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定義和含義
個人之間的平等是民主國家最基本的特徵之一。它是憲法賦予的所有其他權利和利益的基礎。最高法院憲法法庭已宣告,平等權是憲法的一個基本方面。
什麼是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廢除基於性別、種姓、種族、宗教或出生地等任何歧視性待遇的必要性。平等權是印度公民權利實施所需的關鍵組成部分。
平等與印度憲法
平等權已在印度憲法的第14條中得到保障,它是序言中提到的平等核心思想的體現。關於這一條的重要一點是,它不僅規定國家有義務避免歧視人民,而且還賦予國家積極的義務,採取行動彌合人民之間的不平等。本文涵蓋了第14條的各個方面,並概括了對憲法下平等權的解釋至關重要的某些原則。
同樣,這一特徵在憲法的第3部分中佔據了神聖的地位。第3部分列舉了基本權利,第14條(平等權)、第19條(言論和表達自由)和第21條(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由於其固有的重要性,通常被稱為“黃金三角”。由於印度社會普遍存在社會經濟不平等、性別差距等問題,第14條(關於平等的條款)具有特殊意義。
平等的型別
在社會中,存在著各種型別的平等。以下是它們的名字:
法律平等 - 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社會平等 - 無論種姓、膚色、宗教或其他因素如何,都平等地對待所有人。
經濟平等 - 每個人都應該平等地獲得財富。
政治平等 - 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機會投票、競選和擔任公職。
民族平等 - 它意味著平等地對待世界上所有國家。
根據英國政治理論家和經濟學家哈羅德·約瑟夫·拉斯基教授的說法,“平等”意味著沒有特權,並且所有個人都有充分的機會發展其內在潛力。他還堅持認為,在滿足某些人的特殊需求之前,應該先滿足所有人的緊急和最低限度的需求。
憲法中關於平等的規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4條)
根據第14條,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根據這一條款,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這個國家,每個人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在相同的情況下,人們將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
禁止歧視(第15條)
本條禁止所有形式的歧視。
任何公民都不應受到任何關於以下方面的義務、障礙、限制或條件:
公共場所通行權;使用國家維護的蓄水池、水井和河岸以及其他公共蓄水池、水井和河岸。
儘管如此,本條規定可以為婦女、兒童和窮人制定特別規定。
什麼是“奶油層”?
“奶油層”是指那些思想比較進步、受教育程度較高的其他落後階級 (OBCs) 成員,他們沒有資格享受政府資助的教育和職業福利計劃。“奶油層”包括特定類別人員的後代,例如憲法官員、A 類和 B 類官員、上校以上軍官等等。
在公共就業方面機會平等(第16條)
第16條保證所有個人在公共部門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
任何公民在公共就業或任命問題上,都不應因種族、宗教、種姓、性別、出生地、血統或居住地而受到歧視。
可以為弱勢群體提供特定規定而設立例外。
廢除不可接觸制(第17條)
第17條規定不可接觸製為非法。
所有形式的不可接觸制都被廢除。
任何因不可接觸製造成的歧視都是犯罪。
廢除稱號(第18條)
第18條禁止稱號。
除學術或軍事稱號外,國家不得授予任何稱號。
法律還禁止印度公民接受外國國家的稱號。
本條廢除了英國帝國授予的稱號,例如 Rai Bahadur 和 Khan Bahadur。
此類別不包括蓮花獎章(Padma Shri, Padma Bhushan, Padma Vibhushan)和 Bharat Ratna,以及阿育王勳章 (Ashok Chakra) 和英勇勳章 (Param Vir Chakra) 等軍事榮譽。
法治
本條所依據的理念是法治(由 A.V. Dicey 發展而來)。它也是印度憲法的“基本特徵”。這意味著:
沒有專斷權力,即除非違反法律,否則任何人不得受到懲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所有人民都平等地服從國家的共同法律。
個人權利的首要地位,即憲法是法院確立和執行的個人權利的結果,而不是憲法是個人權利的來源(此方面不適用於印度憲法)。
與平等權相關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
以下是關於平等權的一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
Maneka Gandhi訴印度聯盟,1978 - 在此案中,一個由七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得出結論,第14條、第19條和第21條之間存在三方關係,並且必須將這些條款結合起來解讀。
Indra Sawhney訴印度聯盟,1993 -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就印度的保留問題做出了重大裁決。確定第14條的方面是憲法的第16(1)條。
印度青年律師協會訴喀拉拉邦政府 -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在月經期間禁止婦女進入沙巴里馬拉神廟的做法違憲。
國家法律服務管理局 (NALSA) 訴印度聯盟,2014 - 在此判決中,最高法院為跨性別者建立了第三性別類別,此前他們必須在性別旁邊填寫男性或女性。
平等權被恰當地認為是印度民主最偉大的支柱之一。它是執行憲法其餘條款的框架。
結論
居住在任何民主制度中的每個人都需要平等權。由於印度等國家存在巨大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差異,平等至關重要。雖然有些人受益於保留制度,但它在今天的社會中仍然未被所有人接受。平等尋求為所有人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這是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沒有人天生在身體或精神上是平等的,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好。如果社會存在平等,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為了在實踐中實現平等,必須消除歧視。
常見問題
Q1. 平等是基本人權嗎?
答:平等和不歧視的權利是國際人權法的基石。
Q2. 印度憲法對平等有何規定?
答:印度憲法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基於宗教、種族、種姓、性別、出生地或其他任何理由進行歧視。
Q3. 平等的特徵是什麼?
答:因此,平等代表三個基本特徵:
缺乏特殊的社會優勢
為所有人提供適當和公平的發展機會。
公平滿足所有基本需求
Q4. 誰確立了平等的概念?
答:直到17世紀,在霍布斯和洛克闡述的自然法傳統以及盧梭最初提出的社會契約理論中,才承認自然平等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