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定義和含義
多年來,戰俘或其他類似囚犯被提前釋放的情況一直存在,其釋放時間早於原判決中確定的時間。在某些情況下,囚犯可以合法釋放回家,這在法律上定義了“假釋”一詞。但這種釋放是有條件的,並且在假釋官的監督之下。
假釋究竟定義了什麼?
假釋,也稱為有期釋放,是對服刑的已判罪人員的一種監督釋放形式。它允許服刑人員在社會上服完剩餘刑期,但在假釋官的監督下。假釋的條件是服刑人員必須遵守某些規章制度,例如定期向假釋官報告、找到合法的工作以及避免任何犯罪活動。換句話說,他或她將成為一個守法和負責任的公民。如果此人違反假釋條款,他或她可能會被送回監獄服完剩餘刑期。
字面意思
“假釋”(parole)一詞源於法語單詞“parole”,意思是“言語”、“說話”以及“承諾”。在刑事司法領域,“假釋”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已判罪人員有條件地從監獄釋放,條件是他們承諾或保證在社會上遵守某些規章制度。同樣,“假釋”也指被釋放的囚犯與負責其監督的國家或相關機構之間的協議。
歷史背景
在特定理由下有條件釋放囚犯的做法歷史悠久,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假釋的概念應運而生,成為一種對囚犯給予寬大處理或赦免的方式,通常是因為良好的行為,並且它在整個歷史時期都以各種形式被使用。
在現代,尤其是在19世紀和20世紀,假釋制度化了,成為一種釋放囚犯的制度。然而,實施假釋的原因之一是監獄人口增加,管理起來越來越困難。在美國,假釋被普遍用作減少監獄過度擁擠和為囚犯提供在監督下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的一種方式。
此外,亞歷山大·馬科諾奇(Alexander Maconochie),一位蘇格蘭地理學家和皇家海軍上尉,引入了現代假釋理念。1840年,他被任命為澳大利亞諾福克島英國流放地總監,在那裡他制定了一個關於囚犯提前但有條件釋放的計劃。
印度假釋條例
最初,1894年的《監獄法》和1900年的《囚犯法》處理了印度的假釋問題。然而,獨立後,假釋成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隨著一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法,每個邦都有自己的立法來接受假釋申請。
此外,印度政府內政部於2010年釋出的《假釋/准假條例》為假釋和准假(暫時和有條件地釋放出獄)的授予提供了一個框架。該條例的主要要點包括:
資格
該條例規定了假釋和准假的資格,重點是必須服刑的最低刑期、良好行為以及犯罪的性質。這裡提到的最低服刑期為一年,不包括減刑的任何期間。
申請流程
該條例還規定了提交假釋和准假申請的程式,包括需要提供的資訊和需要提交的檔案。
關於假釋/准假的決定
該條例還就決策過程提供了指導,包括監獄當局、假釋委員會和州政府的作用。
釋放條件
該條例還規定了假釋或准假期間囚犯必須遵守的某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定期向假釋官報告、行動限制以及當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撤銷假釋/准假
該條例還就可能撤銷假釋或准假的環境提供了指導。然而,最重要的是,如果囚犯違反釋放條件或從事犯罪活動,則其釋放將被撤銷。
2010年《假釋/准假條例》代表著標準化流程的努力,旨在簡化假釋和准假的授予流程,確保其透明、一致和公平,並保護公共安全。最重要的是,它還為囚犯提供了改過自新和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
假釋背後的目的
《查蘭吉特·拉爾訴德里邦》被認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判例。在本案中,法院在觀察假釋背後的目的時認為,“必須允許囚犯至少呼吸一段時間新鮮空氣,前提是他們在整個監禁期間保持良好行為,並表現出想改過自新,成為好公民的意願。當他們在監獄服刑時,必須公平考慮這些囚犯的救贖和改造,以造福社會。
此外,《布迪訴拉賈斯坦邦》一案闡明瞭假釋背後的目的,認為假釋主要服務於三個目的:
假釋可以作為激勵囚犯改變其行為和生活方式的動力。
目的是確保囚犯的家庭關係儘可能完整。
假釋可以幫助罪犯逐漸融入社會並適應。
在《巴布·辛格等人訴北方邦》一案中,法院表示,“在其他囚犯嚴酷而冷酷的陪伴下,無情的隔離會導致一系列不可言喻的惡習,因此,人性化的假釋期間是我們制度富有同情心的憲政主義的重要方面。”
拒絕假釋
雖然假釋理念背後的根本目的是標準化假釋的合法性,並且基於良好行為,必須給予一個人開始新生活的機會。但與此同時,它確實規定了一些可以拒絕假釋的情況。同樣,主要基於以下理由可以拒絕假釋:
被判罪者被發現違反監獄紀律或被發現犯有危害國家的罪行(在獄中沒有行為改變)。
假釋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或威脅的罪犯。
除此之外,在以下情況下,通常不給予假釋,除非主管部門認為存在批准假釋的特殊情況:
如果囚犯因強姦後殺人而被判罪;
如果囚犯因謀殺和強姦兒童而被判罪;
如果囚犯因多起謀殺而被判罪。
曾出現一些假釋被濫用的案例,因此,在濫用假釋的情況下也規定了處罰。根據立法,罪犯可能面臨長達兩年的監禁。
釋放期限
假釋釋放期限通常不超過一個月;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通常,政府根據給定假釋申請中提到的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釋放期限。
結論
雖然假釋條款被認為是一個不錯的概念,因為它提供了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假釋的使用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一些人認為它是一種有效的改造和減少累犯率的方式,而另一些人則認為它過於寬鬆,可能會危及社會安全。其次,該條款經常被濫用,一些有權勢和富有的罪犯會利用它。
儘管存在這些缺點,假釋仍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繼續被用作在確保公共安全的同時為囚犯提供第二次機會的一種方式。
常見問題
Q1. 印度有多少種假釋?
A1. 印度主要有以下兩種假釋:
普通假釋 - 這是對已服刑相當一部分刑期的囚犯的有條件和監督釋放形式。允許囚犯在特定時間段內離開監獄,通常是為了特定目的,例如參加家庭緊急情況或進行醫療治療。
緊急假釋 - 這也是囚犯在緊急情況下(例如家庭危機或醫療緊急情況)暫時釋放出獄的一種形式。緊急假釋通常只批准很短的時間,因此囚犯需要在緊急情況結束後返回監獄。
Q2. 美國有多少種假釋?
A2. 美國主要的假釋型別如下:
假釋提前釋放 − 這是一種假釋形式,授予已服刑相當一部分刑期的囚犯,並在某些特定理由下,在刑期結束前獲釋。
強制假釋 − 這是一種特殊的假釋型別,對某些犯有特定罪行的囚犯強制執行。
酌情假釋 − 是否批准這種假釋由假釋委員會自行決定,主要取決於囚犯的行為和他們對公共安全的風險。
醫療假釋 − 這種假釋授予患有監獄無法充分治療的緊急醫療狀況的囚犯。
外出工作假釋 − 這是另一種特殊的假釋型別,允許囚犯在服刑期間在監獄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