並破產。由於公司高管魯莽和非法的商業行為,公司員工失業,一些安然高管甚至被判入獄。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防欺詐條款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安然醜聞而產生的,該醜聞在商業改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常見的欺詐
欺詐可以採取許多不同的形式,並起源於許多不同的地點。欺詐性要約,也稱為“詐騙”,可以透過親自或透過普通郵件、電子郵件、簡訊、電話營銷和網際網路傳遞。
支票欺詐,或使用紙質支票進行欺詐,是最普遍的欺詐型別之一。
身份盜竊,或收集和未經授權使用個人財務資訊,是支票欺詐的主要目標之一。
身份竊賊可以從每張支票的正面獲取受害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銀行名稱、路由號碼、銀行賬戶號碼和簽名。零售商還可以包括其他個人資料,例如出生日期和駕駛執照號碼。
鑑於此,身份盜竊保護專家建議儘可能避免使用紙質支票。
支票欺詐
支票欺詐通常屬於以下型別
支票盜竊:竊取支票以進行欺詐性使用。
支票偽造:使用被盜支票,要麼在未經出票人許可的情況下籤署支票,要麼背書一張並非以背書人名義開出的支票。偽造的支票與偽造的支票相比。
支票套現:開具支票以獲取尚未存入支票賬戶的資金。套現,有時也稱為“浮動”支票,是指使用支票獲取未報告的信貸。
空頭支票:在肇事者知情的情況下,在已關閉的賬戶上開具支票。
支票清洗:使用化學物質從支票上清除簽名或其他手寫資訊,以便可以重新填寫。
支票偽造:未經授權使用受害者的賬戶資訊開具支票。
結論
人們常常將欺詐索賠帶入純粹的合同糾紛中,要求鉅額懲罰性賠償並做出許多虛假承諾,試圖恐嚇對方或出於激情。習慣於“過度訴訟”的法庭和仲裁員通常會駁回此類指控,因此我們通常不建議我們的客戶這樣做。
常見問題
Q1. 哪一部分與欺詐有關?
答:具體來說,印度刑法典(IPC)第421條處理的是“為了防止財產在債權人之間分配而進行的不誠實或欺詐性移除或隱瞞財產”的罪行。換句話說,任何出於阻止該財產被用於執行針對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獲得的付款判決,或出於阻止該財產被用於執行印度任何民事、稅收或刑事法院發出的任何程式的目的,而又不誠實或欺詐地移除、隱藏、轉移或交付給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財產的人,均應處以不超過兩年的有期徒刑或罰款,或兩者並處。
Q2. 誰對欺詐負責?
答:一般來說,所有實施欺詐的個人都被認為對該罪行負責。這包括策劃和執行欺詐計劃的個人,以及明知參與或協助欺詐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