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法概述
《國家學徒法》最初於1959年以自願形式推出。1961年議會通過了1961年《學徒法》,並於1963年1月1日生效。最終,該法案於1973年和1986年進行了修改。該法的最初目的是培訓各行業的學徒。勞動和就業部DGE&T的中央學徒顧問/學徒培訓主任負責在六個區域學徒培訓局(RDAT)的協助下,監督與中央政府和部門內的行業學徒相關的1961年《學徒法》的執行。
根據該法,學徒的含義是什麼?
學徒是指註冊參加企業開辦的培訓專案,以學習與特定專業相關的技能和技藝的人員。根據《學徒法》,學徒是指參加學徒專案並在一定時期內接受實踐指導的人員。接受學徒培訓的基本要求是申請人至少14歲,並且對於存在安全問題的行業,申請人至少18歲。對於獨特的行業和特殊的學徒群體,除了上述要求外,可能還需要其他額外要求。
學徒協議用於規定學徒的條款和條件。學徒和企業公司參與該協議。如果被招募的學徒未成年,其父母可以立即與企業簽訂和解協議。
各方應共同努力,瞭解協議或合同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無論如何,本法案的規定不允許刪除或修改此類條款和條件。
該法的目標
1961年《學徒法》的主要目標是滿足對熟練工人的日益增長的需求。《學徒法》的主要目標是為那些在其行業熟練的人員提供實踐培訓。擁有文憑和工程學位的候選人都可以利用這個專案。根據中央政府的一份宣告,該法的條款適用於所有領域。政府有望利用為學徒培訓提供的設施、場所和資源,並確保其培訓符合研究專案。為了從不斷發展的行業中恢復過來,企業和學生之間開始出現不同的問題。本法案應監督和監測學生如何為交流以及任何相關困難做好準備。
其目標如下:
控制和推進行業學徒培訓專案;以及
利用行業提供的資源,提供實踐培訓,以滿足行業對熟練勞工的需求。
該法的方案
一般來說,共有38個章節,附表涉及對1923年《工人賠償法》的修改,以便使其適用於1961年《學徒法》下的學徒。
章節 | 篇章 | 內容 |
---|---|---|
第1條 - 第2條 | 第一章 | 初步 |
第3條 – 第22條 | 第二章 | 學徒及其培訓 |
第23條 – 第38條 | 第三章 | 當局 |
該法的適用性
1961年《學徒法》規定,它適用於中央政府已在官方公報中指定的企業和行業。這些具體通告之後可能會附帶申請日期。幾乎所有行業都屬於該法的管轄範圍。此外,除非中央政府在官方公報中作出宣告,否則政府的特殊學徒專案可能不受《學徒法》的約束。為了消除任何混淆,本法適用於需要進行實踐培訓的學徒型別。本法案不適用於“實習”。
2014年對《學徒法》的修正案
2014年12月,《學徒法》進行了重大修改。總統於2014年5月12日簽署了修正案法案。
修正案包括:
結論
《學徒法》有助於解決學徒和僱主之間的糾紛,學徒顧問是最終仲裁者。他們應該向理事會組成的委員會提出上訴。如果僱主不遵守該法的規定,他將受到懲罰。1961年《學徒法》可以被視為一項保護僱主和學徒權利的全面法規。為了保護學徒的權利並解決他們在培訓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執行《學徒法》。
常見問題
Q1. 誰負責實施學徒專案(包括NAPS)?
A1. 在國家層面,技能發展和創業部 (MSDE) 根據1961年《學徒法》的條款在印度實施學徒專案。國家技能發展公司已獲MSDE授權負責實施“指定行業”的學徒培訓,而總務處則負責“可選行業”的培訓。
Q2. 什麼是指定行業?
A2. 政府已指定為指定行業的行業被稱為指定行業。這些行業主要基於工程技術,將使製造業受益。中央員工培訓和研究學院 (CSTARI)、中央學徒委員會和政府都已授權並將指定行業下的課程指定為指定行業。
Q3. 誰是學徒?
A3. 根據《學徒法》,學徒是指已與僱主簽訂學徒合同以接受學徒培訓的人員。
Q4. 根據該法,誰有資格成為學徒?
A4. 任何達到14歲(或在《學徒規則》中定義的危險行業中達到18歲)、至少獲得五級及格(對於可選行業)、身體適合該課程並滿足行業最低教育要求的人員都有資格參加學徒培訓。